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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章《歷仕錄》——王之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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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章 《歷仕錄》——王之垣

王之垣,字爾式,號見峰,山東桓臺人,明代大臣。王貴的第五代孫,王重光次子。中進士授荊州推官,歷任刑科給事中、府尹、戶部左侍郎、刑部尚書。任湖廣巡撫期間曾殺何心隱,著有《承天大志紀錄事實》、《歷仕錄》,卒於家,享年七十八歲,贈戶部尚書,賜祭葬,以子象乾累贈少師兼太子太師,兵部尚書。

王之垣,太仆寺少卿王重光次子,王重光未第時,家境貧困,王之垣兒時常常臥敝絮、食粗糲,但王之垣學習刻苦,日夜不綴,考中進士,授湖廣荊州府推官,掌刑獄。在荊州五年,前後太守四人,他們都以道義相厚。一次,王公受監察禦史陳幼溪委托,協同考核岳州府太守姜省吾的吏治,事前姜太守派同鄉官吏,送給王之垣豐厚的禮物,以求在考核時美言幾句,王之垣嚴辭拒絕,姜太守很不高興。一個月後,王之垣隨按院出巡,按院發下岳州府巴陵縣支銷底簿,查算帳物,發現姜太守朝覲回收賀禮折緞銀八兩,席禮折緞銀八兩。王之垣很驚訝,當面質問姜公,姜公大怒,發誓絕無此事,王之垣說:“知公必無,所以面問,今不必怒,只拘該吏一問,自明矣。”後審問該吏才明白,是署印通判某取送姜公,姜公未收,通判私收不發,姜公遂放下心來,說:“前公辭我禮,疑公難為人,卻是這樣好人。”這次,同行的有四位推官,考核結束,按院留下姜公問:“四推官行事如何”姜公答日:“王推官老成,他人不及。”

王之垣,平常不囑托私事,所以執法也不徇私情,任湖北巡撫時,得安景王府宮殿失火,王之垣親赴現場查訪後,得知夂廢宮內打柴人遺火。但他回來,南京一士大夫在江陵相公處散布謠言,說是署印王同知、張通判請客遺火,此事牽連侍郎何士陽及其子監生宇度和鄉官。一天,王之垣與本道傅君說:“事要從實,才無後悔,若累府官及士大夫,異日事有變,難說。”可此後,王之垣聽說南京及相公來信“如此如此”,傅君也“唯唯從事”,總司也有人迎合此事,說:“訪之果是請客遺火。”王之垣說:“有何證據,方可具疏”於是,委托李澄川副使帶領四個知縣,再次進入景王府,實地考察,結果無請客蹤跡,只有積柴和救火水桶而已。該道隨總司拘拿二府官,巡按也覺不解,說二官猖狂無狀,王之垣在武漢同總司及德安府知府再次對證,結果,請客遺火無據,只是每年年底府縣多人打柴,但不知是誰遺火,只定罪巡風官及看守人,然後了結此案。王之垣後入京城,見到相公及總憲陳年伯,他們說:“火災疏甚穩妥,得大體。”

由巡撫轉戶部侍郎,管太倉。王之垣入倉查驗斛鬥,發現倉內一大鬥異常,問吏卒,吏卒回答說:“凡糧到倉,該倉鬥級每人先支一鬥是歷來舊規,亦運糧人所願也。”王之垣說:“豈有此理,即照常與之,亦是徇私,況另置一大鬥,可乎”於是,下令各倉主出示,革除此法,戶部修總督倉場,衙門估計約用百金有零,管糧廳石郎中說:“此銀例該各倉鬥級出辦。”王之垣說:“豈有此理,宜其大鬥要糧也。”於是,王之垣和尚書張心老說了此事,讓戶部發銀修繕。

王之垣上書歸省,戶部虛席以待六月,但王之垣竟稱病,居家不覆出,平日不囑托私事,不徇私情,致仕後,又書一貼於廳雲“誓不說事”,果然,居家十四五年,鄉人沒有一個求托者。王之垣太夫人八十高壽,鄉人平日不相往來者約三百人,紛紛拿著賀禮,為太夫人慶壽,王之垣對頭人羅軫說:“某平日不管人家閑事,何敢勞諸君”羅說:“正因公不說事,不害人,大家陰受其賜,所以來也。”

雖家居,猶有拳拳報國之心,長子象乾以參政備兵上谷,王之垣囑托他:“吾家世儒生耳,委爾於邊野,犯鋒鏑不慈,以為難也而避之,逆上命,不忠,吾終不以慈廢忠矣。”象乾理應入蜀,但念父年老,不願動身,王之垣又勸說:“上方西顧,豈臣子顧家時耶”若當移孝為忠,戀菽水非吾願也。”象乾既行,盡瘁西事。王之垣如此平居,無鮮甘之奉,華美之飾,真乃古大臣之風。

居家20年,課教諸孫,閉戶著書,有《承天大志記錄事實》三十卷,《律解附例》八卷,《歷仕錄》一卷,《炳燭篇》一卷,《攝生篇》一卷,《瑯琊游記》三卷,《百警篇》一卷,《念祖約言》二卷,《日程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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