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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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現代刑偵技術是古人沒辦法想象的。
但是同樣,因為沒有辦法實現,所以古人聽到伍愛華說起現代禁止刑訊逼供的時候,也就當作一個笑話聽了。
畢竟那什麽DNA什麽指紋,聽都沒有聽說過。
與此同時,和宋慈等人接頭的現代人也在問:“要不要古代可實現的刑偵技術?不要錢!大放送!只需要幫著推動刑偵程序公平正義,防止屈打成招就好!”
在現代人看來,這是一個非常需要並且亟待改進的事項:有刑訊逼供的朝代,屈打成招的數量不知凡幾,怎麽可能實現法治?
可以說,完全沒有讓犯人招供的手段,在古代那種技術下,很多案件都破解不了,可能反而影響社會穩定,但是重刑逼供,絕對沒辦法實現法律的正義。
現代人沒有對古人的手段全然否決,但是也並不讚同。
伍愛華這時候還在進行司法程序的進一步科普。
“可能有很多朋友都以為,我們的司法程序是完全按照西方的司法程序照搬過來的,這裏我必須要說,其實一直以來,類似於死刑覆核制度、恤刑制度等等,都在我們的司法程序中有所體現。”
“這些讓我們和西方的司法制度有所不同,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現代法制,特別是程序方面,參考了非常多的西方內容。”
“西方的法律體系,主要分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從程序法而言,我們的特色法系主要是參照大陸法系進行設定。”
“目前世界範圍內,大陸法系比較好的學府都集中在了德國和日本。”
伍愛華這話說完,不少古人都難以接受。
【日本?倭國?】
【那個小地盤還成了權威?我們沒成嗎?】
【是剛剛派了遣唐使的那個?後面我們還要派人和他們學習?】
當然,也有古人認為三人行必有我師,和日本人學習也很正常。
【蠻夷之地,有一兩樣值得學的事物,也是正常的】
【日本是自己發展出來,還是學到了別人的精髓?】
“大陸法系的權威國家,德國的訴訟制度,要追溯到1877年。”伍愛華說道:“當時的德國還是德意志帝國,頒布了《法院組織法》,按照司法獨立的原則設置法院,而後緊跟著頒布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德意志帝國的司法制度。”
“為了防止大家對1877年這個年份沒有意識,我這裏額外幫大家一起定位一下:1877年,正是清朝光緒帝在位時間,那一年,列夫·托爾斯泰寫完了《安娜·卡列尼娜》,日本開始了西南戰爭,英國的維多利亞女皇成為印度殖民地的女皇,羅馬尼亞宣布獨立,左宗棠上奏請求在新疆設立行省。”
“愛迪生發明了留聲機。”
“是的,”伍愛華肯定地說道:“1877年是一個非常晚的年份,那時候愛迪生都已經聲名鵲起了,英國早就確立了自己日不落帝國的霸主地位,這時候的德國,頒布了他們的程序法。”
“聯邦德國成立之後,對於這些制度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改,依照聯邦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為了保障人權和司法程序中的人道和公正,在1994年公布了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也進行了一定的修改,但是總體而言,現代德國采用的訴訟法都是脫胎於1877年的法律規定,保留了當時訴訟法的精髓和要點。”
“現代德國,法院的設置和我們國家有一些不同,他們設立了□□,□□分為聯邦□□和州□□,相互之間沒有隸屬的關系,都是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
“同時,德國設立了普通法院,但是普通法院的聯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間就存在隸屬關系,主要是處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聯邦普通法院對於一般民事刑事案件均具有最終的終審管轄權,而□□主要是對國家機關進行憲法監督和聯邦各個機關之間權利義務的明確裁判。”
