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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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重新開始
侯佳和啟明的官司完結後的一個月,她和招匯的官司也擺上了日程。
對於招匯的指控,侯佳壓根不擔心,因為她問心無愧。
如她所料,和客戶私相授授的罪名被譚蓉輕松打掉了。 她反而比較擔心她告招匯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的官司。
在等侯排期的期間,譚蓉有跟侯佳打過預防針,像這類CASE對證據的要求會更嚴謹,侯佳找私家偵探查的證據, 按國內現行法律是無法作為呈堂證供的,加上涉及到境內境外的商務往來賬目,她其實更建議侯佳和招匯庭外和解,但如果不想和解,她也有在走正規的搜證流程。
可是侯佳並不願意和解,已經卷入這場漩渦裏了,只能一打到底。
開庭當天,招匯的律師果然將侯佳之前呈上的證據都以非法收集為由給否定了,第一場侯佳位居下風。
第二場開始。
“作為一家持牌的金融機構,我想請問被告,你們會對每一個合作的交易主體進行哪些信息的核驗?”譚蓉問道。
招匯的出庭的證人是在侯佳之後對接AIR的那位技術總監CTtO。
“我們會對合作的每一個交易主體提供一份開戶材料LIST,以此來做KYC審核,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股權書、法人身份證件、法人真人認證、超過30%的股東護照等,同時也會要求提供最近三個月內企業公戶的銀行流水、公司水電單等證明。”
“請問若是交易主體是新企業,沒有公司近三個月的流水時,你們又會如何處理?”
“這種我們會要求提供法人或UBO的個人銀行流水,以及法人現居地的地址證明。”
“可是根據我們所撐握到的證據,招匯並未對來自AIR的用戶做這些信息核驗,而是直接提供了一個API接口,便可批量開戶成功,請問您對此做何解釋?”
對方有些錯愕,顯然沒想到譚蓉會問到這個。
“這不太可能。”他略帶緊張的應道。
“您說不太可能,那就是說明仍存在一定的可能性?”
“不不,我們公司絕對不會這樣做。”
“那您對我剛才說的這件事又作何解釋?”
”我不清楚,我只是技術總監,KYC的工作是運營部負責的。“眼見形勢不太樂觀,對方開始打起了退堂鼓。
”法官大人,既然如此,我方申請傳召招匯的運營部負責人上庭做證。”譚蓉轉而面向法官席提出了改喚證人的申請。
運營部的負責人叫COCO,剛到而立之年,正是事業上升期,侯佳以前跟她經常有工作上的對接,知道此人做事向來公事公辦,從不講私交,不知道這次是否也是如此。
”我們當時跟AIR談合作時,還是侯小姐對接商務這塊工作,我當時已經明確將KYC所需的材料清單通過郵件發給她了。但是後來我們運營部接收到的指示卻是AIR的客戶可以走批量申請開戶,材料後補。“
”你剛才說接到的指示,是誰給你的指示?”
“是我們領導楊總。”
“那你們部門在之後有沒有收到過一次來自AIR用戶的KYC材料?”
“沒有。”
“這是不是說明你們並非每一個交易主體都會按標準流程辦事?"
"大部分都是按標準流程來的,只有個別特殊的客戶才會走非標流程。”
“也就是說,AIR就是這類特殊的客戶?”
“是的。”
“好的,我問完了,謝謝。”
輪到侯佳上庭時,控方律師對侯佳進行了問話。
“侯女士作為我當事人的合作夥伴,AIR是由你牽頭簽約的客戶,前期的商務合作都是你在對接,包括應遵循的開戶規則的溝通工作,請問你當時是如何跟AIR溝通的?”
“自然是如實告知,有郵件為證。”
“那為什麽最終AIR的用戶開戶都沒有提供開戶材料?”
“我只是對接了前期的工作,我和招匯停止合作時他們都還沒開始對接,我不清楚後面的情況。”
“請問你和招匯是因為什麽原因停止合作的?”
