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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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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甜:“?”

陸讓:“妨礙名譽及信用罪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受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處一千元以下罰金。”①

辛甜明白了什麽。

陸讓繼續說:“她那舉報信,一會散播出去,能關她兩年。”

裝暈的孫花瞬間睜開雙眼:“不行!”

……

作者有話說:

①此條由來《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79年7月二次會議通過,80年1月1實施,查資料時沒找到初版刑法有誹謗罪,才引用了民國刑法。

只是單純的扯虎皮,陸讓嚇人的,後舉報信傳播也不能成為多定罪理由。

建國後至新刑法實施期間大多定罪、量刑皆依靠政策,當時法律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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