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5章 番外篇【21】馬爾科乙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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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章 番外篇【21】馬爾科乙女(5)
註:本章可略過
網易科技訊 3月26日消息,作家韓寒在博客撰寫文章《為了食油,聲討百度》,呼籲作家為自己的生計考慮,聲討百度。以下為文章全文:
昨天(3月24日),我的幾個作為行業代表的朋友們和百度的談判破裂了。在最早的時候,沈浩波,路金波以及侯小強都在各種不同的時間場合和我說過百度對整個出版行業造成的傷害。我說,告百度埃他們說,都告過了,沒一個告的贏。百度很有錢很有門路,據說很多法院他們都能搞的定。百度的公關又很強大,據說很多媒體他們也都搞的定。我當時就感嘆,莫非李彥宏他爸才是李剛。於是就有了315的作家維權。在昨天談判的時候,我就覺得文著協應該出面,因為上次文著協和谷歌談判,結果談著談著人家就退出中國了,收效顯著。
依稀記得上次的谷歌事件,谷歌掃描了中國作家的圖書,每本先支付幾十美元,然後顯示了目錄和內容摘要,如果要閱讀全文,就付費下載,谷歌圖書館再和中國作家分賬。結果大家忽略了百度文庫從來都是所有作家所有圖書免費閱讀下載,而對保護版權的谷歌進行了圍攻,理由是掃描前你得問我願意不願意。現在想來,大家應該很慚愧。谷歌和百度還是有區別的,谷歌要臉,所以大家都想沖上去撕破它的臉皮,百度不要臉,大家一看沒臉可撕,就四散了。
百度宣稱,互聯網的精神就是免費和共享,對於這點,我很不這麽覺得。我認為,互聯網的精神是自由和傳播,並不是免費和共享。如果互聯網的精神是免費,那為什麽在百度上登廣告搞搜索排名就要花錢?如果互聯網的精神是共享,那為什麽咱們大家都共享了,而李彥宏卻變成了中國首富,為何你的財富以及百度的資產不和網民們共享呢?百度這家大商場,經營模式就是裏面的商品是免費的,於是成了中國最大的商場,因為人流多,所以在墻上糊廣告賺錢。這個模式沒有任何的問題,但我希望這家商場記住,你向廠家進貨還是要花錢的。百度又想出了“共享”,共享應該是我把我家裏的東西端出來,你把你家裏的東西端出來,然後放一起大家各取所需,但問題是,現在你和我都是把別人家的東西端出來,然後共享掉。這就是百度所謂的免費和共享。
百度趕上了一個正確的年代,因為只有在這個年代裏,你可以肆意的對作家音樂家影視工作者侵權,當然,最關鍵的是百度趕上了一個正確的國家,只有在這個國家裏,你對幾乎全文化行業侵權了以後還能受到庇護。
當然,百度有很多的支持者,我非常理解他們,有的時候你覺得買書麻煩,有的時候你覺得看書花錢,所以你就去百度文庫。就好比我也看盜版碟,也在百度的MP3裏下載音樂一樣。但是我很清楚,自己的行為是錯的,雖然錯不大,但是一定不能為我自己的錯去尋找正當性,更不能去反過來去侮辱那些為自己版權維權的人。我看到不少人留言這麽說,你們是想賺錢想瘋了吧,互聯網就是要共享的,你們這點水平能叫作家麽,你們寫的那些東西能叫文學麽,支持百度。
朋友們,我深知作家的困境。大部分作家兩三年才寫一本書,一本書就賺一兩萬。這些寫作者們可能才年薪一萬塊啊朋友們,月薪八百啊朋友,沒有社保啊朋友,還得交稅啊朋友,比你更慘啊朋友,除了幾個頂級暢銷書作家,中國作家絕大部分都收入微薄,很多網絡作家更是一天要寫一萬字,靠著千字兩分錢的下載收入維生,這年頭誰他媽還在論分來賣東西啊朋友,你看五千字的新鮮連載只要一毛錢啊朋友,一毛錢,你給叫花子都拿不出手啊朋友,可你免費看掉也就算了,怎麽還能指責他們呢朋友。而那頭可是六百多億人民幣身家的主兒啊朋友。請大家給中國的出版行業和作家們留一條生路。在你們為了石油的道路上,請放過我們的食油。
長久以來的事實是:在中國,幾乎任何一本暢銷書或原創小說,都會在百度文庫----這個由中國首富領導的市值最大的互聯網公司的主打產品----出現,任用戶瀏覽、下載、存儲在電子閱讀器中。
截止今天,用戶可以在百度文庫中免費“共享”2056萬份文檔,其中文學作品279萬份。
使用“份”這個量詞,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過是文檔,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樣。
但是,279萬“份”輕飄飄的文檔裏,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韓寒的《三重門》,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請將我遺忘》被下載4萬次,南派三叔的《盜墓筆記》有760個版本。事實上,所有具備市場價值的中文文學作品,都被包括在這279萬份免費文檔中!
