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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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年休假由各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應結合實際工作,上報年休假計劃並主動向所在單位申請休假。
第十八條年休假假期
(一)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新進入公司的員工,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時間的確定
累計工作時間(Y)年休假時間
Y<1年無
1年≤Y<10年5天
10年≤Y<20年10天
20年≤Y15天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當年已經享受年休假後再出現上述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員工參加本單位或上級單位組織的療休養,按療休養實際天數沖減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數的,不作跨年度沖減。員工參加榮譽性療養(如獻血、勞動模範),不沖減年休假。
(五)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六)年休假周期為1個自然年度。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盡量集中安排,也可以視實際情況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七)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員工所在部門應讓員工在自動放棄年休假表上簽字確認,以便備查。
第十九條年休假待遇
(一)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單位經員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員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員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三)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四)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員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月工資指員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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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年休假假期
(一)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新進入公司的員工,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時間的確定
累計工作時間(Y)年休假時間
Y<1年無
1年≤Y<10年5天
10年≤Y<20年10天
20年≤Y15天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當年已經享受年休假後再出現上述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員工參加本單位或上級單位組織的療休養,按療休養實際天數沖減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數的,不作跨年度沖減。員工參加榮譽性療養(如獻血、勞動模範),不沖減年休假。
(五)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六)年休假周期為1個自然年度。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盡量集中安排,也可以視實際情況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七)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員工所在部門應讓員工在自動放棄年休假表上簽字確認,以便備查。
第十九條年休假待遇
(一)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單位經員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員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員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三)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四)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員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月工資指員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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