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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第四十三章邊城豪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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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邊城豪族

“你們怎麽看?”

爺爺聽完話,開始跟其他的老人用少數民族語言討論起來。

我懵懵懂懂的什麽也聽不懂,等了好久才看見爺爺對著公公點了點頭。

接著公公便對我說:“雖然沒有發生什麽,但瓜田李下總是不好!”

“雪兒,你也別說我們為難你,等你身體好了就跟阿慕離婚吧,孩子留在我們家,你這樣的身份,不適合做尚尚的媽媽!”

果然,他們還是對我的尚尚下手了。

我一時無比酸楚:“爸爸,當年我嫁入沈家時,您滿心歡喜。那時您是不反對我的,為什麽現在要這樣為難我?難道這些年我為阿慕為孩子做的,您都看不到嗎?”

當初我跟沈修慕結婚時,是公公力排眾議讓我進門,這些年婆婆對我各種刁難,公公也多有維護。

所以我想知道他還會不會給我留點退路,哪怕一點點也好。

但結果是……

“唉,孩子,你也不要有想法,在我們這樣的家庭裏,家族顏面重於一切!你如今的名聲……唉,不說也罷,你總要為孩子考慮考慮啊!”公公語重心長的說,“你看看你在J縣那麽鬧,讓我們的臉往哪兒擱?”

說完話,他毫不猶豫地拿出手機,當著所有人的面打電話給沈修慕,通知他回來辦離婚手續。

我苦笑:“終究是我太天真了!”

公公若是像表面這樣慈眉善目,他又如何能在J縣走到今天,一切都是我自作多情而已。

沈修慕自是不接受安排,當場砸了手機。公公見命令不動自己的兒子,幹脆勸我主動放棄。

我冷笑起身,整理一下思路說:“爸爸既然要趕我走,我無可奈何,只是在走之前,有些話要和爸爸對質清楚。當著各位爺爺們的面,我不敢有半句假話,也請爸爸做到有一說一,實事求是的回答我提的每一個問題,可以嗎?”

公公完全想不到我會忽然變臉,怔了怔說:“你又想整什麽幺蛾子?”

我冷哼一聲:“那天晚上,我只打了電話給阿慕,以他的手段怎麽能那麽快調動起那麽多力量去找王鎮雄?還能連夜刊發新聞,將輿論徹底調動起來進行大篇幅的報道?這是早就布好的陷阱吧?”

公公聞言警惕起來:“你知道什麽?”

我笑笑:“當日宴會楊康本來並不打算讓我去,是政教局的人特意點我的名,那時我就覺得蹊蹺,初來乍到怎會有人知道我的名字?”

“後來聯想到我曾將要到J出差的事情告訴過阿慕,我也就釋然了。以阿慕的脾氣,他總是會把所有事都和你們說的。

“但那時我還沒想那麽多,只是單純的以為你們這邊經營多年,認識兩個ZF部門的人,打個招呼照顧我一下也是常事。可是我完全沒有想到,你竟然利用我!

“你明明知道王鎮雄極度好色,還利用你的人將我放到夜宴的隊伍中。難以想象當日如果不是我機警,那麽被抓到跟王鎮雄在一起的人便會是我吧?”

“到時候輿論之下,王鎮雄將會被撤職查辦,而我則會被你當成引誘王鎮雄的棋子犧牲掉。”

“到時候你再逼著沈修慕跟我離婚,而因為我是婚內出軌,還得自動放棄尚尚的撫養權……爸爸,這就是你的手段嗎?就為了徹底的把王鎮雄掀翻,你就要這樣犧牲我嗎?”

我常覺人心不可測,卻也沒想到人性之殘忍,竟已經殘忍到這個地步。

就為他一己私欲,什麽都可以犧牲,我、孩子、甚至他兒子的家庭,他可以全都不放在眼裏。

這樣的人,讓我覺得可恨,可怕,更可悲。而更可悲的是,這樣的惡卻掩蓋在慈眉善目的外表之下,輕易難以察覺。

圍觀的爺爺們終於反應過來,怒不可遏:“孽子!你怎麽能這種禽獸不如的事情來,那可是你孫子的媽媽,你以後拿什麽臉來面對孩子,面對列祖列宗?”

“不要聽她胡說!”公公急了,“她就是想要孩子,編出來騙你們老人家的……”

“騙?”我冷笑,“這麽有理有據的謊言你編一個試試?借有利時機打擊商業對手,這原本無可厚非,可要是讓阿慕知道,你差點把我送到王鎮雄床上,你說,他會怎麽想?”

“阿慕是我的兒子,為家族聲譽,有什麽不可以付出?!”

眼看我的邏輯環環相扣,再不拿出長者的威嚴他便要名譽掃地,公公終於露出他的真面目。

“是嗎?如果沈修慕真的像你說的這麽聽話,那我是怎麽嫁進你們家的?”

我一步一步逼近他,用很輕的語氣說,“退一萬步講,就算阿慕不計較,王家會看不出蹊蹺?當日王鎮雄是吃了藥的,只要我跟人說,是您讓我給他下的藥,您覺得您還能從這件事摘出去?”

狹窄的祖屋驀然寂靜,這一刻,所有人都選擇了靜默。

因為這已經不單獨是我跟公公的恩怨,還牽涉到沈氏族群的利益。

而只要談到利益,他們是不會縱容我的,哪怕明明知道公公是錯的,他們也會讓他繼續錯下去。

“你敢威脅我?”公公冷笑。

“不是威脅,是談判!”

“憑什麽?”

我掏出手機:“今日的錄音我已同步發送到朋友手裏,只要她三個小時之內接不到我的電話,她便會將此錄音全網直播並報警,到時候,你覺得就憑你小小一個邊城土財主,能不能橫行於國家根本大法之上?”

“哦,對了,我忘記您不懂法,好,那麽我告訴您,《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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