“因為招匯的代理商交易出了問題,他們認為是我和代理之間有貓膩,但是這項罪名法院已經於上次裁判其不成立了。”
“侯女士,那您是在和招匯停止合作後才發現它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的,還是合作期間就已經發現了?“
”我是在事後才發現的。“
”侯女士,你跟招匯只合作了半年,在此期間一直沒有發現招匯有問題,為何在停止合作後的短時間內就能發現呢?為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是你對我當事人的報覆手段。“
”你有什麽證據說我的當事人是報覆?“譚蓉反問對方。
“因為原告記恨招匯把她推出來擋事,甚至為此找了私家偵探調查招匯,遺憾的是這種非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等機構所取得的證據,均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我請私家偵探查的證據不能呈堂作供,那我的律師查出來的總能呈堂吧。”
“自然是可以。”
譚蓉站了起來,“法官大人,我們有新的證據,該證據能證明AIR和招匯存在臺底交易。”
大屏幕很快放出來一份合同內容。
“這是招匯和AIR的一份陰陽合同,從內容可以看出招匯私下承諾允許AIR先跑交易,再後補開戶材料。而作為風險補償,AIR額外會給招匯增加了10%的收益,所以我方有理由相信正是因為這份合同的存在,才致使招匯挺而走險沒有遵照監管規定去采集用戶信息。”
“反對,這份合同也可以是侯女士跟AIR私下簽的。”
“合同的簽約日期正好是在我當事人和招匯停止合作的一個月後,由此可以證明這份合同和我的當事人並無任何關系。”
最後法庭給出了判決,招匯未按規定依法采集交易主體信息並進行核驗,違反了跨境金融合規監管規則,依例被判吊銷牌照,並處以罰款400萬。
而啟明涉嫌幫助境外組織洗錢一案更為嚴重,LILY被查出確實是AIR幕後老板的情婦,借職務之便分別在境內和境外註冊了兩家企業主體,通過啟明的渠道將境內企業的資本轉移到境外,如此行為已經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且有嚴重的洗錢嫌疑,LILY和LEO都被帶走了,但是AIR因為屬境外組織比較覆雜,其幕後老板也趁機逃回海外。
這些破事到這裏算是停止了,只是侯佳讓AIR跑了有些遺憾。
“佳佳,AIR落網是遲早的事。”
“說的對,這下我終於可以重新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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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佳和啟明的官司完結後的一個月,她和招匯的官司也擺上了日程。
對於招匯的指控,侯佳壓根不擔心,因為她問心無愧。
如她所料,和客戶私相授授的罪名被譚蓉輕松打掉了。 她反而比較擔心她告招匯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的官司。
在等侯排期的期間,譚蓉有跟侯佳打過預防針,像這類CASE對證據的要求會更嚴謹,侯佳找私家偵探查的證據, 按國內現行法律是無法作為呈堂證供的,加上涉及到境內境外的商務往來賬目,她其實更建議侯佳和招匯庭外和解,但如果不想和解,她也有在走正規的搜證流程。
可是侯佳並不願意和解,已經卷入這場漩渦裏了,只能一打到底。
開庭當天,招匯的律師果然將侯佳之前呈上的證據都以非法收集為由給否定了,第一場侯佳位居下風。
第二場開始。
“作為一家持牌的金融機構,我想請問被告,你們會對每一個合作的交易主體進行哪些信息的核驗?”譚蓉問道。
招匯的出庭的證人是在侯佳之後對接AIR的那位技術總監CTtO。
“我們會對合作的每一個交易主體提供一份開戶材料LIST,以此來做KYC審核,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股權書、法人身份證件、法人真人認證、超過30%的股東護照等,同時也會要求提供最近三個月內企業公戶的銀行流水、公司水電單等證明。”
“請問若是交易主體是新企業,沒有公司近三個月的流水時,你們又會如何處理?”
“這種我們會要求提供法人或UBO的個人銀行流水,以及法人現居地的地址證明。”
“可是根據我們所撐握到的證據,招匯並未對來自AIR的用戶做這些信息核驗,而是直接提供了一個API接口,便可批量開戶成功,請問您對此做何解釋?”
對方有些錯愕,顯然沒想到譚蓉會問到這個。
“這不太可能。”他略帶緊張的應道。
“您說不太可能,那就是說明仍存在一定的可能性?”
“不不,我們公司絕對不會這樣做。”
“那您對我剛才說的這件事又作何解釋?”
