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意外的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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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我的第一證人秦東,是顧氏的老股民,持有顧氏股票長達五年之久;持有顧氏流通股最高額時到達1千萬,超過了1%的持有量,是顧氏流通股的最大持有客戶。”
原告律師將秦東的身份證明材料遞給法官,法官在看過後遞給書記員,讓他記錄下來,隨後對原告律師說道:“請原告第一證人,對你所知曉的、與本案有關的情況進行陳述。”
“我叫秦東,是顧氏的老股民,進入股市的前三年,我手上有多支股票;近兩年用了90%的資金只做顧氏這只股票。”
“在今年的5月,顧氏的股價波動如死水微瀾,時有起色,但總象差一口氣,那時候我的帳面已經虧損57%,所以我和幾個朋友商量,準備割肉出場。”
“但我們幾個的持股額太大,如果貿然出場,將會引發顧氏股價崩盤,所以這方面我比較謹慎,那段時間一直在計算最合適出手的時機。”
“這時候,顧氏前總裁顧子夕先生給我電話,說有事情和我商量。當時顧子夕先生已經辭去顧氏的一切職務,官方原因是把顧氏送給其胞姐;坊間傳聞是因為其妻子不受家族認可,惹惱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鄭儀群女士,因此被迫放棄顧氏。”
“所以我判斷能從他處得到更多關於顧氏股票的信息,所以同意了約見。”
“我們見面的日期是7月*日,見面地點是南區某茶舍,見面聊了大約2個小時後,他先離開,然後我再離開。”
“談話的主要內容,是他要求我按節奏拋出手裏的股額,至於節奏的控制,會有人和我聯系。並承諾將虧損差價補給我,所以我就同意了。”
“談過那一次後一直沒有消息,然後到了9月,有人聯絡我,說可以出手了,一共三天時間,每天都有電話告訴我,今天出多少、今天收多少。我的交易記錄可以顯示這三天的交易流水,都是按電話控制的節奏去做的。”
“隨後顧氏股價崩盤,顧氏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半個月後,顧氏宣布退市、宣布破產清算與公司出售;9月底,顧子夕公告收購顧氏成功。”
“一周後,我帳上拿到收購公告裏補償的金額;半個月後,我帳上收到顧子夕承諾的差額補償。”
“這就是我與顧子夕溝通、以及手中股票出手的全部經過。”秦東沈眸看了顧子夕一眼,眸底有著淡淡的抱歉,更多的卻是無可奈何。
“被告顧子夕,你對原告第一證人秦東的證詞,有什麽疑問或需要補充的。”法官點了點頭,看著方律師和顧子夕問道。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對方證人。”方律師停下手中快速記錄的筆,拿著寫得滿字的紙,站起來對法官說道。
“可以。”法官點了點頭,示意他提問。
“謝謝法官。”方律師拿著手中的紙走到秦東的面前,看著他溫文的問道:
“你叫秦東,長期持有顧氏的股份?”
“是的。”
“你說顧子夕約見你,你想了解顧氏股價的內幕,所以你同意了?”
“是的。”
“在此之前你認識顧子夕嗎?你們見面是怎麽確認他的身份的?”
“不認識,但在報紙和雜志上見過他。”
“OK,所以在這次見面之前,你不認識他、沒見過他、僅從媒體上知道他是嗎?”方律師的語氣依然溫文淳和,不顯山不露水,完全沒有第一場庭辯時的犀利與咄咄逼人。
秦東的語氣微微停頓了一下,想不出方律師這句問話的陷阱在哪裏,當下仍然輕輕點頭:“是的。”
“謝謝。秦先生剛才說到你們見面的時間是7月*日,晚上在南區某茶舍,聊了兩小時,然後我的當事人先行離開,你隨後離開,也就是見面時間是10點10分,我的當事人離開時間應該是12點10分,請問你的離開時間是什麽時候?”
