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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向北行第八百五五章【親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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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向北行 第八百五五章 【親唐】

鳥羽的事情,黃傑倒也知道得不多,但大體上如今日本國內是由他親爹白河法皇掌控一切,並且還把持著他兒子做傀儡天皇二代的事情還是清楚的。

由於黃傑本身對日本並不感冒,且如今取得日本消息的渠道也不算暢通,所以對日本國內的具體狀態還真是搞不清楚。

而且,這個鳥羽一來,也不是對著黃傑納頭便拜,強烈要求黃傑大大幫他返回日本奪回皇位,反倒是表達出了“世界那麽大,我想去看看”的想法,這還真有些叫黃傑措手不及。

不過,想來黃傑與日人往日無怨近日無仇,與這鳥羽於是初次見面,他應該沒必要欺詐來賺,所以黃傑也就只能姑且信了。當夜便也在黃府以家宴接待並留宿,後來又去尋了舅父,如今已經是黃州知府的姚政尋了一座府衙轄下的府邸與這鳥羽居住。

自然,來了便也是客,黃傑也就將他領去龍山書院好好觀摩了一番,沒想到他竟然對趙良嗣的“國際課”十分感興趣,聽過兩堂有關高麗、金國和西夏三國時政課後,竟然提議要拜在趙良嗣的門下求學,並且還主動將日本國內的時政拿出來講解和請教,反倒讓黃傑和趙良嗣都不好拒絕了。

大體上來說,如今的日本可以說是處在被稱之為“平安京時代”(平安時代)。說是大概從三百多年前,日本量派遣了“遣唐使”來到大唐(差不多應該就是李隆基至周武朝這一段時間)全面學習了唐朝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之後,當時在位的桓武天皇(公元781年—公元8o6年在位)即位,便決定全面“唐化”並走“親唐”策略,要給日本搞改革。

在當時,真正掌握日本朝廷實權的並不是天皇,而是各地的“大名”,這大名也就是類似中原王朝的諸侯,實際管轄和掌控著治下的人力和土地,所以這桓武天皇要改革,沒有大名支持顯然是不成的,不過這廝還是有些本事,他在打倒僧道鏡而取得統治實權的藤原種繼(公元738年一公元785年)支持下,於公元784年遷都山背國(今京都府中南部)的長岡,離開了貴族和大寺院等守舊勢力盤根錯節的平城京。

桓武遷都成功後,便也按照“唐法”積極維護法制,刷新新地方政治。在社會經濟制度方面也按照“唐法”進行了改革。

總之一句話,桓武朝的改革使封建國家的經濟軍事實力有所增強,天皇制集權國家的權威得以保持。

桓武朝以後諸代天皇也進行了改革。嵯峨天皇(公元8o9年—公元822年在位)為加強天皇權力,提高工作效率,對政府機構進行了整頓,設置“藏人”和“檢非違使”。這兩者都是令裏沒有規定的官職,故稱“令外官”。藏人侍於天皇左右,掌管機密文件,傳達天皇詔效,檢非違使執掌京都軍事、警察、審判事宜。這兩個原屬臨時性的官職後來改為常設,置藏人所和檢非違使廳,權限越來越大。

隨著不斷改革,原有許多律令內容已經過時,條文需要不斷修改,嵯峨天皇命制定“格式”,取年號名《弘仁格式》。

封建統治階級雖然進行了一些政治改革,但是作為早期封建國家掠奪農民的土地制度——班田制的崩潰仍然是不可避免的。由於班田制的崩潰,國家為保證財源,便不得不采用新的租賦征課方式,田堵制(負名制)於是出現。

田堵制就是讓較殷實的農戶每年承包一定面積耕地的經營,擔負納租責任。這種承包人稱“田堵”(亦作“田刀”、“田部”),所承包的耕地稱為“負名”,“田堵”承包耕地每年春天要向國家提出申請書(“請文”)訂立契約。田堵制的采用,一方面表明在班田制停止後國家力圖通過這種方式來阻止土地歸農民所有,繼續維持土地國有制;另一方面又表明國家在某種程度上承認了8世紀中期以來班田農民鬥爭的成果,即承認了農民對實際耕作的土地的占有。“田堵”一詞似乎就是來源於土地占有者在其所占土地的周圍築堵(墻)的習慣。當然由於規定契約一年一換,說明田堵這種土地占有方法還是很不穩定的。隨著田堵制的推行,政府征課租賦已不再按照公民戶籍上的人頭,而是按照登記在土地冊上的田堵實際耕種的土地面積了。

田堵制大約出現於公元9世紀,後來田堵由於堅持鬥爭,得以逐步加強耕地的占有權,對耕地的占有相對穩定,給所占土地加上自己的名字,稱為“xxxx名”。於是產生了“名田”,它的所有者稱為“名主”。“名田”可以繼承和轉讓,“名主”對“名田”的這種權責稱為“名主職”。“名田”一般是1至3町,個別的才達十幾町或幾十町,因而所有者有小名主(小名田堵)和大名主(大名田堵)之分。小名主是富裕農民、自耕農,基本依靠自家勞力耕種名田,勞力不足者將部分名田租給“小百姓”、“作人”、“名子”等貧困農民。大名主是“領主名主”,多在邊疆地帶。他們的名田經營方式不盡一致,或全部出租,或部分出租,沒有出租的部分作為直營田自耕。在直營田裏往往以具有半奴隸式依附農民身份的“下人”充作主要勞力。名主雖然有大小之分,包括不同階層,但在對國家的關系上他們的立場基本一致,因為國家對他們都同樣征租和征調徭役。

1o世紀以後,有別於自墾地型莊園的寄進型莊園逐漸增多。這是指通過接受“寄進”(進獻)土地形成的莊園。原來地方開領主為得到權力的庇護和借助這種權力使自己的莊園不輸不入化,便往往把自己的莊園進獻給中央貴族和大寺社,奉之為領主,稱之為“領家”,分給莊園年貢的一部分,自己則保留“下司職”或“預所職”(均指莊官)留在原地,管理莊園。如果“領家”以為自己的權勢仍不足以同國司抗衡,則將莊園進獻給更有權勢的貴族,奉之為“本家”,於是“本家”成了更高一級的領主。從而在莊園內部形成“本所職”一“領家職”一“下司職”這種層層瓜分年貢丶土地的等級所有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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