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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章 移動影室案Ⅹ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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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中級人民法院對“10.2奸殺案”公開審理。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起訴書上認定的犯罪事實大致內容是:2018年10月2日上午11點,被告人袁百乎與被害人楊菲紫於電影院同一影室觀影。

觀影期間,被告人袁百乎意圖對楊菲紫實施不軌行為,其拾起影室地毯的包裝繩勒死楊菲紫,並奸淫死者屍體、使用指甲鉗剪去死者指甲,以銷毀證據。

被告人對死者屍體奸淫,能反映其主觀惡性極大,且被告人故意殺人目的是對公司以及同事洩憤。

審判長詢問:“被告人袁百乎,起訴書陳述的事實是否存在?”

袁百乎一字一頓地回答:“我不同意起訴書所有內容。”

審判長聽見後,擡高頭看了看他,公訴人聽了後,合攏了被翻開的厚厚的一疊案卷,書頁之間的碰擊聲闖入沈寂的法庭,引起了所有人註意。

公眾人物被殺害,就如這一下碰擊聲一樣,造成的社會影響需要法庭宣以公正的判決。

“被告人否認故意殺人是對執法人員的蔑視,公安機關出動警員趕到案發現場,被告人當時還悠閑坐在座椅上觀賞懸掛在電影院熒幕中央的屍體。”一位名為林正荷的女檢察官說。

袁百乎想說句話來反駁公訴方的看法,但已失去力氣,看守所的日子已讓本來身體疲倦的他更加絕望。

接著,林正荷對袁百乎進行訊問,袁百乎要麽沈默不語,要麽敷衍地回答了幾句,最後一個問題是:“被告人為什麽要用避孕套實施強奸?”

袁百乎沒有說話,林正荷又把訊問重覆了一次,袁百乎回答:“不知道。”

林正荷面容從憤怒轉為冷漠,與被害者同為女性,她此刻的心情平覆下去是不可能的。

接著,辯護人卓諾典對袁百乎發問:“公訴方提到的避孕套你見過嗎?”

袁百乎回答:“在電影院地上見過,只有膠紙包裝,裏面沒裝東西,不知誰用了。”

“不是自己帶來的吧?”

袁百乎說:“當然不是,我壓根都沒帶過,這種牌子的避孕套我以前見都沒見過。”

公訴人林正荷列舉了物證,其中包括一張來自第三影室的照片,照片上,楊菲紫的褲子、內褲搭在袁百乎的右邊座椅上。

主要證據之二是避孕套,林正荷認為避孕套是袁百乎帶來的,作案時可防止留下證據。

主要證據之三是楊菲紫的半身裸照的一張相紙,相紙上眼睛以及身體被公訴方部分打碼,林正荷說:“這是被告人在實施奸殺、懸吊屍體後用死者身上的拍立得相機拍的一張照片。”

卓諾典提出了反對:“為什麽這張相紙案卷上沒提及,這是新證據嗎?”

“是新證據,”林正荷說,“電影院第三影室搜查難度極大,沒有安裝燈光。”

審判長輕敲法槌,問:“辦案環境決定辦案機關需要補充偵查,辯護人理解?”

卓諾典尷尬地笑了兩三秒,說:“能理解,畢竟我去了第三影室。”

關於物證——避孕套,辯護方證人李小紅出庭作了證,核對了避孕套上的生產批號,證明避孕套並不來自袁百乎。

卓諾典頓然提出一個在公訴人眼中極為排斥的疑問:“楊菲紫究竟有沒有被強奸?”

林正荷微笑著反問一句:“辯護人你說說怎麽才算強奸?”

卓諾典沒有正面回答,而是說:“死者口中避孕套、死者身上沒有檢驗出被告人DNA、處女膜陳舊性裂傷。哪一個能說明被告人實施了強奸?”

林正荷說:“既然辯護人極力反對被告人強奸犯罪的事實,請看看拍的這張裸下身死者屍體照片,我相信已比強奸更加侵犯被害人的尊嚴了,有沒有實施強奸自然不用說。”

卓諾典問:“既然公訴方認定被告人拍照片,相機沾了我方當事人的指紋嗎?”

林正荷舉起拍立得相機,說:“化纖外層包裹的相機可能留指紋嗎?”

卓諾典說:“我指‘快門’那一處。”

“快門只有無效指紋。”林正荷說。

卓諾典追問:“那麽屍體的相片檢驗出被告人指紋嗎?”

林正荷否認了,並說:“這張相紙被夾在被告人座椅下,被告人藏匿了死者屍體的照片。”

“既然沒有指紋,憑什麽說是我方被告人藏的?”

林正荷大聲斥責:“不是被告人,難道是死者藏起來的?”

卓諾典回答:“當時第三影室的門打開的,完全可以是除死者、被告人以外的第三人。”

湯姆福特口紅作為物證呈現於法庭,卓諾典對林正荷說:“這支口紅被發現於第三影室,口紅蓋裏藏了一張紙條,請公訴方認真讀紙條內容,再思量第三者是否存在。”

林正荷知道湯姆福特口紅的事情,她說:“紙條上寫了‘拿走相紙’,辯護人說明一下這是誰寫的?不同人寫的意義很不一樣。”

卓諾典感覺到林正荷以某種方式排斥或回避此項證據,但無論如何,這項證據與本案有著很大關聯。

他反過來問:“公訴人認為誰寫的?”

林正荷回答:“辯護人應在庭審前做筆跡鑒定,按鑒定意見來。”

卓諾典問:“剛才公訴方說不同人寫的意義很不一樣是指什麽?”

林正荷有點不耐煩,說:“口紅可能被告人撿的,字他寫的,以自我警醒拍了照片,須取走相紙。無論如何,沒有筆跡鑒定說什麽也沒用。”

卓諾典說:“雖沒有筆跡鑒定,但藏紙條的口紅進行了鑒定,口紅殘留多枚指紋,就是不存在被告人指紋,不是他撿的,反而還殘留了某位女性DNA,即被告人從未擁有該口紅。

紙條內容寫了‘要拿走那卷相紙’,這顯然不是遇害後被取走相紙的死者寫的,也不是被告人寫的,而是另一人。”

林正荷說:“辯護人,取的前提是有,死者身上有沒有一卷相紙恐怕誰也說不清楚。”

卓諾典列舉了空的相紙包裝袋的相片,說:“相紙包裝袋沿齒邊被撕開的一部分留在現場,所以是在案發現場被撕開,即未開封的相紙包裝內本來就有一卷相紙,後被取走了。

相紙與死者被剪掉的指甲一樣遺失了。被告人作案過程被警方逮得正著,誰拿走了那卷相紙和處理了被剪去的指甲?”

面對卓諾典質證,公訴人答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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