百度的辯解是:我怎麽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韓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親手把這些作品上傳供用戶分享的呢?
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寫作者是如何數年如一日一個字一個筆畫地創作出一“份”“文檔”;你不知道著作權是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創作者們在這個昂貴國家裏生活如何艱難,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網絡世界法律多麽單薄盜賊多麽猖獗。
而我們不知道的是:難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毀滅?難道文明秩序從現在就開始不必維系?
多日以來,我們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討,研究這荒謬背後的真相,我們將所獲得的事實、邏輯、法律分析整理如茲,我們並以務實之態度,對百度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以期徹底改善百度文庫運營模式,為網絡版權保護提出“範本”模式。
一,百度文庫違法經營,惡意侵權,相關責任人並已觸犯《刑法》
1, 百度文庫系“互聯網出版”行為
根據《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百度文庫的經營行為符合上條所述,具備將存儲公開、選擇、編輯、登載、推薦、分類、排行、章節合並、字體調整並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瀏覽、閱讀及下載,可以認定百度文庫行為確屬“互聯網出版”。
在短短一兩年時間中,百度文庫在線出版了2056萬部作品(其中文學作品279萬部),用戶數千萬,發行數量(瀏覽+下載數)以數億計,謀取大量經濟利益(關於經濟利益後文另有說明),是目前最大規模的“互聯網出版”商業行為。
2, 經查實,百度公司不具備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頒發的“《互聯網出版經營許可證》”。一直在非法經營。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
第二十四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由盛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在事實上之“互聯網出版”商業行為中,百度公司惡意利用避風港原則,大規模侵犯著作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避風港原則“相關條款如下: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
4)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逐條分析:
(2)據第三款,在百度文庫收錄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當紅暢銷圖書作品,全部屬於侵權作品,百度文庫有足夠理由“應當知道”;
中國出版界和作家群體近兩年來持續不斷地在各類媒體上抗議百度文庫的侵權行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網絡作家發出討伐百度文庫盜版公開信,引起眾多媒體報道,但這22位網絡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庫至今仍然大規模存在。根據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庫搜索顯示,其中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權文檔,所以百度文庫沒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嚴重侵權行為;
即便通過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庫”,就立刻可以顯示大量百度文庫侵權的報道,所以“百度文庫”一定知道,也應當知道其嚴重侵權行為。
附:百度文庫截屏顯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lm=0&od=0
(3)據第四款,百度文庫為百度網站的子域名,其頁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為百度帶來巨額直接廣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愛國者與百度合作的“百看閱讀器”上市銷售,並且在公開廣告中,明確宣稱:“愛國者與百度文庫合作,支持無線上網,登陸百度文庫、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萬文檔輕松下載1無異於直接叫賣賊贓;
另外,百度文庫采用積分制,大肆鼓勵用戶上傳文檔,而百度文庫積分可直接兌現實物,具備貨幣功能,顯見“積分制”即商業行為。
=219
附:百度文庫裏關於“百看電子書”的廣告
#如何獲取積分
綜上:
百度文庫未註明上傳者詳細資料。
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權行為;
百度通過自己的侵權行為獲取巨額收益。
