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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章 隔行如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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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有點害怕了,因為我受到鄧鄧死亡的驚嚇,還有看見現在周醫生白大褂忽然動起來的畫面,竟然都不敢擡起頭,再看著他的臉了,因為我怕我看到的會是上次鄧鄧摔壞腳住院時,我給鄧鄧出去吃的,卻被正修理而未正常使用的電梯指引,來到了7樓太平間看到的那個周醫生。

不管了,為了鄧鄧,我拼了!

我擡起頭,看向周醫生的臉,還好,那是剛才那張臉,沒有絲毫的變化,甚至表情都沒有變化,還是一副面癱臉。

“周醫生,那遺體為什麽要先停放在醫院而不是直接送到殯儀館呢?”

“我剛才都已經說了,不想再重覆說了,你們現在正浪費我的時間,你們知道醫生的時間有多寶貴嗎?因為死者家屬辦理死亡手續,到送去殯儀館的過程很長。又不能馬上搬回家中,在太平間還方便家屬來看,並可以幫忙整理死者衣服。有時還有突發狀況,意外事故需要警方調查,不會受他人影響,擾亂警方秩序。誤導警方偵查方向。這時把死者放在太平間裏是最好的選擇。而且現在是炎熱的夏天,死者身體已經沒有生存的痕跡,血液不在流通,體溫下降,在遇到外面燥熱的溫度,屍體很容易腐臭,長屍斑等現象,你沒聞到現在病房裏的氣味兒跟剛才都不太一樣了嗎?嚴重的話還會出現蛆蟲等微生物。因此在天平間死者被放在像棺材一樣的鐵箱中,其中的冷氣不會導致屍體腐爛,可以保持屍體完整度。所以才有了太平間的存在!由於第三方死亡警察需要取證,如法醫之類,所以你們放心,一定不會先送入火化,因為在火化前需追究責任方,而在警方排除調查清除之後,家屬協議簽證之後便送往殯儀館火化,至於如果你們同意,那屍體也可以放在地上,還是那句話,醫院設置的臨時太平間,只是用於短暫存放屍體!聽明白了嗎?”

“那殯儀館……”

“殯儀館設置於城鎮中,是各地區民政部下設的事業單位,是專業承辦喪葬事宜的機構。殯儀館下設殯葬咨詢室、殯葬業務接洽處和火葬場。我國推行火葬,為火葬服務,在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方,也提倡土葬改革。而殯儀館為殯葬接運屍體、火化、骨灰寄存以及悼念活動會場等項服務。職能是負責死者入葬之前的喪事,比如追悼會,所需的場所、和像花圈之類的用品,也會賣骨灰盒,只是隨著國家對殯葬市場的開放,私營骨灰盒的出現,讓逝者家屬有了更多的選擇。這回我解釋的夠詳細,夠清楚了吧?”

“那我還看新聞說,有一個死者莫某,8日不幸因病去世,被送至該殯儀館。死者家屬和殯儀館商量好,次日設靈堂哀悼,10日召開追悼會後火化。誰知9日上午,家屬來到殯儀館後,怎麽也沒找到親人遺體,另一具“已經火化”的遺體仍在,但骨灰已被親屬領走,發生了這一連串“陰差陽錯”的事件遂報警,而調查中發現,9日就“已火化”的一襄樊梅姓婦女遺體,此刻卻仍躺在殯儀館內,殯儀館趕緊和梅某的家屬聯系,將骨灰追回。事發後,當地派出所成立了協調小組。經調查,有關部門否定了屍體被盜可能,基本認定是殯儀館工作人員錯將莫某當梅某提前火化,而殯葬管理所負責人也誠懇的表示,責任完全在他們!這個事兒,周醫生,你怎麽看?”

周醫生可能是被我的奪命連環扣步步緊逼的,不太開心了,語氣都有了很大的變化,“那是意外,懂嗎?再說了,其他地方的事情,我不做以評論,我只知道我們白光醫院的太平間,絕對不會發生你剛才說的那種事情,行了吧?還沒聽懂是嗎?”

