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二次元悖論Ⅹ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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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否定被害人的死亡訊息算是很新穎的事情,陳律師主張的“周唱殺岡月後自殺”也成立不了,但陳律師竟然還笑得很有底氣。
他說:“我方當事人根本沒有殺害岡月的動機,庭審至此,訴訟代理人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得出我方當事人是行兇者,如果再這樣下去,我認為庭審應當早點結束。”
司馬舟信輕輕地說:“請辯方和被告人看看大屏幕。”
不知什麽時候,諾典已經把一張合照提交放至屏幕上。馮甘看見岡月與馮甜甜的合照被放大數倍到屏上時,他頸上青筋暴起,臉比血紅。
盡管休庭期間他與陳律師多次約定不再胡亂發言,馮甘還是忍不住開口說:“到底想幹什麽,我家門不幸所以你!幸災樂禍?”
卓諾典聽完後,故意對他作出一個無聲又燦爛的笑容說:“對你的遭遇,我表示感同身受。”
“感同身受?”馮甘手腕不知覺使勁推了一次桌子,他想起三年前不顧警方的阻攔,沖入人群,最後見到馮甜甜躺在游泳池邊緣,渾身濕透,有人說她已經走了。
馮甘撕心裂喉地破喊,最後一個親人離世。不知誰遞給他一封遺書,寫著“失望”兩字。
恍眼間,他又站在周唱門口,靜靜地看著“岡月”兩個血字,恍眼間,他站在法庭,面對著審判長,面對著對正義審判追求不舍的訴訟代理人。
經過岡敏同意,書記員登錄了岡月的日記軟件雲端,將電子日記本展現在大屏幕上。
日記本上,岡月寫出了那段日子遭受的折磨,為了自私保住她所謂的“愛情”,把馮甜甜騙到易豐思的家玩,偷偷在馮甜甜的橙汁飲料下藥,看見易豐思把手伸進馮甜甜兩腿間,她忍不住閉上眼睛,沖出房間時重重摔在地上。
易豐思怒火中燒,罵她一句:“關門,賤筆。”
她哭著回頭狠了句:“賤筆那你又舔?”
直到馮甜甜自殺,才讓岡月決裂一切,那天晚上,她狠扇易豐思兩耳光,對他說:“要是你擴散視頻,我立即報警舉報你迷奸11個女性。我不像你,我早已不怕死。”
在席所有人從而得知了易豐思也已死亡,許多人重新思考此案各方當事人的處境,漸漸地,法庭回歸到以往的肅靜。
就在這時候,司馬舟信手機再一次亮了,讀過廉航新發的信息,他說:“錄像未被覆蓋前,馮甘曾經去城中心酒店跟保安拷貝了一份。”
“什麽時候?”諾典問。
司馬舟信回答:“據保安說是案發後6小時。”
“奇怪了,為什麽馮甘卡在那個時候去拷貝錄像?”
司馬舟信把手機遞給諾典看,並說:“根據保安的證言,馮甘的解釋是調查案件,因為錄像過幾天將會被覆蓋了,保安幹脆同意他的請求。”
“也即是,辯方的證據材料裏有完完整整的無罪之證。”諾典說。
司馬舟信點了點頭:“足以讓被告人當庭釋放的證據。”
“我不怕身敗名裂,只怕冤枉一個好人,”諾典說,“如果我們錯了,到底哪裏錯了?”
司馬舟信接近麥克風,開口說:“被告人馮甘,據我所知,馮甜甜是你唯一在世的親人對吧?”
陳律師搶了一步回答:“是的,但我相信我當事人是一位理性公民,不因他妹妹的事情觸犯法律。”
葵葵的卡片突然布滿了大屏幕,旁聽席上被扭曲的臉孔融洽為一片詭異而壓抑的氣氛。
陳律師說:“尊敬的審判長以及審判員,您已知道晚宴上發生了什麽事,一個男孩受人指使把此疊卡片灑在酒席上,對於被害人岡月是極大侮辱,畢竟葵葵從建模到完成,足足花了被害人兩個月時間。”
卓諾典提出反對:“辯方還是咬死不放認為岡月殺害周唱。”
陳律師搖了搖頭,說:“我有實在的證據。”
不出所料,那段錄像終於從證據材料推上法庭的舞臺,如同一枚名為悖論的定時炸彈。
不僅如此,陳律師還在把案發前後岡月手機找到的短信展示到屏幕上,並作出以下概括:
一、被害人岡月在錄像裏面出現之前的時間(即淩晨3:00),岡月向周唱手機發出了第一條短信,短信內容明確表明了被害人堅信針對葵葵的怪事是周唱所為。
二、第二條短信發出時間是淩晨3:08,短信明確表示岡月在周唱門口,並且要求周唱打開房門。
三、以上兩個時間點都與岡月在錄像上的行為出現時間一一對應。
辯方向審判長強調,錄像中送餐車上的銀色餐刀在岡月去雙號房那邊之前,沒有顏色,回去時已染成深紅色。
接著,陳律師發言:“從錄像上可以一清二楚,已經不需要解釋為什麽兇器從我方被告人手裏跑到岡月那裏,最重要的是,被害人岡月手裏的兇器沾有周唱的DNA。”
陳律師的聲音沈下去後,卓諾典早已無話可說,此刻,他回溯整個案子發生過程,如果錄像是真實的,那麽,不能解釋的地方有:
一、周唱的死亡訊息:“岡月”兩字為什麽寫得如毛筆字比賽般占幅大,端正。
二、兇器原來在馮甘手裏,怎麽被岡月拿到了。
三、從致命傷來看,岡月死於他殺,誰殺了她?
四、雜物間內沾的是誰的血跡————是修理工人留下的嗎?