而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結論:百度文庫完全不適用“避風港”原則,其惡意利用該原則作為侵權行為的擋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彥宏本人應為百度文庫的大規模侵權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1)據2011年1月12日《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條第二款:“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可以認定百度文庫為“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有誰認為百度這個商業公司只是在學雷鋒做好事不求利嗎?)。
(2)據《意見》第十一條: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覆制品系非法出版、覆制發行的,且出版者、覆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
(3)據《意見》第十二條的明確認定:“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非法出版、覆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庫可以認定為通過非法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
(4)據以上三條和《意見》第十三條: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或者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
本站無廣告,永久域名(danmei.twking.cc)
註:本章可略過
網易科技訊 3月26日消息,作家韓寒在博客撰寫文章《為了食油,聲討百度》,呼籲作家為自己的生計考慮,聲討百度。以下為文章全文:
昨天(3月24日),我的幾個作為行業代表的朋友們和百度的談判破裂了。在最早的時候,沈浩波,路金波以及侯小強都在各種不同的時間場合和我說過百度對整個出版行業造成的傷害。我說,告百度埃他們說,都告過了,沒一個告的贏。百度很有錢很有門路,據說很多法院他們都能搞的定。百度的公關又很強大,據說很多媒體他們也都搞的定。我當時就感嘆,莫非李彥宏他爸才是李剛。於是就有了315的作家維權。在昨天談判的時候,我就覺得文著協應該出面,因為上次文著協和谷歌談判,結果談著談著人家就退出中國了,收效顯著。
依稀記得上次的谷歌事件,谷歌掃描了中國作家的圖書,每本先支付幾十美元,然後顯示了目錄和內容摘要,如果要閱讀全文,就付費下載,谷歌圖書館再和中國作家分賬。結果大家忽略了百度文庫從來都是所有作家所有圖書免費閱讀下載,而對保護版權的谷歌進行了圍攻,理由是掃描前你得問我願意不願意。現在想來,大家應該很慚愧。谷歌和百度還是有區別的,谷歌要臉,所以大家都想沖上去撕破它的臉皮,百度不要臉,大家一看沒臉可撕,就四散了。
百度宣稱,互聯網的精神就是免費和共享,對於這點,我很不這麽覺得。我認為,互聯網的精神是自由和傳播,並不是免費和共享。如果互聯網的精神是免費,那為什麽在百度上登廣告搞搜索排名就要花錢?如果互聯網的精神是共享,那為什麽咱們大家都共享了,而李彥宏卻變成了中國首富,為何你的財富以及百度的資產不和網民們共享呢?百度這家大商場,經營模式就是裏面的商品是免費的,於是成了中國最大的商場,因為人流多,所以在墻上糊廣告賺錢。這個模式沒有任何的問題,但我希望這家商場記住,你向廠家進貨還是要花錢的。百度又想出了“共享”,共享應該是我把我家裏的東西端出來,你把你家裏的東西端出來,然後放一起大家各取所需,但問題是,現在你和我都是把別人家的東西端出來,然後共享掉。這就是百度所謂的免費和共享。
百度趕上了一個正確的年代,因為只有在這個年代裏,你可以肆意的對作家音樂家影視工作者侵權,當然,最關鍵的是百度趕上了一個正確的國家,只有在這個國家裏,你對幾乎全文化行業侵權了以後還能受到庇護。
當然,百度有很多的支持者,我非常理解他們,有的時候你覺得買書麻煩,有的時候你覺得看書花錢,所以你就去百度文庫。就好比我也看盜版碟,也在百度的MP3裏下載音樂一樣。但是我很清楚,自己的行為是錯的,雖然錯不大,但是一定不能為我自己的錯去尋找正當性,更不能去反過來去侮辱那些為自己版權維權的人。我看到不少人留言這麽說,你們是想賺錢想瘋了吧,互聯網就是要共享的,你們這點水平能叫作家麽,你們寫的那些東西能叫文學麽,支持百度。
朋友們,我深知作家的困境。大部分作家兩三年才寫一本書,一本書就賺一兩萬。這些寫作者們可能才年薪一萬塊啊朋友們,月薪八百啊朋友,沒有社保啊朋友,還得交稅啊朋友,比你更慘啊朋友,除了幾個頂級暢銷書作家,中國作家絕大部分都收入微薄,很多網絡作家更是一天要寫一萬字,靠著千字兩分錢的下載收入維生,這年頭誰他媽還在論分來賣東西啊朋友,你看五千字的新鮮連載只要一毛錢啊朋友,一毛錢,你給叫花子都拿不出手啊朋友,可你免費看掉也就算了,怎麽還能指責他們呢朋友。而那頭可是六百多億人民幣身家的主兒啊朋友。請大家給中國的出版行業和作家們留一條生路。在你們為了石油的道路上,請放過我們的食油。
長久以來的事實是:在中國,幾乎任何一本暢銷書或原創小說,都會在百度文庫----這個由中國首富領導的市值最大的互聯網公司的主打產品----出現,任用戶瀏覽、下載、存儲在電子閱讀器中。
截止今天,用戶可以在百度文庫中免費“共享”2056萬份文檔,其中文學作品279萬份。
使用“份”這個量詞,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過是文檔,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樣。
但是,279萬“份”輕飄飄的文檔裏,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韓寒的《三重門》,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請將我遺忘》被下載4萬次,南派三叔的《盜墓筆記》有760個版本。事實上,所有具備市場價值的中文文學作品,都被包括在這279萬份免費文檔中!
