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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對決啟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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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對決啟明(一)

“只不過是一個基層銷售,你這都搞不定,說實話真有點叫我失望啊。”男人起身套上睡衣外套進了洗手間,言語間盡是對女人辦事能力的不滿。

女人的臉色也陰了下來,她對侯佳還是太善良了,才會讓她有機會成為她的威脅。她拿出手機發了一條信息出去:“你幫我去跟匯嘉的王總傳句話。”

侯佳和招匯、啟明的官司鬧得圈裏沸沸洋洋的,因為她表妹也是在金融圈的,這事自然也傳到她舅那邊了,當她接到侯母的電話時也不覺得奇怪了。

“佳佳,你跑去告人家大公司,你是有多大的能耐啊?”保守的的侯母很不理解女兒的行為,在她看來,女兒家的只要成人後給家裏掙點錢,到了年紀順利嫁出去不就可以了,非要這麽折騰自己做什麽!

“媽,我的事你別理,我有分寸。”

“我是你媽,我能不理嗎?你丟的是我和你爸的臉。”侯母聽她說話又嚷起來了。

“你們又不是什麽大人物?誰認識你們呀,難道我就該打不還手任由人欺負了?連自己的女兒都不支持,我是看不懂你們了。”雖然早就對這個家心灰意冷,但每次吵架侯佳還是能輕易被激怒。

“你現在翅膀硬了,我是管不了你了,行,那隨便你,別來連累家裏就好!”侯母直接掛了電話。

要錢的時侯咋不聽你們這麽說,侯佳心想。

開庭當天,侯佳一早就來到法院等侯著,江影和江媽媽也陪著她一起。

啟明的證人是LILY。

庭上LILY除了指控她未遵守競業協議以外,還同時指控她在啟明任職期間就有私下收回扣的劣跡。

“控方律師既然指控我的當事人私下收取回扣,可有證據提供?”侯佳的律師姓譚,是業界最擅長打民事糾紛和商業糾紛的。

“法官大人,請允許我呈上被告人侯佳在啟明任職期間收取回扣的證據。”控方律師說。

“批準。”

“這份文件就是被告侯佳和啟明的代理商簽下的回扣協議,裏面有被告侯佳的親筆簽名,請大家過目。”隨及大屏幕放出了合同的內容。

侯佳知道這份協議,確實是她當時和代理商簽的合作協議,但是內容可跟屏幕裏放出來的不同。

“法官大人,我的當事人也有一份跟同一個代理簽的合作協議,從簽約日期可以看出是同一份。”譚律師也向法官呈上一份協議。

確實是同一份協議,但跟控方提供的協議內容是完全不一樣的。

庭上開始有人在竊竊私語,法官喊了句“肅靜”,然後讓控方律師繼續說下去。

“請問控方律師,既然是跟同一個代理商簽的同一份協議,為何會出現兩份內容不一致協議呢?哪份是真?哪份是假?”譚律師反問控方。

“這就要問回被告了,若被告是簽約代表人,完全有修改協議內容的機會。此外被告已經離職,為何手中還會有歷史代理商的簽約協議?這是否又證實了她並沒有遵守職業道德呢?按照離職規定,離職人員是不得私自拿走企業的任何檔案的。”

“法官大人,我的當事人離職時已經按公司規定將所有材料都做了正式交接,相關的交接文件已經呈上。而之所以會有手上這份協議的電子檔,完全是出乎無心插柳之失,是當年代理商失手誤抄送到我當事人的私人郵箱了,後雙方正式走線下簽約流程時,此電子檔也被我的當事人遺忘在郵箱角落,時間久了自動存到了雲端。”譚律師反駁道。

“既然如此,我方想申請讓該協議的乙方代理商出庭做證。”控方提出了要求。

“批準。”

上來的第二個證人正是匯嘉的王偉嘉,侯佳在啟明任職期間,曾跟匯嘉有合作過,只是協議到期後就沒有再續簽,直到她去了匯嘉,才重新在匯嘉合作上的。

“我想問證人,你是否認得大屏幕上顯示的這份協議?”譚律師問道。

“認得,是我和啟明在2018年簽的代理協議。”王偉嘉小聲的回道。

“那你可記得當時是和誰簽的?跟你簽約的人是否在庭上?”

“記…記得,就是被告侯小姐。”王偉嘉小心翼翼的看了侯佳一眼說道。

“那你再看看這兩份協議的內容,哪一份是真的?”

王偉嘉再次看回大屏幕,這確實是他和侯佳當時簽的,也確實只有一份是真的。

“協議確實是我和侯小姐簽的,但這麽久了我不記得具體內容了。”

“證人,請你想清楚了再回答,做假口供妨礙司法公正也是違法的。”譚律師大聲提醒他道。

“我真的不記得t了!”

“法官大人,既然證人記不清哪一份才是真的協議,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請法庭判被告人收取代理回扣的罪名不成立。”譚律師對法官說道。

“我反對,既然兩份協議都各有50%的真實性,怎麽就能由此來確定被告的那份是真協議呢?”

“控方律師理應了解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

“本庭自會有裁決,請雙方律師控制好自己的情緒。”法官出言制止了兩人的辯論。

“法官大人,我的當事人有沒有收取回扣,除了代理協議以外,還要結合銀行流水等輔證,大家看到的這份資料正是我當事人同名賬戶下的近兩年的銀行流水,從流水記錄可以看出我的當事人從未收取過任何一筆來自匯嘉的大額款項,最大的一筆款還是來自啟明支付的離職賠償金。”譚律師將侯佳的所有同名賬戶的銀行流水材料都呈上去了。

“法官大人,若被告有意收取回扣,自然不會光明正大的走銀行賬戶。”控方反駁道。

“所以我方也同步查了我的當事人是否開具過境外銀行賬戶,調查的結果仍然是沒有,所以不存在有境外收款的情況。”譚律師繼續辯駁,“法官大人,我的當事人是一位很普通的打工人,為啟明工作了十年,一直都是安份守己的收取應得的勞動酬勞,最大的一筆收入還是離職賠償款,若是要收取回扣,十年間啟明又豈會察覺不出?且我的當事人離開啟明以後,一直未曾停過求職,若是有收取回扣,經濟富足,又怎會如此著急尋找新工作?種種跡象和客觀事實都可以看得出我的當事人並無收取代理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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