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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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雖然沒有真正進入過傳銷組織,但是在大學中因為是班委,親身經歷的幾個同學進入傳銷組織的救援工作。後來參加工作,也陸續有朋友進去,有的逃了出來,但也有不幸的深受毒害頗深的朋友,我們用了九牛二虎之力幫他,但他卻為了自己的“事業”勇敢的辭掉我們的幫助。
遇到這種事情,每個人都會痛惜不已,看著自己的朋友遭受折磨卻不能忙幫。
有人問為什麽會把傳銷寫到我的小說裏面,筆者認為,一個人最可怕的是擁有自己的思想,更加可怕的是讓別人控制了思想。就如同蓋樓,思想就是地基,地基沒有了,所有的夢想都成為空談。
寫這些內容之希望能讓更多的人知道傳銷,了解傳銷,能夠在危難之中保持自己意識的清醒。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上天也不會掉餡餅,所以可以做發財夢,但不能財迷心竅。這個社會因為錢變得繁榮,同樣因為錢變得冷漠。錢是一把雙刃劍,希望那些執著的人們能夠回頭反省一下,正確看待自己的人生,合理的規劃自己的夢想,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執著到老一場空。
傳銷叫了很多年,也影響了很多人。我承認現在幾乎人人都知道傳銷的危害,但是很多人對傳銷的理解還只在字面之上。又一次我向一個朋友說傳銷的危害,說一些簡單的手法和洗腦方式,他竟然驚訝的看著我說:“沒有這麽神吧?”
雖說現在的傳銷形勢發生了變化,基本上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洗腦技術卻是越來越高明。
通過百科,我們可以查到這樣的話:
傳銷是沒有實際產品,或者產品的價格遠遠高出其成本和合理價格,有高額的入門費用或者變相的入門費用(比如累計消費產品一定數額以上),人員發展上線、下線、金字塔式,限制人權、自由的非法模式。任何組織(政府組織、商業組織等)都有嚴格的組織構架,不會無限制的去發展其員工,更不會去這樣追求,如有類似情形屬於傳銷!
【附】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中新增了“組織領導傳銷罪”,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國家頒發的《禁止傳銷條例》中,對傳銷進行了一個概念的定義: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在這項條例中確定的傳銷行為便是將傳銷細化,形象化,具體化.條例中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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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事情,每個人都會痛惜不已,看著自己的朋友遭受折磨卻不能忙幫。
有人問為什麽會把傳銷寫到我的小說裏面,筆者認為,一個人最可怕的是擁有自己的思想,更加可怕的是讓別人控制了思想。就如同蓋樓,思想就是地基,地基沒有了,所有的夢想都成為空談。
寫這些內容之希望能讓更多的人知道傳銷,了解傳銷,能夠在危難之中保持自己意識的清醒。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上天也不會掉餡餅,所以可以做發財夢,但不能財迷心竅。這個社會因為錢變得繁榮,同樣因為錢變得冷漠。錢是一把雙刃劍,希望那些執著的人們能夠回頭反省一下,正確看待自己的人生,合理的規劃自己的夢想,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執著到老一場空。
傳銷叫了很多年,也影響了很多人。我承認現在幾乎人人都知道傳銷的危害,但是很多人對傳銷的理解還只在字面之上。又一次我向一個朋友說傳銷的危害,說一些簡單的手法和洗腦方式,他竟然驚訝的看著我說:“沒有這麽神吧?”
雖說現在的傳銷形勢發生了變化,基本上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洗腦技術卻是越來越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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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是沒有實際產品,或者產品的價格遠遠高出其成本和合理價格,有高額的入門費用或者變相的入門費用(比如累計消費產品一定數額以上),人員發展上線、下線、金字塔式,限制人權、自由的非法模式。任何組織(政府組織、商業組織等)都有嚴格的組織構架,不會無限制的去發展其員工,更不會去這樣追求,如有類似情形屬於傳銷!
【附】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中新增了“組織領導傳銷罪”,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國家頒發的《禁止傳銷條例》中,對傳銷進行了一個概念的定義: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在這項條例中確定的傳銷行為便是將傳銷細化,形象化,具體化.條例中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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