“我反對,反對被告律師反覆詢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原告律師同樣不知道方律師的這些問題,究竟是想幹什麽,心裏不免沒底,當下出聲反對。
“法官大人,我的問題關系到我的當事人,是否在7月*日,通過面談方式與原告證人達成操控的共識,我認為這些問題非常重要。”方律師扭頭看向法官,態度依然從容。
“被告律師請繼續。”法官點了點頭,同時也在拿筆記著雙方的問答。
“謝謝法官大人。”方律師轉過頭來,看著秦東繼續問道:
“請問你的離開時間是什麽時候?”
“具體時間我不記得,我只記得比顧先生晚約模20—30分鐘。”秦東的眼珠微微轉動了一下,模糊的答道。
“秦先生和我的當事人聊了股票拋售節奏的問題,當時同意按我當事人的要求去做,但並不知道確切的要求是什麽、也不知道具體拋售的時間,是嗎?”
秦東略略猶豫了一下,點頭應道:“是的。”
“秦先生說,我的當事人承諾給你補償差額損失,這是你們達成共識的先決條件,是這樣嗎?”
“是的。”
“如果事實確如你所說的那樣,那你是否知道,你這樣做已經觸犯了證券交易法、經濟法?”
“我……當時虧得太多,一心只想彌補損失,沒有考慮那麽多。”
“請證人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是知道,還是不知道。”
“……知道。”秦東大約知道了方律師前面一系列問題的用意所在,背心不禁流出一身冷汗來。
“好的,後面你從7月等到9月,中間我的當事人有沒有聯系過你?”方律師除了剛才追問時的目光閃過犀利之色外,現在又恢覆到原本溫文儒雅的模樣。
“沒有。”秦東回答問題的聲音,則是越來越小。
“9月的時候是誰聯絡你?”
“顧氏的證券部長喬恩。”
“我可不可以這樣理解:與你談判的是我的當事人、和你聯系的是顧氏的前證券部長喬恩?”
“是的……”
“你在9月底,和10月中旬,分兩次收到我當事人的打款,分別是公告補款額度和承諾差額,是嗎?”
“是的。”
“好的,謝謝。”
方律師點了點頭,轉身看著法官說道:“從對方證人的證詞裏,我們了解到這樣的信息:第一,對方證人並不認識和了解我的當事人。”
“在這種情況下,對方證人卻有讓人意外的決定:同意了我當事人的邀約,目的是為了拿到內部的消息,以減少自己在股市的虧損。”
“由此我可以推斷:對方證人若不是在說謊,就是太大膽,將自己的近千萬的身家,交給一個並不認識的、還不知道什麽原因失去企業掌控權的人。而這樣的大膽,並不符合一個有五年股市經驗、並在全部拋售前還想著會影響市場的謹慎之人。所以對於對方證人的證詞,我首先打上疑問?”