”我不清楚,我只是技術總監,KYC的工作是運營部負責的。“眼見形勢不太樂觀,對方開始打起了退堂鼓。
”法官大人,既然如此,我方申請傳召招匯的運營部負責人上庭做證。”譚蓉轉而面向法官席提出了改喚證人的申請。
運營部的負責人叫COCO,剛到而立之年,正是事業上升期,侯佳以前跟她經常有工作上的對接,知道此人做事向來公事公辦,從不講私交,不知道這次是否也是如此。
”我們當時跟AIR談合作時,還是侯小姐對接商務這塊工作,我當時已經明確將KYC所需的材料清單通過郵件發給她了。但是後來我們運營部接收到的指示卻是AIR的客戶可以走批量申請開戶,材料後補。“
”你剛才說接到的指示,是誰給你的指示?”
“是我們領導楊總。”
“那你們部門在之後有沒有收到過一次來自AIR用戶的KYC材料?”
“沒有。”
“這是不是說明你們並非每一個交易主體都會按標準流程辦事?"
"大部分都是按標準流程來的,只有個別特殊的客戶才會走非標流程。”
“也就是說,AIR就是這類特殊的客戶?”
“是的。”
“好的,我問完了,謝謝。”
輪到侯佳上庭時,控方律師對侯佳進行了問話。
“侯女士作為我當事人的合作夥伴,AIR是由你牽頭簽約的客戶,前期的商務合作都是你在對接,包括應遵循的開戶規則的溝通工作,請問你當時是如何跟AIR溝通的?”
“自然是如實告知,有郵件為證。”
“那為什麽最終AIR的用戶開戶都沒有提供開戶材料?”
“我只是對接了前期的工作,我和招匯停止合作時他們都還沒開始對接,我不清楚後面的情況。”
“請問你和招匯是因為什麽原因停止合作的?”
“因為招匯的代理商交易出了問題,他們認為是我和代理之間有貓膩,但是這項罪名法院已經於上次裁判其不成立了。”
“侯女士,那您是在和招匯停止合作後才發現它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的,還是合作期間就已經發現了?“
”我是在事後才發現的。“
”侯女士,你跟招匯只合作了半年,在此期間一直沒有發現招匯有問題,為何在停止合作後的短時間內就能發現呢?為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是你對我當事人的報覆手段。“
”你有什麽證據說我的當事人是報覆?“譚蓉反問對方。
“因為原告記恨招匯把她推出來擋事,甚至為此找了私家偵探調查招匯,遺憾的是這種非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等機構所取得的證據,均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我請私家偵探查的證據不能呈堂作供,那我的律師查出來的總能呈堂吧。”
“自然是可以。”
譚蓉站了起來,“法官大人,我們有新的證據,該證據能證明AIR和招匯存在臺底交易。”
大屏幕很快放出來一份合同內容。
“這是招匯和AIR的一份陰陽合同,從內容可以看出招匯私下承諾允許AIR先跑交易,再後補開戶材料。而作為風險補償,AIR額外會給招匯增加了10%的收益,所以我方有理由相信正是因為這份合同的存在,才致使招匯挺而走險沒有遵照監管規定去采集用戶信息。”
“反對,這份合同也可以是侯女士跟AIR私下簽的。”
“合同的簽約日期正好是在我當事人和招匯停止合作的一個月後,由此可以證明這份合同和我的當事人並無任何關系。”
最後法庭給出了判決,招匯未按規定依法采集交易主體信息並進行核驗,違反了跨境金融合規監管規則,依例被判吊銷牌照,並處以罰款400萬。
而啟明涉嫌幫助境外組織洗錢一案更為嚴重,LILY被查出確實是AIR幕後老板的情婦,借職務之便分別在境內和境外註冊了兩家企業主體,通過啟明的渠道將境內企業的資本轉移到境外,如此行為已經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且有嚴重的洗錢嫌疑,LILY和LEO都被帶走了,但是AIR因為屬境外組織比較覆雜,其幕後老板也趁機逃回海外。
這些破事到這裏算是停止了,只是侯佳讓AIR跑了有些遺憾。
“佳佳,AIR落網是遲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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