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二次元悖論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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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想而知,陳律師請求休庭的原因就是讓馮甘閉嘴。卓諾典和司馬舟信怎麽也想不到,審判長竟然同意在這個節骨眼上休庭,諾典總覺得之前的努力都白費了。
司馬舟信告訴他運氣不會一直都很好,應該尊重合議庭的決定,畢竟也是他們選擇了受理此案。
諾典焦慮地說:“我還沒找到直接證據,情況很不好。”
這時候,司馬舟信手機閃亮,顯示廉航的來電,諾典才知道自己的手機上已經存了廉航十幾個未接電話。
接通後,廉航說了第一句話:“諾典,我強烈建議你撤訴。”
“你是廉航嗎?”諾典問。
“媽呀,不是我那是誰啊,你盡早撤訴,馮甘不是兇手!”廉航音調猛然提高。
諾典困惑地回了一句:“從頭到尾給我慢點講!”
廉航說:“技偵人員已經把案發當晚的錄像覆原了,雖然錄像有壞點,但是能看出……錄像已經發你手機了,自己看看吧。”
諾典看的第一眼手機差點從手裏滑落,錄像開始時間是淩晨3:06,11月5日。
身高1.45米的岡月拖浴袍,一直低頭推一輛送餐車徑直地從單號房一側往雙號房那邊走去,葵葵躺在送餐車上,腹中央放了一把餐刀。
過了約20分鐘,岡月又從雙號房一側回到單號房,也同樣推著送餐車,只是葵葵的頭套不見了,那把銀色餐刀的刀身已變成深色。
雖然自始至終只看到側臉,但這個人無論從身高,還是從各部分特征來觀察,這個人千真萬確是岡月,最具標志性的是她右唇邊上的黑痣。
司馬舟信也拿岡月的照片反反覆覆對比,最後也與諾典一樣垂頭喪氣,他說:“你有想過其他人行兇的可能性麽,例如服務生柯小達。”
卓諾典把錄像回放至淩晨2點,服務生柯小達送牛排來回時間間隔不夠1分半鐘,也沒有往雙號房那邊去,所以柯小達不可能是兇手。
司馬舟信問:“岡月為什麽用送餐車載運葵葵,葵葵很笨重嗎?”
卓諾典回答:“葵葵比岡月高,而且葵葵身體裏面還有鐵骨架,可能對於岡月來說抱著比較累。”
休庭時間已經結束了,諾典不知道該怎麽辦,額頭直冒冷汗。錄像如同一枚名為悖論的定時炸彈,隨時可以引爆他的邏輯大廈。
司馬舟信已醞釀許久,終於對諾典說:“撤訴還是前行無論你怎麽樣決定,我都支持。”
卓諾典低下頭,沈思幾秒,然後作出了回覆:“庭審是反覆敲定真相的過程,如果我錯了,我立刻認,但我不知自己對還是錯。”
司馬舟信聽完後立即點點頭,說:“可能到最後一刻才知道。”
所有人回到原來的位置,馮甘的姿態依舊像躺沙發一樣舒暢。
審判長敲擊法槌之後,陳律師提出了周唱一案的證據————周唱的死亡訊息,同時向在席所有人說明了周唱與岡月一案的關系,晚宴前後所發生的種種怪事,以及岡月發給周唱的手機短信。
審判長以及審判員更相信“岡月殺周唱後自殺”,而大屏幕一直顯示寫在床靠“岡”和“月”兩個大血字。
陳律師說:“經筆跡鑒定專家鑒定,死亡訊息的確是周唱寫下的。”
卓諾典問:“我可否請問辯方一個問題,死亡訊息是不是人在頻死前,意識到自己被救生的可能性很小才寫下的?”
陳律師回答:“你可以上網查查。”
“據我所知是這樣的。”卓諾典說。
證據材料上有廉航從周唱家搜索出的兩張如A4紙大小的毛筆字,諾典將之提出,紙上也寫著“岡”和“月”兩個毛筆字。
諾典說:“《現場勘驗筆錄》記錄著兩血字大小均為20cm38cm,面積差不多A4紙那樣,我覺得被害人周唱當時不是在寫死亡訊息,倒很像在練毛筆字,‘岡月’兩字如此端正。”
陳律師問:“訴訟代理人什麽意思?”
諾典提高音調說:“我的意思是,寫下死亡訊息時,被害人周唱意識還很清醒而且身體的傷口並不致命。”
周唱死亡訊息被人所堅信才是無罪辯護的保障,陳律師必須堅守著,他提出反對:“周唱能寫下‘岡月’兩字,意識是清醒,但中了致命傷不能寫出這麽好看的字嗎?”