“第二,原告證人說到,在7月*日,是第一次見我到的當事人。而當時,談下這麽大的合作,近千萬的損失補償,卻沒有任何的書面約定,便全然相信了我的當事人,並在中間長達兩個月的時間不聯絡的情況下,他仍然沒有做出拋售行為。一直等到兩個月後,一個沒見過面的、只在證券報上見過名字的人通知他可以操作了,他便開始操作。”
“試問,有誰會把自己的全部身家交給一個不認識的人?更何況,以我當事人在生意場上的風格和口碑,他還沒有這樣的魅力,讓一個陌生人能將全副身家交給他。”
“所以對於原告證人所說的交易約定,我根本就不相信。”方律師轉眸看了秦東一眼,冷冷的說道。
“我說的都是事實。在那種情況下,任何的信息都是救命稻草。而玩股票的人都有賭徒心理,方律師是理智之人,自然不會懂得我們這種人在要傾家蕩產時的心理。”秦東倒也不生氣,只是理所當然的淡淡說道。
方律師從他的態度裏,基本能判斷出——他的確是被要挾來作證的,所以只負責說出實話,對結果卻並不執著。
方律師在心裏暗暗點了點頭,看著秦東輕挑眉梢繼續說道:“人性的本能,是警惕的,更何況是做投資和商業的人。”
說完轉眸看向法官,沈聲說道:“對方證人說到,我的當事人當天是12點10分離開的,他自己則不記得晚了多久離開。我想,任何一個剛剛得到承諾,上千萬的虧損可以被彌補的時候,心情應該是愉悅的——這麽關鍵的時間,為什麽會不記得?所以說,原告證人在這件事情的邏輯上,確實讓人想不通。”
“最後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原告證人說收到我的當事分兩次打的補償款項。而我的當事人,只有一筆打款,是在9月28日,以收購後的財務名義打出,金額與法院公布的補償額度一致,這是打款記錄。”
方律師說著,將手中的打款記錄單遞給了法官,轉頭看著秦東和原告律師,朗聲說道:“所以,我嚴重懷疑原告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而且,如果事實如原告證人所說的話,他明知道這種行為既違反了經濟法、又違反了證券法,卻依然堅持這樣做,用原告證人自己的話來說:一個賭徒的心理,認為天不知地不知、你不知我不知,不會有事。”
“那麽,又是什麽原因讓你現在願意站出來,不怕自己承擔犯罪後果的情況下,來指證我的當事人?”
方律師的眸光微微的瞇了起來,看著法官,一字一句的說道:“所以,我懷疑秦東出庭作證是受人脅迫!”
“法官大人,原告證人若不是出於心甘情願的出庭作證,那麽他的證詞,又有幾分可信?”
“因此,各方證據顯示,原告證人出庭動機可疑、思維邏輯混亂、證詞嚴重失真,我懇請法官大人判定原告證人秦東的證詞不足采信。”方律師向法官鞠了一躬後,轉身回到顧子夕身邊坐了下來。
“對於被告律師的辯駁,原告律師是否有解釋?”法官看著原告律師問道。
“當然有。”原告律師沈聲說道:“對於被告律師所說的第一點,我的證人為何在第一次見面的情況下,便對被告如此信任——這是因為被告是一個有社會聲望的人,他的社會聲望和地位,所投射的結果就是值得被信任。”
“如果對方律師不了解社會聲望與投射信任之間的關系,我們還可以請心理專家來解釋這種應急心理依賴的心裏反應,都足以說明我的證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做出當時的選擇和反應,完全符合他的心裏狀態。”
“對於被告律師所說的第二點,我想我們不必過份糾結我證人對於離開時間的記憶有多精確,我這裏有照片為證,當時被告是12點10分離開,我的證人是12點35離開,我證人的記憶只有5分鐘的差異,這對於兩個月前的事情來說,應該是相當精準的,完全符合被告律師所說的,剛剛知道損失的錢可以被挽回後,心情愉快、記憶深刻的狀態。”
“最後一個最為關鍵的證詞,就是打款,我的證人確實收到兩筆打款,這是收款證明,請法官大人查實。”原告律師將手中的銀行流水遞到法官手裏後,接著說道:“所以,我的證人所有的證詞,全部都是真實可信的。”
原告律師也非常聰明的避開了方律師所提到的出庭動機的疑問——只要證據確鑿,動機的問題便顯得不那麽重要。
就算被迫出庭又如何?只要他說的話是真的,便足以判顧子夕有罪。
“方菊蘭是?”法官看著兩份不同的銀行流水,皺眉問道。
“方菊蘭是我的妻子,為了避人耳目,承諾補償款打在我妻子賬戶上。”秦東說道。
“原告律師稍後請提供原告證人與妻子的結婚證,以及其妻子的身份證信息。”法官點頭說道。
“打款帳號也不同?”法官繼續問道。
“既然被告想要避人耳目,自然不會用同一個帳號來打款。”原告律師解釋說道。
