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章 獎狀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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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昕作為公訴方證人站在證人席上,仔細看他的嘴形,可知此刻李大昕正在暗中自喜,喜於自己晚上酒駕卻沒被逮住的幸運,喜於杜子良的人生太倒黴。
審判長詢問了李大昕的職業時,李大昕很誠懇地回答:“我以前當過教師,就是有點愛喝酒,平時管不住自己,校長不高興,我被開除了。”
公訴人立刻把案卷拍了拍桌角,李大昕的行為明顯給公訴人添了幾分焦慮。
審判長敲了敲法槌:“公訴方證人李大昕,本庭申請你上庭,請如實告知2018年9月30日下午10點後你在案發現場目睹到的情況。”
李大昕說:“晚上10點之後,我開出租車在酒吧附近等客,客太少了,10點20分才接一個女孩的單,送她回村口正好45分。開車下來大概11點,近山腳的地方出現了一位巡警、一輛敞篷車——很炫的那一種。
我放慢速度轉彎繼續開下去,突然山崖下有光在動,一上一下的,我一看有個人舉著一塊石頭在砸,不停地砸不停地砸。我曉得巡警山上等著,應該不是什麽奇怪的事,那人是杜子良吧。”
卓諾典從“是杜子良吧”五字聽到了“吧”的語氣詞,語氣詞是說話者猶豫不決或沒有自信的表現。
“尊敬的審判長以及人民陪審團,證人證言可能具有猜測性,請您允許我方詢問證人幾個問題。”卓諾典說。
得到了審判長的允許,卓諾典問:“證人李大昕,你怎麽清楚時間?”
李大昕說:“我們公司計程器有時間記錄。”
卓諾典提出第二個問題:“‘山崖下有光在動,一上一下的,我一看有個人’,你剛才是這麽說的。‘有光在動’是什麽意思?”
李大昕想了想,說:“應該是環衛服反射的光,我開車在動,肉眼看見的光肯定也在閃。”
卓諾典展示出一張現場照片。李大昕看見俞格蘭屍體時,身子顫動了一次,他說:“我不想看那女人、屍體!”
“我不是要你看她的臉,”卓諾典說,“她身上的環衛服都剝皮成這樣了,哪能反光?”
李大昕執著地說:“反正我看見光,特別招眼,山崖下又沒有其它光源,一片黑糊糊的。”
卓諾典拿出了設計概念圖,經過多次對折,只見到手套上的星狀圖案,問:“你看到的光這種顏色?”
李大昕睜大了眼,似乎記起了一些事情,說:“我看的那人兩只手上都有綠光,一上一下的,拿著石頭往下砸,光就附在他的兩只手。”
公訴人一直看著辯護方,本以為卓諾典所詢問的沒什麽意義,此刻才清楚對方的意圖。
司馬舟信出示了一組照片——裏面是杜子良的摩托車手套,出示了手套設計資料,證實手套上的星形圖案是杜子良原創的。
審判長和公訴人知道手套是在案發現場中找到的。
卓諾典說:“手套的星形圖案成份是螢火粉,證人見到兇犯手上附著的綠光一上一下,是因為有人戴著手套行兇,隨後棄置於現場。
需要註意的是,手套及其包裝袋的一部分在案發現場找到,包裝袋另一部分則在車後箱找到。說明未開封手套原本被在車後箱,後來被兇犯拿取。”
公訴人提出了反對:“瓷塊沾了被告人杜子良的血指紋,即杜子良碰了瓷塊。當時被告人想著逃避責任,很難註意到手已沾了額頭的血,也很難註意到手已接觸了兇器隨後又戴上手套行兇。”
司馬舟信說:“但手套內側無檢驗出任何血跡,包裝袋上也無任何血跡,所以包裝袋他沒有碰過,手套不是他戴的。他人戴手套碰過杜子良碰過的瓷塊,手套才沾上了血。”
卓諾典對證人李大昕說:“證人到底看清楚了是誰的臉?”
“那輛改裝車是杜子良的,可能我……”李大昕越說越小聲。
卓諾典問:“你看見杜子良的改裝車,於是知道了砸的那人是杜子良嗎?”
