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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章 改制之議、刑罰之論【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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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正始五年秋正始六年,這將近一年間,大將軍曹爽在皇帝曹芳的支持下,與麾下眾僚齊心力革除著弊政。

河北冀州的大中正官多數已被罷免或限權。這也使得許多世族老臣的利益與權柄被嚴重觸犯。

正始六年冬,十二月辛亥日。十五歲的皇帝曹芳頒布了一道政令:詔已故司徒王朗所做《易傳》,作為太學課考之教材,令學者得以課試。

這道政令看似平平無奇,可實際上正是曹芳對曹爽正在進行的改制一種肯定、鼓勵與幫助。

以往的人才選定,都是以朝中元老或地方世族中正官所決定,而如今曹芳親自制訂了《易傳》課考法,正是為了把國家的選舉大權從這些世族手中奪回來。

客觀的說,九品中正制在文帝曹丕時期,還是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的。

比起東漢末年外戚、宦官賣官鬻爵,察舉制只憑借“孝廉”選拔官員,無疑更為先進。

但是任何制度執行一段時間後,必然會發生變質,九品官人法也不例外。

明帝時,這種變質的弊端就已經有所體現了,因此明帝曹叡采納了故司徒董昭的建議,立郎吏課試法:“郎吏學通一經,才任牧民;博士課試,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華不務道本者,罷退之。”

他還曾詔令散騎常侍劉劭作都官考課法七十二條,並將這七十二條交付百官議論,只可惜沒有議出結果,這七十二條都官課考法最終未能實行。

而如今,曹芳的《易傳》課考法,正是對當年明帝都官課考法的彌補。

――

雍州,長安城,征西將軍行轅。

這一年間,夏侯玄雖然遠在長安,沒有親身參與大將軍曹爽的改制,但他卻也忙的不可開交。

六年春,二月間,雍州南境的南安郡發生了一場地震,災民甚眾,再加上南面蜀將姜維督率的蜀虜正蠢蠢欲動,因此夏侯玄不僅需要一面賑災、安撫災民,控制災情疫情,同時還得安排雍州南境的防禦部署,忙的焦頭爛額。

不僅如此,夏侯玄在百忙之中,依舊關註著朝中改制諸事宜,關於裁撤中正官權力一事,正在按照計劃正常的進行;撤郡一事由於會遭到數以百計的中層郡守官僚的反對,因而不可操之過急,還需從長計議。

夏侯玄這一年來最為關註的一項改制,是何晏提出的恢覆肉刑一事。

肉刑自古有之,包括黥、劓、刖、宮、大辟這五刑,以及其它侵刻肌膚、殘害人體的刑罰。

肉刑起源於“殺人者死,傷人者創”的覆仇思想。至夏商周三代已成為國家常刑,有三典五刑之說,秦及漢初相沿不改。

漢文帝在位期間,先後廢除了肉刑中的墨、劓、斬左右趾和宮,被後人譽為“千古之仁政”。自此以後,肉刑在國家法律中基本停用。

此次刑制改革起源於這樣一件事。

當時藩國齊國的太倉令淳於公犯法,按律要被處以肉刑,他的小女兒緹縈便陪同父親到了京城長安,向文帝上書,說自己願意去做官奴,以贖父親的肉刑之罰。

漢文帝很感動,於是就有了廢除肉刑的想法,他讓丞相張蒼和禦史大夫馮敬商議,最終將墨刑、劓刑和斬左、右趾、宮改成了笞刑和死刑。

本朝自太祖以來,雖屢有恢覆肉刑的議論,但始終沒有議出結果。

雖然此政被稱之為“千古之仁政”,但是在執行過程中,笞刑數量很多,有的三百,有的五百,結果很多人受了鞭笞之刑便喪了命。

因此有些士大夫批評說,雖然名義上減輕了刑罰,結果反而卻殺人更多,雖然漢景帝即位後,繼續刑制改革,兩次頒布詔書,將笞刑數量大幅度減少,但此弊端仍是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這也就是後世君主為何要考慮恢覆肉刑的原因。