“什麽帳號?我只支付過公告賠款,沒有向任何股民支付任何其它賠款。”顧子夕淡淡說道。
“既然如此,請原告律師提供打款人的信息。”方律師輕挑眉梢,看著法官說道。
“原告律師,有打款人的信息嗎?”法官問道。
“暫時沒有。”原告律師看了方律師一眼,似乎有些不明所以,轉眸看著秦東,眼底帶著疑問。
秦東微微皺了皺眉頭,輕輕搖了搖頭,意思是自己也不清楚這是怎麽回事。
“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今天暫時休庭,一周後再次開庭。原告方請在下次開庭前將證據補足:第一證人與妻子的結婚證、第一證人妻子的身份證、兩次打款的帳號與帳戶信息;還有訴訟書中提到的被告非法轉移資產,目前也還沒有看到有效證據,請於下次開庭時一並提交。”
“剛才證人提到與本案相關的另一個關鍵人,顧氏原證券部部長喬恩,如果以上指控屬實,此人當屬同犯,請原告律師追加此人為共同被告,追加書於兩天內呈交法院。”
“原告律師,有沒有問題?”法官看著原告律師問道。
“沒有問題。”原告律師點了點頭。
法官將目光轉向方律:“被告律師,在一周內有任何新的證據,都可以隨時遞交過來。因本案涉及金額特別巨大、案情特別嚴重,所以在判決前,被告會關押候審。”
“還沒定罪,為什麽要關押。”顧朝夕霍的一聲從椅子上站起來,大聲說道。
“景陽,帶她先走。”顧子夕沈聲說道。
“子夕……”顧朝夕緊咬下唇,不肯離開——子夕這般優雅高貴的人,怎麽能去那種地方。
“朝夕,你先走。”方律師轉眸看著顧朝夕,沈然說道。
顧朝夕深深吸了口氣,緊咬下唇,看著方律師半晌之後,才無奈說道:“那,就拜托方律師了。”
“恩,去吧。”方律師點了點頭,示意他們先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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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師將秦東的身份證明材料遞給法官,法官在看過後遞給書記員,讓他記錄下來,隨後對原告律師說道:“請原告第一證人,對你所知曉的、與本案有關的情況進行陳述。”
“我叫秦東,是顧氏的老股民,進入股市的前三年,我手上有多支股票;近兩年用了90%的資金只做顧氏這只股票。”
“在今年的5月,顧氏的股價波動如死水微瀾,時有起色,但總象差一口氣,那時候我的帳面已經虧損57%,所以我和幾個朋友商量,準備割肉出場。”
“但我們幾個的持股額太大,如果貿然出場,將會引發顧氏股價崩盤,所以這方面我比較謹慎,那段時間一直在計算最合適出手的時機。”
“這時候,顧氏前總裁顧子夕先生給我電話,說有事情和我商量。當時顧子夕先生已經辭去顧氏的一切職務,官方原因是把顧氏送給其胞姐;坊間傳聞是因為其妻子不受家族認可,惹惱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鄭儀群女士,因此被迫放棄顧氏。”
“所以我判斷能從他處得到更多關於顧氏股票的信息,所以同意了約見。”
“我們見面的日期是7月*日,見面地點是南區某茶舍,見面聊了大約2個小時後,他先離開,然後我再離開。”
“談話的主要內容,是他要求我按節奏拋出手裏的股額,至於節奏的控制,會有人和我聯系。並承諾將虧損差價補給我,所以我就同意了。”
“談過那一次後一直沒有消息,然後到了9月,有人聯絡我,說可以出手了,一共三天時間,每天都有電話告訴我,今天出多少、今天收多少。我的交易記錄可以顯示這三天的交易流水,都是按電話控制的節奏去做的。”
“隨後顧氏股價崩盤,顧氏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半個月後,顧氏宣布退市、宣布破產清算與公司出售;9月底,顧子夕公告收購顧氏成功。”
“一周後,我帳上拿到收購公告裏補償的金額;半個月後,我帳上收到顧子夕承諾的差額補償。”
“這就是我與顧子夕溝通、以及手中股票出手的全部經過。”秦東沈眸看了顧子夕一眼,眸底有著淡淡的抱歉,更多的卻是無可奈何。
“被告顧子夕,你對原告第一證人秦東的證詞,有什麽疑問或需要補充的。”法官點了點頭,看著方律師和顧子夕問道。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對方證人。”方律師停下手中快速記錄的筆,拿著寫得滿字的紙,站起來對法官說道。
“可以。”法官點了點頭,示意他提問。
“謝謝法官。”方律師拿著手中的紙走到秦東的面前,看著他溫文的問道:
“你叫秦東,長期持有顧氏的股份?”