“醫生,是你沒有聽懂吧?司法實務中,非正常死亡事件經常發生,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於非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即有關知情人員發現非正常死亡事件,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審查非正常死亡事件有無可疑之處,是否屬於犯罪案件,應否立案偵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等。其中,死因鑒定是正確認定非正常死亡事件性質的重要前提和環節。但是,由於法律規定的缺失,在死因鑒定方面存在著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死因鑒定工作缺乏公信力。公安機關對不明原因死亡事件進行現場勘驗,出具鑒定結論,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監督制約缺失。二是屍體及死亡原因的鑒定偏重於生理醫學方面的鑒定,忽視用犯罪學、法醫學的眼光來對事件進行分析、鑒別。三是對屍體及死亡原因的鑒定不規範,經常出現鑒定滯後、失去最佳鑒定時機的情形。由此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引起軒然大波的死因確定事件,有關當事人乃至社會各界對鑒定結論不信服,難以避免由於死因鑒定失誤放縱犯罪的情況,甚至引發群體事件。”

“曉嬌,你怎麽來了?”

曉嬌不知道從哪裏弄的輪椅,打開了鄧鄧病房的房門後,又馬上的從裏面關上了,此刻曉嬌正被她的媽媽,也就是剛才來鄧鄧病房,給我們送小點心的那位阿姨推著。

我趕忙跑過去,拽著曉嬌的手,然後貼著她的耳朵對她說著悄悄話,“曉嬌!白光醫院隔音效果這麽好,你是怎麽聽到的?”

“門縫啊!”曉嬌調皮的看著我的臉,然後接著對周醫生說。

“也就是說,為避免出現公安機關自鑒自偵、多頭鑒定、重覆鑒定等情況,迫切需要在我國的刑事、民事訴訟程序中確立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實施的死因認定程序作為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由檢察機關進行監督,有利於正確認定死因,使案件正確定性,避免多家鑒定機構對同一死亡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鑒定結論,而造成死亡原因無法確定,對於及時查明死因、伸張正義,推進法治進程,提升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無疑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你跟我說這些幹什麽,你是誰?”

“我是將來的大律師,現在的輪鴻大學研一的學生丁曉嬌。知道我是誰了吧?那我現在就要開始說了,當今世界很多國家都有檢察官參與確認死亡原因的制度。如在英國,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實行驗屍官或死因裁判官制度,在蘇格蘭則實行檢察官佐證制度。由驗屍官或檢察官主持負責對可疑死亡案件的調查。在蘇格蘭地區,凡死亡原因不明或有疑問的,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將屍體送往大學法醫鑒定機構進行屍體解剖。蘇格蘭內政和衛生局在4所大學設4個法醫學鑒定機構,各法醫學鑒定機構行政上由大學管理,政府撥給經費。法醫學屍體檢驗必須有兩名法醫參加,共同在鑒定書上簽字,兩名法醫均須在不同時間出庭,接受詢問和質疑。香港地區則實行死因法庭與死因裁判官制度。香港地區的死因裁判法庭審理各類非正常情況下死亡事件,比如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事件而死亡、或在可疑情況下死亡,以判明死亡的性質和原因。根據香港現行法例規定,共有20種死亡案件需要報告死因裁判官處理。其中包括死亡原因不明、意外或受傷所導致的死亡、在官方機構看管下死去,比如在獄中或羈留中心死亡、胎兒死亡、產婦死亡、自殺身亡、受虐待、饑餓、疏忽導致死亡等。死亡事件的相關責任人或其他負有報告責任的人,獲悉死亡事故時,應盡速向死因裁判官報告,而警方看管期間發生的死亡事件應由警方向死因裁判官報告。死因裁判官接到上述報告後,有責任查明死者的死因及環繞事件的真相,作出防止同類死亡事件再發生的建議,使一些危害生命的因素及早被發現,揭發被忽視的罪行。”

“不好意思!我們這是輪鴻市!”

“看來你真的沒有聽懂啊?醫生!對建立確定死因的檢察監督制度的設想是發生死亡事件而死因或犯罪實施人不明的,轄區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不遲延地通知檢察機關臨場監督。而檢察機關接到通知的,應當立即派出檢察官到達現場實施監督。檢察官監督的內容是運用法醫學、犯罪學相關知識及司法經驗對死亡原因作出判斷。引導公安人員依法收集證據,指控犯罪。監督糾正公安人員在死因鑒定及後續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我想說的意思是,雖然是設想,但是醫生,你怎麽就敢保證設想鄧鄧現在就一定去世了呢?萬一真的是假死現象呢,法律規定尚且需要不斷的完善修改,難道你們醫院的規定就完全沒有漏洞嗎?”

隔行如隔山,周醫生竟被曉嬌說的一楞。

“好!那我就再給你們30分鐘的時間,30分鐘一到我就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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