卓諾典早已把周唱的《屍體檢驗報告》提至證據材料目錄中。
他說:“很抱歉,周唱的致命傷是心臟穿透傷,當場死亡,意味著周唱可能字都寫不完,更不用說寫幾乎像A4紙一樣大的字,以這兩個字參加書法比賽說不定還可以得獎。”
陳律師無可反駁。
卓諾典繼續說:“周唱寫死亡訊息在中致命傷之前。
在沒有致命傷的情況下寫一個人的名字,要麽出於己願,即受害者想自殺後將自己的死栽到岡月頭上。
要麽非出於己願,例如受到其他人的威迫,受害者故意將死亡訊息寫成毛筆字那麽大。
而被害人已經被兇手掏出內臟,前一種情況不成立。請問辯方陳律師還有其它可能麽?”
陳律師頓時答不上來,卓諾典繼續說:“我再提一下兇手在掏內臟時,這兩個字有可能不被兇手看見嗎?”
旁聽席上許多人搖頭,開始討論起來。審判長敲擊法槌,噪音被壓下了,審判長說:“兇手不可能沒有見過死亡訊息。”
“兇手見過死亡訊息是不可置疑。我方認為是兇手岡月準備洩憤後自殺,根本沒理由擦了死亡訊息隱藏自己的身份,”陳律師提出《現場勘驗筆錄》說,“岡月手上的兇器沾有周唱的血跡。”
“所以辯方認為,我方當事人岡月自殺?”卓諾典清了清嗓音說。
陳律師點了點頭:“目前來看,可以肯定。”
按照卓諾典的請求,書記員將《屍體檢驗報告》一頁放在屏幕上,諾典作出以下四點概括及總結:
第一、致命傷周圍沒有試探傷,不符合自殺特征。
第二、致命傷口進出口深,自殺通常進口深出口淺,他殺可能性大。
第三、命案發生在玄關處,屍體正向面對門外,案件性質應是入室殺人。
第四、作為兇器的銀色餐刀並非岡月準備的。
總結:岡月是受害者,不是兇手。
雖然銀色餐刀在岡月手裏發現並沾有周唱血跡,但銀色餐刀並不是岡月準備的,更重要的是,銀色餐刀不知何種原因從被告人馮甘手裏移至岡月手中。
“綜上,岡月自殺可能性極低,回到剛剛那點————兇手看見死亡訊息卻沒有擦掉,是因為死亡訊息寫的不是兇手的名字!所以我方當事人岡月不是兇手。”
卓諾典發言的最後一字一頓,在席所有人耳亮眼明,好似突然從夢中驚醒一樣。
審判長多次敲擊法槌,平伏了一次一次噪音,然後說:“休庭期間,我庭也對被害人岡月《屍體檢驗報告》進行核實與審查,岡月一案為他殺可能性極大。
另外,根據現有證據,我庭認定被害人周唱留下死亡訊息時,存在受人脅迫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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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舟信告訴他運氣不會一直都很好,應該尊重合議庭的決定,畢竟也是他們選擇了受理此案。
諾典焦慮地說:“我還沒找到直接證據,情況很不好。”
這時候,司馬舟信手機閃亮,顯示廉航的來電,諾典才知道自己的手機上已經存了廉航十幾個未接電話。
接通後,廉航說了第一句話:“諾典,我強烈建議你撤訴。”
“你是廉航嗎?”諾典問。
“媽呀,不是我那是誰啊,你盡早撤訴,馮甘不是兇手!”廉航音調猛然提高。
諾典困惑地回了一句:“從頭到尾給我慢點講!”
廉航說:“技偵人員已經把案發當晚的錄像覆原了,雖然錄像有壞點,但是能看出……錄像已經發你手機了,自己看看吧。”
諾典看的第一眼手機差點從手裏滑落,錄像開始時間是淩晨3:06,11月5日。
身高1.45米的岡月拖浴袍,一直低頭推一輛送餐車徑直地從單號房一側往雙號房那邊走去,葵葵躺在送餐車上,腹中央放了一把餐刀。
過了約20分鐘,岡月又從雙號房一側回到單號房,也同樣推著送餐車,只是葵葵的頭套不見了,那把銀色餐刀的刀身已變成深色。
雖然自始至終只看到側臉,但這個人無論從身高,還是從各部分特征來觀察,這個人千真萬確是岡月,最具標志性的是她右唇邊上的黑痣。
司馬舟信也拿岡月的照片反反覆覆對比,最後也與諾典一樣垂頭喪氣,他說:“你有想過其他人行兇的可能性麽,例如服務生柯小達。”
卓諾典把錄像回放至淩晨2點,服務生柯小達送牛排來回時間間隔不夠1分半鐘,也沒有往雙號房那邊去,所以柯小達不可能是兇手。
司馬舟信問:“岡月為什麽用送餐車載運葵葵,葵葵很笨重嗎?”