“是的。”
“你說顧子夕約見你,你想了解顧氏股價的內幕,所以你同意了?”
“是的。”
“在此之前你認識顧子夕嗎?你們見面是怎麽確認他的身份的?”
“不認識,但在報紙和雜志上見過他。”
“OK,所以在這次見面之前,你不認識他、沒見過他、僅從媒體上知道他是嗎?”方律師的語氣依然溫文淳和,不顯山不露水,完全沒有第一場庭辯時的犀利與咄咄逼人。
秦東的語氣微微停頓了一下,想不出方律師這句問話的陷阱在哪裏,當下仍然輕輕點頭:“是的。”
“謝謝。秦先生剛才說到你們見面的時間是7月*日,晚上在南區某茶舍,聊了兩小時,然後我的當事人先行離開,你隨後離開,也就是見面時間是10點10分,我的當事人離開時間應該是12點10分,請問你的離開時間是什麽時候?”
“我反對,反對被告律師反覆詢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原告律師同樣不知道方律師的這些問題,究竟是想幹什麽,心裏不免沒底,當下出聲反對。
“法官大人,我的問題關系到我的當事人,是否在7月*日,通過面談方式與原告證人達成操控的共識,我認為這些問題非常重要。”方律師扭頭看向法官,態度依然從容。
“被告律師請繼續。”法官點了點頭,同時也在拿筆記著雙方的問答。
“謝謝法官大人。”方律師轉過頭來,看著秦東繼續問道:
“請問你的離開時間是什麽時候?”
“具體時間我不記得,我只記得比顧先生晚約模20—30分鐘。”秦東的眼珠微微轉動了一下,模糊的答道。
“秦先生和我的當事人聊了股票拋售節奏的問題,當時同意按我當事人的要求去做,但並不知道確切的要求是什麽、也不知道具體拋售的時間,是嗎?”
秦東略略猶豫了一下,點頭應道:“是的。”
“秦先生說,我的當事人承諾給你補償差額損失,這是你們達成共識的先決條件,是這樣嗎?”
“是的。”
“如果事實確如你所說的那樣,那你是否知道,你這樣做已經觸犯了證券交易法、經濟法?”
“我……當時虧得太多,一心只想彌補損失,沒有考慮那麽多。”
“請證人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是知道,還是不知道。”
“……知道。”秦東大約知道了方律師前面一系列問題的用意所在,背心不禁流出一身冷汗來。
“好的,後面你從7月等到9月,中間我的當事人有沒有聯系過你?”方律師除了剛才追問時的目光閃過犀利之色外,現在又恢覆到原本溫文儒雅的模樣。
“沒有。”秦東回答問題的聲音,則是越來越小。
“9月的時候是誰聯絡你?”
“顧氏的證券部長喬恩。”
“我可不可以這樣理解:與你談判的是我的當事人、和你聯系的是顧氏的前證券部長喬恩?”
“是的……”
“你在9月底,和10月中旬,分兩次收到我當事人的打款,分別是公告補款額度和承諾差額,是嗎?”