“除此之外,德國還設立了專門的勞動法院和行政法院,”伍愛華科普道:“勞動法院主要是為了處理勞動爭議問題,甚至具有部分勞動行政事務的管轄權,而行政法院分為普通行政法院和專門行政法院,專門行政法院又分為社會法院和財政法院。”
“這些區分的覆雜程度完全可以隨機繞暈一個中國人。”伍愛華笑道:“我們國家直到幾年前,才獨立將行政訴訟放在鐵路運輸法院進行審理,不再由地方法院兼刑事、民事、商事、行政。”
“按照德國的定義,他們的普通行政法院主要處理除了憲法之外的所有公法的爭議,社會法院主要處理社會保險、補償和社會救濟的爭議,財政法院處理的是財政稅收糾紛。”
“從這方面來看,可以看出德國人信奉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所以勞動要單獨出來,財稅要單獨出來,社會保險等要單獨出來,才能方便法院的判決。”
“外國確實基本都是如此,即使不是大陸法系,而是英美法系,對於稅收也是有專門的管理規定,甚至國外的法律碩士LLM有專門的稅收類別,培養擅長稅法的律師。”
“德國有六種主要法院,這些法院還各有各的訴訟程序,審判制度也不相同,像是行政法院基本是兩審終審,而普通法院則是三審終審,要不怎麽說外國的律師業務多呢,這些覆雜的玩意兒,要搞懂都要花不少功夫,像是我們國家,法學一直就是紅牌專業,畢業可能就要失業,博主真的是實名羨慕。”
聽到伍愛華的話,彈幕也有不同意見。
【屁股決定腦袋,我就覺得我們現在這種不要律師也能訴訟的制度最好】
【沒錯!我辛辛苦苦討債就那麽點錢,不能全都付了律師費吧?】
聽著伍愛華的說法,又看到彈幕的內容,古代君臣顯然也有自己的思考。
“看來這未來的德國,甚至其他所謂的西方國家,律師應該是一個必不可少的職業,但是在兔子所在的國家,即使沒有律師,民眾也能自己去法院裏進行訴訟。”
“這兔子的制度可能不僅僅和我們差距巨大,和西方那些國家的差距也很大。”
“準確地說,是比西方國家要好上很多,更有利於民眾。”
“說起來,這律師,不就和我們的訟師、狀師差不多嗎?”
不管有沒有說出來,古代君臣都承認,降低民眾訴訟難度,是一件非常難以達成的事情。
古代登聞鼓為什麽要先打板子再受理?因為如果沒有懲罰措施,普通黎民百姓丟了雞鴨都要敲登聞鼓的話,皇帝每天斷案的時間都不夠用,也就不用睡覺和處理國家大事了。
“德國的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大致就是這些,日本和德國總體比較相似,但是也有很大的不同。”伍愛華說道:“日本的司法改革,是在明治維新時期發生的。”
“1889年,日本頒布《大日本帝國憲法》,而後在1890年,確定了《法院構成法》和《行政裁判法》。”
“相比而言,日本的立法時間比德國晚了十幾年,相比於老牌英美法系國家,兩者都是弟弟的存在。”
“其中,日本的立法,也抄了不少德國的內容。”
“兩者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也不太奇怪,畢竟立法這種玩意兒,甚至沒有什麽知識產權保護,其他國家想要照抄,那就抄唄。”
“有些國家甚至很願意讓其他國家學著自己進行立法,畢竟有句我們非常耳熟能詳的話,‘學我者生,似我者死’。”
“這句話之外,又有一句相輔相成的話,就是當你學會了我,你也就成為了我。”
“事實上,日本後來能和德國一起搞法西斯這種事情,未嘗沒有日本學了很多德國制度的原因在。”
“《法院構成法》事實上參照了1877年德國的《法院組織法》制定,分為法院、檢事局等,將普通法院分為了區法院和地方法院,控訴院和大審院。”
“普通法院采用了審檢合一的制度,區法院受理輕微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件,如果不服區法院的判決,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訴,”伍愛華科普道:“至於說控訴院,在全國共有7個,作為地方法院的二審和區法院的三審法院。大審院則是國家最高的審判機關,終審法院,不得不說這個名字非常具有日本的特色,看起來就很像日本人取出來的名字。”