百度的辯解是:我怎麽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韓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親手把這些作品上傳供用戶分享的呢?
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寫作者是如何數年如一日一個字一個筆畫地創作出一“份”“文檔”;你不知道著作權是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創作者們在這個昂貴國家裏生活如何艱難,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網絡世界法律多麽單薄盜賊多麽猖獗。
而我們不知道的是:難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毀滅?難道文明秩序從現在就開始不必維系?
多日以來,我們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討,研究這荒謬背後的真相,我們將所獲得的事實、邏輯、法律分析整理如茲,我們並以務實之態度,對百度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以期徹底改善百度文庫運營模式,為網絡版權保護提出“範本”模式。
一,百度文庫違法經營,惡意侵權,相關責任人並已觸犯《刑法》
1, 百度文庫系“互聯網出版”行為
根據《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百度文庫的經營行為符合上條所述,具備將存儲公開、選擇、編輯、登載、推薦、分類、排行、章節合並、字體調整並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瀏覽、閱讀及下載,可以認定百度文庫行為確屬“互聯網出版”。
在短短一兩年時間中,百度文庫在線出版了2056萬部作品(其中文學作品279萬部),用戶數千萬,發行數量(瀏覽+下載數)以數億計,謀取大量經濟利益(關於經濟利益後文另有說明),是目前最大規模的“互聯網出版”商業行為。
2, 經查實,百度公司不具備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頒發的“《互聯網出版經營許可證》”。一直在非法經營。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
第二十四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由盛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在事實上之“互聯網出版”商業行為中,百度公司惡意利用避風港原則,大規模侵犯著作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避風港原則“相關條款如下: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
4)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逐條分析:
(2)據第三款,在百度文庫收錄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當紅暢銷圖書作品,全部屬於侵權作品,百度文庫有足夠理由“應當知道”;
中國出版界和作家群體近兩年來持續不斷地在各類媒體上抗議百度文庫的侵權行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網絡作家發出討伐百度文庫盜版公開信,引起眾多媒體報道,但這22位網絡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庫至今仍然大規模存在。根據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庫搜索顯示,其中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權文檔,所以百度文庫沒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嚴重侵權行為;
即便通過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庫”,就立刻可以顯示大量百度文庫侵權的報道,所以“百度文庫”一定知道,也應當知道其嚴重侵權行為。
附:百度文庫截屏顯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lm=0&od=0
(3)據第四款,百度文庫為百度網站的子域名,其頁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為百度帶來巨額直接廣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愛國者與百度合作的“百看閱讀器”上市銷售,並且在公開廣告中,明確宣稱:“愛國者與百度文庫合作,支持無線上網,登陸百度文庫、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萬文檔輕松下載1無異於直接叫賣賊贓;
另外,百度文庫采用積分制,大肆鼓勵用戶上傳文檔,而百度文庫積分可直接兌現實物,具備貨幣功能,顯見“積分制”即商業行為。
=219
附:百度文庫裏關於“百看電子書”的廣告
#如何獲取積分
綜上:
百度文庫未註明上傳者詳細資料。
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權行為;
百度通過自己的侵權行為獲取巨額收益。
而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結論:百度文庫完全不適用“避風港”原則,其惡意利用該原則作為侵權行為的擋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彥宏本人應為百度文庫的大規模侵權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1)據2011年1月12日《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條第二款:“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可以認定百度文庫為“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有誰認為百度這個商業公司只是在學雷鋒做好事不求利嗎?)。
(2)據《意見》第十一條: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覆制品系非法出版、覆制發行的,且出版者、覆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
(3)據《意見》第十二條的明確認定:“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非法出版、覆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庫可以認定為通過非法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
(4)據以上三條和《意見》第十三條: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或者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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