“是的。”
“好的,謝謝。”
方律師點了點頭,轉身看著法官說道:“從對方證人的證詞裏,我們了解到這樣的信息:第一,對方證人並不認識和了解我的當事人。”
“在這種情況下,對方證人卻有讓人意外的決定:同意了我當事人的邀約,目的是為了拿到內部的消息,以減少自己在股市的虧損。”
“由此我可以推斷:對方證人若不是在說謊,就是太大膽,將自己的近千萬的身家,交給一個並不認識的、還不知道什麽原因失去企業掌控權的人。而這樣的大膽,並不符合一個有五年股市經驗、並在全部拋售前還想著會影響市場的謹慎之人。所以對於對方證人的證詞,我首先打上疑問?”
“第二,原告證人說到,在7月*日,是第一次見我到的當事人。而當時,談下這麽大的合作,近千萬的損失補償,卻沒有任何的書面約定,便全然相信了我的當事人,並在中間長達兩個月的時間不聯絡的情況下,他仍然沒有做出拋售行為。一直等到兩個月後,一個沒見過面的、只在證券報上見過名字的人通知他可以操作了,他便開始操作。”
“試問,有誰會把自己的全部身家交給一個不認識的人?更何況,以我當事人在生意場上的風格和口碑,他還沒有這樣的魅力,讓一個陌生人能將全副身家交給他。”
“所以對於原告證人所說的交易約定,我根本就不相信。”方律師轉眸看了秦東一眼,冷冷的說道。
“我說的都是事實。在那種情況下,任何的信息都是救命稻草。而玩股票的人都有賭徒心理,方律師是理智之人,自然不會懂得我們這種人在要傾家蕩產時的心理。”秦東倒也不生氣,只是理所當然的淡淡說道。
方律師從他的態度裏,基本能判斷出——他的確是被要挾來作證的,所以只負責說出實話,對結果卻並不執著。
方律師在心裏暗暗點了點頭,看著秦東輕挑眉梢繼續說道:“人性的本能,是警惕的,更何況是做投資和商業的人。”
說完轉眸看向法官,沈聲說道:“對方證人說到,我的當事人當天是12點10分離開的,他自己則不記得晚了多久離開。我想,任何一個剛剛得到承諾,上千萬的虧損可以被彌補的時候,心情應該是愉悅的——這麽關鍵的時間,為什麽會不記得?所以說,原告證人在這件事情的邏輯上,確實讓人想不通。”
“最後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原告證人說收到我的當事分兩次打的補償款項。而我的當事人,只有一筆打款,是在9月28日,以收購後的財務名義打出,金額與法院公布的補償額度一致,這是打款記錄。”
方律師說著,將手中的打款記錄單遞給了法官,轉頭看著秦東和原告律師,朗聲說道:“所以,我嚴重懷疑原告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而且,如果事實如原告證人所說的話,他明知道這種行為既違反了經濟法、又違反了證券法,卻依然堅持這樣做,用原告證人自己的話來說:一個賭徒的心理,認為天不知地不知、你不知我不知,不會有事。”
“那麽,又是什麽原因讓你現在願意站出來,不怕自己承擔犯罪後果的情況下,來指證我的當事人?”
方律師的眸光微微的瞇了起來,看著法官,一字一句的說道:“所以,我懷疑秦東出庭作證是受人脅迫!”
“法官大人,原告證人若不是出於心甘情願的出庭作證,那麽他的證詞,又有幾分可信?”