“《行政裁判法》則是規定了行政法院,日本的行政法院設立在東京,只審理行政違法。”
“因為日本當時還處於帝國的狀態,所以當時還設立了軍法會議和皇室法院,專門處理軍事違法犯罪和皇室的糾紛訴訟。”
“明治設立了這樣的審判制度,但是就日本社會那種情況,處於日本帝國之下,究竟有沒有司法公正公平,大家懂得都懂,自由心證,這裏我們就不多加討論。”
“只能說,在戰敗之後,日本被美國全面接手,後來的法律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改,雖然依然是大陸法系,但是和德國有了很大的區別。”
“1947年,日本重新頒布《法院法》,廢除了行政法院和特別法院,將法院體系直接確立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簡易法院。”
“1947年,日本頒布了《檢察廳法》,設立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區檢察廳,行使檢察權。”
“1949來了,日本再次頒布《律師法》,修改了1893年制定的《律師法》,至此,法官、檢察官、律師構成了日本社會的‘法曹三’。”
“不得不說,美國人就是簡單直接,這麽一梳理,各級名稱確實比之前要好記憶多了。”伍愛華說出了自己的猜測:“我個人合理猜測,美國人就是記不住日本那什麽控訴院大審院,所以給他們直接改成了最高、高,這兩種名稱真的太具有兩種國家的命名特色了。”
“失去了自己特色命名的日本人當時肯定很不開心。”
伍愛華這麽一說,戚繼光就回想起那些倭寇珍而重之並且取名的物品,忍不住感慨:“這麽一總結,確實是有那味兒了,倭寇是喜歡這樣。”
這麽想著,戚繼光很快想到了自己的工作:“或許這也能成為在沿海排查倭寇的有利手段?畢竟來臥底的,基本都有點文化水平,應該很難拒絕這些命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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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刑偵技術是古人沒辦法想象的。
但是同樣,因為沒有辦法實現,所以古人聽到伍愛華說起現代禁止刑訊逼供的時候,也就當作一個笑話聽了。
畢竟那什麽DNA什麽指紋,聽都沒有聽說過。
與此同時,和宋慈等人接頭的現代人也在問:“要不要古代可實現的刑偵技術?不要錢!大放送!只需要幫著推動刑偵程序公平正義,防止屈打成招就好!”
在現代人看來,這是一個非常需要並且亟待改進的事項:有刑訊逼供的朝代,屈打成招的數量不知凡幾,怎麽可能實現法治?
可以說,完全沒有讓犯人招供的手段,在古代那種技術下,很多案件都破解不了,可能反而影響社會穩定,但是重刑逼供,絕對沒辦法實現法律的正義。
現代人沒有對古人的手段全然否決,但是也並不讚同。
伍愛華這時候還在進行司法程序的進一步科普。
“可能有很多朋友都以為,我們的司法程序是完全按照西方的司法程序照搬過來的,這裏我必須要說,其實一直以來,類似於死刑覆核制度、恤刑制度等等,都在我們的司法程序中有所體現。”
“這些讓我們和西方的司法制度有所不同,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現代法制,特別是程序方面,參考了非常多的西方內容。”
“西方的法律體系,主要分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從程序法而言,我們的特色法系主要是參照大陸法系進行設定。”
“目前世界範圍內,大陸法系比較好的學府都集中在了德國和日本。”
伍愛華這話說完,不少古人都難以接受。
【日本?倭國?】
【那個小地盤還成了權威?我們沒成嗎?】
【是剛剛派了遣唐使的那個?後面我們還要派人和他們學習?】
當然,也有古人認為三人行必有我師,和日本人學習也很正常。
【蠻夷之地,有一兩樣值得學的事物,也是正常的】
【日本是自己發展出來,還是學到了別人的精髓?】