五、馮甘為什麽放三百元小費到岡月房間門口?
六、……
卓諾典想得疼不欲生,如果假設錄像之所呈為真,那此案不解之處實在太多了。
審判長敲擊法槌,說:“事實已經很清楚了……”
司馬舟信立即站起來打斷審判長的發言:“錄像上只看見了這個女人的側臉,不一定是岡月。”
“肅靜!請訴訟代理人遵守法庭紀律。”審判長敲擊法槌的聲音比上次大。
陳律師說:“訴訟代理人近視還是眼花了連自己的委托人都認不清,需不需要給你來張近照?”
“請問‘近照’什麽意思?”司馬舟信繃緊眉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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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我方當事人根本沒有殺害岡月的動機,庭審至此,訴訟代理人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得出我方當事人是行兇者,如果再這樣下去,我認為庭審應當早點結束。”
司馬舟信輕輕地說:“請辯方和被告人看看大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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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休庭期間他與陳律師多次約定不再胡亂發言,馮甘還是忍不住開口說:“到底想幹什麽,我家門不幸所以你!幸災樂禍?”
卓諾典聽完後,故意對他作出一個無聲又燦爛的笑容說:“對你的遭遇,我表示感同身受。”
“感同身受?”馮甘手腕不知覺使勁推了一次桌子,他想起三年前不顧警方的阻攔,沖入人群,最後見到馮甜甜躺在游泳池邊緣,渾身濕透,有人說她已經走了。
馮甘撕心裂喉地破喊,最後一個親人離世。不知誰遞給他一封遺書,寫著“失望”兩字。
恍眼間,他又站在周唱門口,靜靜地看著“岡月”兩個血字,恍眼間,他站在法庭,面對著審判長,面對著對正義審判追求不舍的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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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記本上,岡月寫出了那段日子遭受的折磨,為了自私保住她所謂的“愛情”,把馮甜甜騙到易豐思的家玩,偷偷在馮甜甜的橙汁飲料下藥,看見易豐思把手伸進馮甜甜兩腿間,她忍不住閉上眼睛,沖出房間時重重摔在地上。
易豐思怒火中燒,罵她一句:“關門,賤筆。”
她哭著回頭狠了句:“賤筆那你又舔?”
直到馮甜甜自殺,才讓岡月決裂一切,那天晚上,她狠扇易豐思兩耳光,對他說:“要是你擴散視頻,我立即報警舉報你迷奸11個女性。我不像你,我早已不怕死。”
在席所有人從而得知了易豐思也已死亡,許多人重新思考此案各方當事人的處境,漸漸地,法庭回歸到以往的肅靜。
就在這時候,司馬舟信手機再一次亮了,讀過廉航新發的信息,他說:“錄像未被覆蓋前,馮甘曾經去城中心酒店跟保安拷貝了一份。”
“什麽時候?”諾典問。
司馬舟信回答:“據保安說是案發後6小時。”
“奇怪了,為什麽馮甘卡在那個時候去拷貝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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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即是,辯方的證據材料裏有完完整整的無罪之證。”諾典說。
司馬舟信點了點頭:“足以讓被告人當庭釋放的證據。”
“我不怕身敗名裂,只怕冤枉一個好人,”諾典說,“如果我們錯了,到底哪裏錯了?”
司馬舟信接近麥克風,開口說:“被告人馮甘,據我所知,馮甜甜是你唯一在世的親人對吧?”
陳律師搶了一步回答:“是的,但我相信我當事人是一位理性公民,不因他妹妹的事情觸犯法律。”
葵葵的卡片突然布滿了大屏幕,旁聽席上被扭曲的臉孔融洽為一片詭異而壓抑的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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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搖了搖頭,說:“我有實在的證據。”
不出所料,那段錄像終於從證據材料推上法庭的舞臺,如同一枚名為悖論的定時炸彈。
不僅如此,陳律師還在把案發前後岡月手機找到的短信展示到屏幕上,並作出以下概括:
一、被害人岡月在錄像裏面出現之前的時間(即淩晨3:00),岡月向周唱手機發出了第一條短信,短信內容明確表明了被害人堅信針對葵葵的怪事是周唱所為。
二、第二條短信發出時間是淩晨3:08,短信明確表示岡月在周唱門口,並且要求周唱打開房門。
三、以上兩個時間點都與岡月在錄像上的行為出現時間一一對應。
辯方向審判長強調,錄像中送餐車上的銀色餐刀在岡月去雙號房那邊之前,沒有顏色,回去時已染成深紅色。
接著,陳律師發言:“從錄像上可以一清二楚,已經不需要解釋為什麽兇器從我方被告人手裏跑到岡月那裏,最重要的是,被害人岡月手裏的兇器沾有周唱的DNA。”
陳律師的聲音沈下去後,卓諾典早已無話可說,此刻,他回溯整個案子發生過程,如果錄像是真實的,那麽,不能解釋的地方有:
一、周唱的死亡訊息:“岡月”兩字為什麽寫得如毛筆字比賽般占幅大,端正。
二、兇器原來在馮甘手裏,怎麽被岡月拿到了。
三、從致命傷來看,岡月死於他殺,誰殺了她?
四、雜物間內沾的是誰的血跡————是修理工人留下的嗎?
五、馮甘為什麽放三百元小費到岡月房間門口?
六、……
卓諾典想得疼不欲生,如果假設錄像之所呈為真,那此案不解之處實在太多了。
審判長敲擊法槌,說:“事實已經很清楚了……”
司馬舟信立即站起來打斷審判長的發言:“錄像上只看見了這個女人的側臉,不一定是岡月。”
“肅靜!請訴訟代理人遵守法庭紀律。”審判長敲擊法槌的聲音比上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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