“因此,各方證據顯示,原告證人出庭動機可疑、思維邏輯混亂、證詞嚴重失真,我懇請法官大人判定原告證人秦東的證詞不足采信。”方律師向法官鞠了一躬後,轉身回到顧子夕身邊坐了下來。
“對於被告律師的辯駁,原告律師是否有解釋?”法官看著原告律師問道。
“當然有。”原告律師沈聲說道:“對於被告律師所說的第一點,我的證人為何在第一次見面的情況下,便對被告如此信任——這是因為被告是一個有社會聲望的人,他的社會聲望和地位,所投射的結果就是值得被信任。”
“如果對方律師不了解社會聲望與投射信任之間的關系,我們還可以請心理專家來解釋這種應急心理依賴的心裏反應,都足以說明我的證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做出當時的選擇和反應,完全符合他的心裏狀態。”
“對於被告律師所說的第二點,我想我們不必過份糾結我證人對於離開時間的記憶有多精確,我這裏有照片為證,當時被告是12點10分離開,我的證人是12點35離開,我證人的記憶只有5分鐘的差異,這對於兩個月前的事情來說,應該是相當精準的,完全符合被告律師所說的,剛剛知道損失的錢可以被挽回後,心情愉快、記憶深刻的狀態。”
“最後一個最為關鍵的證詞,就是打款,我的證人確實收到兩筆打款,這是收款證明,請法官大人查實。”原告律師將手中的銀行流水遞到法官手裏後,接著說道:“所以,我的證人所有的證詞,全部都是真實可信的。”
原告律師也非常聰明的避開了方律師所提到的出庭動機的疑問——只要證據確鑿,動機的問題便顯得不那麽重要。
就算被迫出庭又如何?只要他說的話是真的,便足以判顧子夕有罪。
“方菊蘭是?”法官看著兩份不同的銀行流水,皺眉問道。
“方菊蘭是我的妻子,為了避人耳目,承諾補償款打在我妻子賬戶上。”秦東說道。
“原告律師稍後請提供原告證人與妻子的結婚證,以及其妻子的身份證信息。”法官點頭說道。
“打款帳號也不同?”法官繼續問道。
“既然被告想要避人耳目,自然不會用同一個帳號來打款。”原告律師解釋說道。
“什麽帳號?我只支付過公告賠款,沒有向任何股民支付任何其它賠款。”顧子夕淡淡說道。
“既然如此,請原告律師提供打款人的信息。”方律師輕挑眉梢,看著法官說道。
“原告律師,有打款人的信息嗎?”法官問道。
“暫時沒有。”原告律師看了方律師一眼,似乎有些不明所以,轉眸看著秦東,眼底帶著疑問。
秦東微微皺了皺眉頭,輕輕搖了搖頭,意思是自己也不清楚這是怎麽回事。
“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今天暫時休庭,一周後再次開庭。原告方請在下次開庭前將證據補足:第一證人與妻子的結婚證、第一證人妻子的身份證、兩次打款的帳號與帳戶信息;還有訴訟書中提到的被告非法轉移資產,目前也還沒有看到有效證據,請於下次開庭時一並提交。”
“剛才證人提到與本案相關的另一個關鍵人,顧氏原證券部部長喬恩,如果以上指控屬實,此人當屬同犯,請原告律師追加此人為共同被告,追加書於兩天內呈交法院。”
“原告律師,有沒有問題?”法官看著原告律師問道。
“沒有問題。”原告律師點了點頭。
法官將目光轉向方律:“被告律師,在一周內有任何新的證據,都可以隨時遞交過來。因本案涉及金額特別巨大、案情特別嚴重,所以在判決前,被告會關押候審。”
“還沒定罪,為什麽要關押。”顧朝夕霍的一聲從椅子上站起來,大聲說道。
“景陽,帶她先走。”顧子夕沈聲說道。
“子夕……”顧朝夕緊咬下唇,不肯離開——子夕這般優雅高貴的人,怎麽能去那種地方。
“朝夕,你先走。”方律師轉眸看著顧朝夕,沈然說道。
顧朝夕深深吸了口氣,緊咬下唇,看著方律師半晌之後,才無奈說道:“那,就拜托方律師了。”
“恩,去吧。”方律師點了點頭,示意他們先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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