審判長敲擊法槌,制止了將要發生的尷尬場合,並示意公訴人“打發一下”李大昕。
卓諾典最後為杜子良作無罪辯護,理由大致如下:
1.起訴書認定杜子良駕車與被害人相撞後遂起殺意,但從現場勘察筆錄(胎痕等)來看,駕駛者有著明顯預謀,而杜子良與被害人俞格蘭之間生活基本無交集,杜子良預謀行兇缺乏動機。
2.案發當晚,杜子良從酒吧出來時間10點以後,其因飲酒發生嘔吐,案發時間為11點。相隔一小時其身體狀態尚未達到酒醒狀態,駕車上路已很困難,更不可能將車子駛入亭子。
3.賽車手套及其包裝袋的一部分於案發現場找到,包裝袋另一部分則在車後箱找到,說明未開封手套原本被在車後箱,後來被拿取。
手套僅外側沾有杜子良血跡,根據公訴方證人李大昕證言,其稱看見兇犯戴賽車手套取瓷塊砸擊被害人,若杜子良戴賽車手套,手套裏側必然沾上杜子良血跡,同時包裝袋也會沾杜子良血跡,然而兩者均無沾杜子良血跡。
審判長敲擊法槌,席上全體人員起立了,一封莊嚴的無罪判決書正被宣讀著。
杜子良對審判長鞠躬超過半分鐘之久,那時候,席上的人已陸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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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詢問了李大昕的職業時,李大昕很誠懇地回答:“我以前當過教師,就是有點愛喝酒,平時管不住自己,校長不高興,我被開除了。”
公訴人立刻把案卷拍了拍桌角,李大昕的行為明顯給公訴人添了幾分焦慮。
審判長敲了敲法槌:“公訴方證人李大昕,本庭申請你上庭,請如實告知2018年9月30日下午10點後你在案發現場目睹到的情況。”
李大昕說:“晚上10點之後,我開出租車在酒吧附近等客,客太少了,10點20分才接一個女孩的單,送她回村口正好45分。開車下來大概11點,近山腳的地方出現了一位巡警、一輛敞篷車——很炫的那一種。
我放慢速度轉彎繼續開下去,突然山崖下有光在動,一上一下的,我一看有個人舉著一塊石頭在砸,不停地砸不停地砸。我曉得巡警山上等著,應該不是什麽奇怪的事,那人是杜子良吧。”
卓諾典從“是杜子良吧”五字聽到了“吧”的語氣詞,語氣詞是說話者猶豫不決或沒有自信的表現。
“尊敬的審判長以及人民陪審團,證人證言可能具有猜測性,請您允許我方詢問證人幾個問題。”卓諾典說。
得到了審判長的允許,卓諾典問:“證人李大昕,你怎麽清楚時間?”
李大昕說:“我們公司計程器有時間記錄。”
卓諾典提出第二個問題:“‘山崖下有光在動,一上一下的,我一看有個人’,你剛才是這麽說的。‘有光在動’是什麽意思?”
李大昕想了想,說:“應該是環衛服反射的光,我開車在動,肉眼看見的光肯定也在閃。”
卓諾典展示出一張現場照片。李大昕看見俞格蘭屍體時,身子顫動了一次,他說:“我不想看那女人、屍體!”
“我不是要你看她的臉,”卓諾典說,“她身上的環衛服都剝皮成這樣了,哪能反光?”
李大昕執著地說:“反正我看見光,特別招眼,山崖下又沒有其它光源,一片黑糊糊的。”
卓諾典拿出了設計概念圖,經過多次對折,只見到手套上的星狀圖案,問:“你看到的光這種顏色?”
李大昕睜大了眼,似乎記起了一些事情,說:“我看的那人兩只手上都有綠光,一上一下的,拿著石頭往下砸,光就附在他的兩只手。”
公訴人一直看著辯護方,本以為卓諾典所詢問的沒什麽意義,此刻才清楚對方的意圖。
司馬舟信出示了一組照片——裏面是杜子良的摩托車手套,出示了手套設計資料,證實手套上的星形圖案是杜子良原創的。
審判長和公訴人知道手套是在案發現場中找到的。
卓諾典說:“手套的星形圖案成份是螢火粉,證人見到兇犯手上附著的綠光一上一下,是因為有人戴著手套行兇,隨後棄置於現場。
需要註意的是,手套及其包裝袋的一部分在案發現場找到,包裝袋另一部分則在車後箱找到。說明未開封手套原本被在車後箱,後來被兇犯拿取。”
公訴人提出了反對:“瓷塊沾了被告人杜子良的血指紋,即杜子良碰了瓷塊。當時被告人想著逃避責任,很難註意到手已沾了額頭的血,也很難註意到手已接觸了兇器隨後又戴上手套行兇。”
司馬舟信說:“但手套內側無檢驗出任何血跡,包裝袋上也無任何血跡,所以包裝袋他沒有碰過,手套不是他戴的。他人戴手套碰過杜子良碰過的瓷塊,手套才沾上了血。”
卓諾典對證人李大昕說:“證人到底看清楚了是誰的臉?”
“那輛改裝車是杜子良的,可能我……”李大昕越說越小聲。
卓諾典問:“你看見杜子良的改裝車,於是知道了砸的那人是杜子良嗎?”
審判長敲擊法槌,制止了將要發生的尷尬場合,並示意公訴人“打發一下”李大昕。
卓諾典最後為杜子良作無罪辯護,理由大致如下:
1.起訴書認定杜子良駕車與被害人相撞後遂起殺意,但從現場勘察筆錄(胎痕等)來看,駕駛者有著明顯預謀,而杜子良與被害人俞格蘭之間生活基本無交集,杜子良預謀行兇缺乏動機。
2.案發當晚,杜子良從酒吧出來時間10點以後,其因飲酒發生嘔吐,案發時間為11點。相隔一小時其身體狀態尚未達到酒醒狀態,駕車上路已很困難,更不可能將車子駛入亭子。
3.賽車手套及其包裝袋的一部分於案發現場找到,包裝袋另一部分則在車後箱找到,說明未開封手套原本被在車後箱,後來被拿取。
手套僅外側沾有杜子良血跡,根據公訴方證人李大昕證言,其稱看見兇犯戴賽車手套取瓷塊砸擊被害人,若杜子良戴賽車手套,手套裏側必然沾上杜子良血跡,同時包裝袋也會沾杜子良血跡,然而兩者均無沾杜子良血跡。
審判長敲擊法槌,席上全體人員起立了,一封莊嚴的無罪判決書正被宣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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