卓諾典回答:“葵葵比岡月高,而且葵葵身體裏面還有鐵骨架,可能對於岡月來說抱著比較累。”
休庭時間已經結束了,諾典不知道該怎麽辦,額頭直冒冷汗。錄像如同一枚名為悖論的定時炸彈,隨時可以引爆他的邏輯大廈。
司馬舟信已醞釀許久,終於對諾典說:“撤訴還是前行無論你怎麽樣決定,我都支持。”
卓諾典低下頭,沈思幾秒,然後作出了回覆:“庭審是反覆敲定真相的過程,如果我錯了,我立刻認,但我不知自己對還是錯。”
司馬舟信聽完後立即點點頭,說:“可能到最後一刻才知道。”
所有人回到原來的位置,馮甘的姿態依舊像躺沙發一樣舒暢。
審判長敲擊法槌之後,陳律師提出了周唱一案的證據————周唱的死亡訊息,同時向在席所有人說明了周唱與岡月一案的關系,晚宴前後所發生的種種怪事,以及岡月發給周唱的手機短信。
審判長以及審判員更相信“岡月殺周唱後自殺”,而大屏幕一直顯示寫在床靠“岡”和“月”兩個大血字。
陳律師說:“經筆跡鑒定專家鑒定,死亡訊息的確是周唱寫下的。”
卓諾典問:“我可否請問辯方一個問題,死亡訊息是不是人在頻死前,意識到自己被救生的可能性很小才寫下的?”
陳律師回答:“你可以上網查查。”
“據我所知是這樣的。”卓諾典說。
證據材料上有廉航從周唱家搜索出的兩張如A4紙大小的毛筆字,諾典將之提出,紙上也寫著“岡”和“月”兩個毛筆字。
諾典說:“《現場勘驗筆錄》記錄著兩血字大小均為20cm38cm,面積差不多A4紙那樣,我覺得被害人周唱當時不是在寫死亡訊息,倒很像在練毛筆字,‘岡月’兩字如此端正。”
陳律師問:“訴訟代理人什麽意思?”
諾典提高音調說:“我的意思是,寫下死亡訊息時,被害人周唱意識還很清醒而且身體的傷口並不致命。”
周唱死亡訊息被人所堅信才是無罪辯護的保障,陳律師必須堅守著,他提出反對:“周唱能寫下‘岡月’兩字,意識是清醒,但中了致命傷不能寫出這麽好看的字嗎?”
卓諾典早已把周唱的《屍體檢驗報告》提至證據材料目錄中。
他說:“很抱歉,周唱的致命傷是心臟穿透傷,當場死亡,意味著周唱可能字都寫不完,更不用說寫幾乎像A4紙一樣大的字,以這兩個字參加書法比賽說不定還可以得獎。”
陳律師無可反駁。
卓諾典繼續說:“周唱寫死亡訊息在中致命傷之前。
在沒有致命傷的情況下寫一個人的名字,要麽出於己願,即受害者想自殺後將自己的死栽到岡月頭上。
要麽非出於己願,例如受到其他人的威迫,受害者故意將死亡訊息寫成毛筆字那麽大。
而被害人已經被兇手掏出內臟,前一種情況不成立。請問辯方陳律師還有其它可能麽?”
陳律師頓時答不上來,卓諾典繼續說:“我再提一下兇手在掏內臟時,這兩個字有可能不被兇手看見嗎?”
旁聽席上許多人搖頭,開始討論起來。審判長敲擊法槌,噪音被壓下了,審判長說:“兇手不可能沒有見過死亡訊息。”
“兇手見過死亡訊息是不可置疑。我方認為是兇手岡月準備洩憤後自殺,根本沒理由擦了死亡訊息隱藏自己的身份,”陳律師提出《現場勘驗筆錄》說,“岡月手上的兇器沾有周唱的血跡。”
“所以辯方認為,我方當事人岡月自殺?”卓諾典清了清嗓音說。
陳律師點了點頭:“目前來看,可以肯定。”
按照卓諾典的請求,書記員將《屍體檢驗報告》一頁放在屏幕上,諾典作出以下四點概括及總結:
第一、致命傷周圍沒有試探傷,不符合自殺特征。
第二、致命傷口進出口深,自殺通常進口深出口淺,他殺可能性大。
第三、命案發生在玄關處,屍體正向面對門外,案件性質應是入室殺人。
第四、作為兇器的銀色餐刀並非岡月準備的。
總結:岡月是受害者,不是兇手。
雖然銀色餐刀在岡月手裏發現並沾有周唱血跡,但銀色餐刀並不是岡月準備的,更重要的是,銀色餐刀不知何種原因從被告人馮甘手裏移至岡月手中。
“綜上,岡月自殺可能性極低,回到剛剛那點————兇手看見死亡訊息卻沒有擦掉,是因為死亡訊息寫的不是兇手的名字!所以我方當事人岡月不是兇手。”
卓諾典發言的最後一字一頓,在席所有人耳亮眼明,好似突然從夢中驚醒一樣。
審判長多次敲擊法槌,平伏了一次一次噪音,然後說:“休庭期間,我庭也對被害人岡月《屍體檢驗報告》進行核實與審查,岡月一案為他殺可能性極大。
另外,根據現有證據,我庭認定被害人周唱留下死亡訊息時,存在受人脅迫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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