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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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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經醫療機構診療不適宜工作,建議治療或休息的,可以核給病假(以下“病假”皆指因病或非因公負傷病假)。

第六條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應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限(指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標準為:

實際工作年限在本單位工作年限(Y)醫療期

10年以下Y<5年3個月

5年≤Y6個月

10年及以上Y<5年6個月

5年≤Y<10年9個月

10年≤Y<15年12個月

15年≤Y<20年以下18個月

20年≤Y24個月

第七條醫療期的計算期間

醫療期計算期間

3個月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個月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9個月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第八條病假申請程序

員工申請病假連續不超過5天的,應由本人申請,提交有資質的醫院診斷證明(需主治醫師或科主任簽字,並加蓋醫院專用章)經本部門審批同意後休假。

申請病假連續5天及以上的,除申請病假時提交國內二級及以上資質醫院診斷證明外,還應於病假開始起3日內提供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對病假真實性審核同意後,方可核給病假。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掛號單、病假單、病歷卡(本)、診斷記錄、住院證明、各類檢查化驗單據、醫藥和住院收費單據等。

員工申請病假提交的診斷證明需有建議病休時間的內容,且申請病假時間不應超過建議病休時間,如無建議病休時間內容的,核給病假時間不超過5天。

員工所在部門應對病假申請所提交的診斷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覆印留存,人力資源部定期對留存的材料進行抽查。

第九條醫療期期滿處理程序

(一)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應按時返崗。

(二)如員工不能返崗工作,仍需繼續申請病假(即延長醫療期)的,員工應在醫療期滿前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機關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1.員工經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機關鑒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條件的,應辦理因病提前退休,因年齡等原因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員工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

2.員工被鑒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未達到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1)醫療期滿時,距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

(2)醫療期滿時,距退休年齡超過兩年,如繼續申請病假,須在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出具一周內,到公司指定醫院(應有二級及以上資質)覆查,根據指定醫院出具診斷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確需要繼續治療休息的,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

醫療期延長時間應根據指定醫院診斷意見的建議休息時間確定。

第十條延長醫療期審批程序

經醫療期滿處理程序判定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的,由員工本人申請經所在部門同意,人力資源部審核後,提請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後可延長醫療期。

延長的醫療期到期後,可根據員工身體狀況進行覆工或按照醫療期期滿處理程序再次申請延長。

第十一條特殊疾病申請延長醫療期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癱瘓等)的員工,在醫療期內尚不能痊愈,且身體狀況不適合進行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的,憑指定醫院的有效證明,可以不經勞動能力鑒定,直接申請延長醫療期,但應按照上述延長醫療期審批程序審批。

第十二條建立員工健康跟蹤機制

各單位要建立長期病休員工健康跟蹤制度,視情況定期探望或陪同到指定醫院覆查,以了解員工健康恢覆情況,及時通知已恢覆勞動能力的員工按時覆工。其中,員工申請病假超過5天,不足1個月的,員工所在部門應在病假期內實地探望病假員工,申請病假1個月及以上的,人力資源部應聯合員工所在部門對病假員工進行實地探望。

員工申請病假超過5天的,員工所在部門應定期要求員工提交最新的診斷記錄、化驗單據、醫藥和住院收費單據等材料,對病假的真實性進行覆核。

員工病假結束返崗後,對於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可適當調整工作。

第十三條在病假期中出現以下情況的視為曠工: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虛假病情證明材料的,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請假手續不完備的,醫療期內已恢覆勞動能力但拒不返崗的,醫療期從事與收入有關活動的,醫療期滿無故不覆工的或拒絕勞動能力鑒定(及到指定醫院覆查)的,返崗後不服從工作安排等。

第十四條病假待遇

(一)員工申請病假休假在6個月以內者,按其連續工齡長短發給病假工資,標準為:

休假時長連續工齡(Y)固定工資

6個月以內Y<5年60%

5年≤Y<10年70%

10年≤Y<15年80%

15年≤Y<20年90%

20年≤Y100%

其中,員工月累計申請病假5個工作日以內的(即零星病假),不扣發固定工資。

(二)員工申請病假休假在6個月以上者,按其連續工齡長短改發疾病救濟金,標準為:

休假時長連續工齡(Y)固定工資

6個月及以上Y<5年55%

5年≤Y<10年60%

10年≤Y<15年65%

15年≤Y<20年70%

20年≤Y75%

(三)病假期工資或疾病救濟金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執行。

(四)員工獲得全國及省級勞動模範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分工齡長短,6個月以內固定工資照發;6個月以上的病、傷救濟費,按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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