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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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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官員由競賽規程指派,同時在其他三名比賽裁判中的任何一名不能擔任執法工作時上場替補。

·比賽開始前,組委會一定要明確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應由第四官員擔任比賽的裁判員,還是由第一助理裁判員擔任裁判員,而第四官員擔任助理裁判員。

·根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前、賽中和賽後的賽場管理。

·負責比賽中的換人。

·負責比賽換球。如果比賽中需要更換比賽球,則必須征得裁判員的同意後,方可使用備用球。

·負責檢查替補隊員入場前的裝備,如發現上場的替補隊員裝備不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應告知裁判員。

·第四官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他必須向裁判員指正被誤給警告的隊員或已經被警告了第二次的隊員而並未將其罰令出場,以及發生在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視野以外的暴力行為。不過,裁判員持有對比賽相關事實作出決定的權力。

·比賽結束後,第四官員應向有關負責機構提交有關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沒有看到的任何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事故報告。第四官員必須對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的報告提出建議。

·他有權將技術區域內任何人的不負責任的行為通知裁判員。

·第四官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全力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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