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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回-原告水方艷-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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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回-原告水方艷-075

一天晚上,水若山在廣場酒巴包廂裏請法院的商院長喝茶,開門見山,請他幫忙。

商院長望著這位在一年多的時間裏弄得湖陽縣滿城風雨,連續扳倒三個部門和單位“一把手”的普通審計人,一個看起來的文弱書生,心裏既是欽佩,又是顧忌,也許還有點厭煩,這回不是自己單位也有什麽問題吧?

正是這種矛盾的心理,使得他這麽一個在縣城赫赫有名的人物,在這種特殊環境下,與水若山的對話顯得非常謹慎。

與公安局、檢察院同時接受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法院,的確也查出了很多的財經違法違紀問題,比如所有的刑事案件,均收取當事人(原告、被告)的訴訟費,且按交納訴訟費的多少來結合量刑,也就是用金錢購買法律,顯失司法公正。

這一項收入每年都有40到50萬,涉及應判刑而未判刑,或減輕刑罰的人,每年都在3、40人之多,這一情況若如實披露,在社會上造成的影響,給人們帶來的恐慌一定非同小可。

還有按規定法院代理銀行催收貸款業務,收取的手續費標準是收回貸款金額的4%,且只能向委托人收取。但法院是既收債權人的,又收債務人的,收取的手續費比率高達26%,是真正的吃了原告吃被告。除此之外,還收取雙方的執行費和用車費,經審計,這項收入基本上不在賬上反映,類似嚴重超標準收費的情況還有很多。

這些問題如果向社會公布,對法院今後的收費將會是一個打擊,收入下降,獎金、福利發不出去,法院工作人員的的積極性沒有,依法審判將更是個大的問題。

當然更嚴重的問題還有同公安局個別派出所同樣的性質。法院下面的幾個庭都實行了經費包幹,各庭創收與個人獎懲掛鉤,於是同樣出現了收入不入賬,逃避財政監管的情況,等等這一切,不由得商院長不考慮。

他相信審計組的話,現在整改,整改到位後,既往不咎,前車之鑒,他不想法律的大廈在他手上轟然倒塌,答應他吧。

這是一個鮮為人知的內幕交易,審計局派組進駐法院審計每年有一次,但每一次都沒有註意到這個內幕交易,當然這不是常規審計所能發現得了的,水若山也是在從事房地產開發時,因生意上的糾紛,請求法院民事庭調解,調解完成後請那位調解法官吃飯。法官多喝了兩杯,酒後吐出了真言,原來他也很不滿公安、檢察院、法院的那種做法,也一直在留意這件事,相信總有一天有機會悄無聲息地讓別人知道這件事,調查處理這件事。

所以事後水若山還想,那位法官也許並不是真醉胡說出來,而是有意說給他聽的,因為他知道,公安、檢察院的人陷害過水若山,這是法院的人普遍的看法,所以推理水若山一定想找機會報覆,而這事又正好是審計監督的內容,報覆名正言順。

這件事是:檢察院與法院之間有一個協議,檢察院受理偵破的經濟案件,如果作了起訴決定,涉案臟款和罰沒款由法院判決後收取,但必須按判決所收款額的40%返回給檢察院,否則,檢察院將作出不訴決定,自行與涉案人協商收取業務費、讚助費,甚至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之類。

法院也有財政下達的完成預算收入的任務,判決收款金額全額上繳財政,財政再在法院完成全年任務的前提下,返回給法院80%。如果沒有完成全年任務,返回比例只有50%,如果不給檢察院,他絕對完不成任務,這樣維持法院正常運轉的經費將毫無保障。如果給了檢察院40%,他也有40%的可用財力,這對於經濟財務狀況欠佳的法院來說,當然是一筆不小的數字。

但問題的關鍵是:由於該協議是由王檢察長單獨與法院簽訂的口頭協議,其他人並不知情,所以,返回給檢察院的40%,只有相當於30%的收入在檢察院的財務賬上作了反映,另外約10%的返回款,在法院和檢察院的賬上都很難看出來,法院在哪裏支付了呢?

商院長說,其實你們審計組的專家一看就知道,何必一定要我說出來。

而水若山其實還真的不知道,那位酒後胡言的調解法官也只是懷疑支出混在其他費用中,但具體在那個明細科目的費用中,他也不知道。

水若山雖然根據這一線索懷疑法院走訪上級的費用太高,但由於他不能去省、市向有關部門領導求證。這只是懷疑,無法求證,所以水若山避開這一點,裝作審計組已知道了這一切,並取得了審計證據,只請求商院長出來指證,交換的條件就是審計發現的法院的問題,在充分征求法院的意見後再出具審計報告。

商院長最後下了決定,說,明天審計組的到院裏去吧,另外返回檢察院的10%的款項全部由對方開具煙酒、食品的零售裁剪發票作了我院的走訪省、市領導的業務費支出,這麽入賬也是考慮通常都不會去調查省、市領導的。詳細情況我有另外記載,所有拿票來辦理領款手續的只有一個人:王檢察長。

——水若山的這招,他一直沒總結出來叫什麽,若幹年後,他又成功用在了更大的審計項目上。

臨走時,商院長說,其實我也很厭煩這麽做,明明是他們隱瞞收入,卻讓我們做假支出的賬,說實在話,時間長了,金額大了,還真有點提心吊膽,萬一被查出來,我還說不清呢。你們現在查出來很好,但希望這事查出來後,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能引起高度重視,不要再搞什麽分成返回,都是執法機關,下任務,搞分成,完全喪失了法律的尊嚴。

有人證、物證,而且是法院出具的證據,王檢察長不可抵賴,但只能解釋,這些確實用於走訪上級領導和來回用車的費用,因為縣廉政辦將此類指標控制太緊,正常支出都超指標,只好在賬外反映,別的單位也是這麽做的。

當後來該案移送到縣紀委,縣紀委調查的來問他,既然確實發生了走訪和用車支出,為何不用實際發生的費用發票,而要在超市另外開具連號的商業發票,時間又不吻合呢?

這個……處理過無數起經濟案件的王檢此時已無言以對。

考慮到王檢是全國的優秀檢察長,相對於檢察長來說,事情也不是很嚴重,如果對其進行公開查處,勢必會影響整個湖陽縣的司法環境。經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王檢察長黨內記過處份,此事就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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