“大陸法系的權威國家,德國的訴訟制度,要追溯到1877年。”伍愛華說道:“當時的德國還是德意志帝國,頒布了《法院組織法》,按照司法獨立的原則設置法院,而後緊跟著頒布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德意志帝國的司法制度。”
“為了防止大家對1877年這個年份沒有意識,我這裏額外幫大家一起定位一下:1877年,正是清朝光緒帝在位時間,那一年,列夫·托爾斯泰寫完了《安娜·卡列尼娜》,日本開始了西南戰爭,英國的維多利亞女皇成為印度殖民地的女皇,羅馬尼亞宣布獨立,左宗棠上奏請求在新疆設立行省。”
“愛迪生發明了留聲機。”
“是的,”伍愛華肯定地說道:“1877年是一個非常晚的年份,那時候愛迪生都已經聲名鵲起了,英國早就確立了自己日不落帝國的霸主地位,這時候的德國,頒布了他們的程序法。”
“聯邦德國成立之後,對於這些制度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改,依照聯邦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為了保障人權和司法程序中的人道和公正,在1994年公布了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也進行了一定的修改,但是總體而言,現代德國采用的訴訟法都是脫胎於1877年的法律規定,保留了當時訴訟法的精髓和要點。”
“現代德國,法院的設置和我們國家有一些不同,他們設立了□□,□□分為聯邦□□和州□□,相互之間沒有隸屬的關系,都是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
“同時,德國設立了普通法院,但是普通法院的聯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間就存在隸屬關系,主要是處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聯邦普通法院對於一般民事刑事案件均具有最終的終審管轄權,而□□主要是對國家機關進行憲法監督和聯邦各個機關之間權利義務的明確裁判。”
“除此之外,德國還設立了專門的勞動法院和行政法院,”伍愛華科普道:“勞動法院主要是為了處理勞動爭議問題,甚至具有部分勞動行政事務的管轄權,而行政法院分為普通行政法院和專門行政法院,專門行政法院又分為社會法院和財政法院。”
“這些區分的覆雜程度完全可以隨機繞暈一個中國人。”伍愛華笑道:“我們國家直到幾年前,才獨立將行政訴訟放在鐵路運輸法院進行審理,不再由地方法院兼刑事、民事、商事、行政。”
“按照德國的定義,他們的普通行政法院主要處理除了憲法之外的所有公法的爭議,社會法院主要處理社會保險、補償和社會救濟的爭議,財政法院處理的是財政稅收糾紛。”
“從這方面來看,可以看出德國人信奉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所以勞動要單獨出來,財稅要單獨出來,社會保險等要單獨出來,才能方便法院的判決。”
“外國確實基本都是如此,即使不是大陸法系,而是英美法系,對於稅收也是有專門的管理規定,甚至國外的法律碩士LLM有專門的稅收類別,培養擅長稅法的律師。”
“德國有六種主要法院,這些法院還各有各的訴訟程序,審判制度也不相同,像是行政法院基本是兩審終審,而普通法院則是三審終審,要不怎麽說外國的律師業務多呢,這些覆雜的玩意兒,要搞懂都要花不少功夫,像是我們國家,法學一直就是紅牌專業,畢業可能就要失業,博主真的是實名羨慕。”
聽到伍愛華的話,彈幕也有不同意見。
【屁股決定腦袋,我就覺得我們現在這種不要律師也能訴訟的制度最好】
【沒錯!我辛辛苦苦討債就那麽點錢,不能全都付了律師費吧?】
聽著伍愛華的說法,又看到彈幕的內容,古代君臣顯然也有自己的思考。
“看來這未來的德國,甚至其他所謂的西方國家,律師應該是一個必不可少的職業,但是在兔子所在的國家,即使沒有律師,民眾也能自己去法院裏進行訴訟。”
“這兔子的制度可能不僅僅和我們差距巨大,和西方那些國家的差距也很大。”
“準確地說,是比西方國家要好上很多,更有利於民眾。”
“說起來,這律師,不就和我們的訟師、狀師差不多嗎?”
不管有沒有說出來,古代君臣都承認,降低民眾訴訟難度,是一件非常難以達成的事情。
古代登聞鼓為什麽要先打板子再受理?因為如果沒有懲罰措施,普通黎民百姓丟了雞鴨都要敲登聞鼓的話,皇帝每天斷案的時間都不夠用,也就不用睡覺和處理國家大事了。
“德國的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大致就是這些,日本和德國總體比較相似,但是也有很大的不同。”伍愛華說道:“日本的司法改革,是在明治維新時期發生的。”
“1889年,日本頒布《大日本帝國憲法》,而後在1890年,確定了《法院構成法》和《行政裁判法》。”
“相比而言,日本的立法時間比德國晚了十幾年,相比於老牌英美法系國家,兩者都是弟弟的存在。”
“其中,日本的立法,也抄了不少德國的內容。”
“兩者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也不太奇怪,畢竟立法這種玩意兒,甚至沒有什麽知識產權保護,其他國家想要照抄,那就抄唄。”
“有些國家甚至很願意讓其他國家學著自己進行立法,畢竟有句我們非常耳熟能詳的話,‘學我者生,似我者死’。”
“這句話之外,又有一句相輔相成的話,就是當你學會了我,你也就成為了我。”
“事實上,日本後來能和德國一起搞法西斯這種事情,未嘗沒有日本學了很多德國制度的原因在。”
“《法院構成法》事實上參照了1877年德國的《法院組織法》制定,分為法院、檢事局等,將普通法院分為了區法院和地方法院,控訴院和大審院。”
“普通法院采用了審檢合一的制度,區法院受理輕微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件,如果不服區法院的判決,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訴,”伍愛華科普道:“至於說控訴院,在全國共有7個,作為地方法院的二審和區法院的三審法院。大審院則是國家最高的審判機關,終審法院,不得不說這個名字非常具有日本的特色,看起來就很像日本人取出來的名字。”
“《行政裁判法》則是規定了行政法院,日本的行政法院設立在東京,只審理行政違法。”
“因為日本當時還處於帝國的狀態,所以當時還設立了軍法會議和皇室法院,專門處理軍事違法犯罪和皇室的糾紛訴訟。”
“明治設立了這樣的審判制度,但是就日本社會那種情況,處於日本帝國之下,究竟有沒有司法公正公平,大家懂得都懂,自由心證,這裏我們就不多加討論。”
“只能說,在戰敗之後,日本被美國全面接手,後來的法律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改,雖然依然是大陸法系,但是和德國有了很大的區別。”
“1947年,日本重新頒布《法院法》,廢除了行政法院和特別法院,將法院體系直接確立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簡易法院。”
“1947年,日本頒布了《檢察廳法》,設立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區檢察廳,行使檢察權。”
“1949來了,日本再次頒布《律師法》,修改了1893年制定的《律師法》,至此,法官、檢察官、律師構成了日本社會的‘法曹三’。”
“不得不說,美國人就是簡單直接,這麽一梳理,各級名稱確實比之前要好記憶多了。”伍愛華說出了自己的猜測:“我個人合理猜測,美國人就是記不住日本那什麽控訴院大審院,所以給他們直接改成了最高、高,這兩種名稱真的太具有兩種國家的命名特色了。”
“失去了自己特色命名的日本人當時肯定很不開心。”
伍愛華這麽一說,戚繼光就回想起那些倭寇珍而重之並且取名的物品,忍不住感慨:“這麽一總結,確實是有那味兒了,倭寇是喜歡這樣。”
這麽想著,戚繼光很快想到了自己的工作:“或許這也能成為在沿海排查倭寇的有利手段?畢竟來臥底的,基本都有點文化水平,應該很難拒絕這些命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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