到了漢末,大魏代漢以來,就先後有過四次覆肉刑之議。

第一次,是在建安十八年,當時魏國剛剛成為漢的新藩國,時任魏王的太祖曹操便下令讓眾人評議此事。

太祖對鐘繇、陳群所說恢覆肉刑的想法十分看好,但由於當時反對者頗多,加上太祖覺得當時天下未定,軍事未罷,更難以自己一個藩國的法令更改整個漢朝之制,於是便將此事擱置了下來。

第二次商議此事,是在文帝曹丕黃初元年,當時主管刑獄的鐘繇再次大力倡議恢覆肉刑,正反雙方辯論未定,吳蜀便已來犯,因而此事再次被擱置。

明帝曹叡太和年間,進行了第三次商議,此次依然為鐘繇所倡議。

此次朝議十分激烈,鐘繇認為,那些原本犯了肉刑之人,不應該處以死刑,應當還是照肉刑處理。並提出這樣可以達到“歲生三千人”的效果,也就是國中每年都可以多存活三千人。

王朗卻以為,這種做法雖有輕刑之實,卻難免酷烈之名,實施起來在固然有“起偃為豎,化屍為人”之效,但將導致吳、蜀謠言四起,恐怕政策尚未施行下去,百姓便先開始恐慌,向吳蜀流竄。

當時參與此朝會的,足足有議者百餘人,大部分的讓都同意王朗的看法,不主張恢覆肉刑。

曹叡覺得王朗說的有理,再加上朝中阻力太大,且吳蜀未平,最終還是沒有施行此事。

而如今,曹爽開始改制,何晏又重新提出這條陳年舊議,更是不得不認真對待。

――

夏侯玄在考慮,恢覆肉刑一事應不應當被采納。

當此亂世,恢覆此以傷代死之法,固然會讓國家人口增多,但這肉刑一旦恢覆,雖然暫時有利於國力,但後世呢?

一旦大魏後世君主得以一統天下,屆時天下大治,卻又再到哪裏去尋找漢文帝那般仁君賢主?

此等殘忍肉刑,今日一旦被恢覆,日後再想要廢除,可就難了。

夏侯玄思慮已定,立即取出筆墨紙硯,提筆懸腕,寫了一封反對恢覆肉刑一制的論疏文章:

『以下幾篇長文讀者理解起來可能有些困難,因此不必細究,此處只是為了小說歷史效果而添加。』

“夫天地之性,人物之道,豈自然當有犯何!荀、班論曰:‘治則刑重,亂則刑輕。’又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夫死刑者,殺妖逆也。傷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類也。如其可改,此則無取於肉刑也。如雲死刑過制,生刑易犯,罪次於古當生今獨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與盜,吏受賕枉法,男**亂,死者皆覆古刑,斯罔之於死,則陷之肉刑矣。舍死折骸,又何辜也?猶稱以滿堂而聚飲,有一人向隅而泣者,則一堂為之不樂。此亦願理其平,而必以肉刑施之,是仁於當殺,而忍於斷割;懼於易犯,而安於為虐。哀泣奚由而息?堂上焉得泰邪?仲尼曰:‘既富且教。’又曰:‘茍子之不欲,雖賞之不竊。’何用斷截乎下愚不移,以惡自終?所謂翦妖也,若饑寒流溝壑,雖大辟不能制也,而況肉刑哉!赭衣滿道,有鼻者醜,終無益矣。”

夏侯玄寫完論疏,便差人送去了洛陽大將軍府中。

――

曹羲等人看了夏侯玄論疏後,十分讚成夏侯玄的觀點,可是何晏、李勝等人還是沒有被說服,因此李勝又以一篇論疏回覆了夏侯玄,訴說恢覆肉刑的好處:

“肉刑之作,乃自上古。書載‘五刑有服’,又曰‘天討有罪,而五刑五用哉’。割劓之屬也。周官之制,亦著五刑。歷三代,經至治,周公行之,孔子不議也。今諸議者惟以斷截為虐,豈不輕於死亡邪?君雲‘妖逆是翦,以除大災’,此明治世之不能去就矣。夫殺之於刑,皆非天地自然之理,不得已而用之也。傷人者不改,則刖劓何以改之?何為疾其不改,便當陷之於死地乎?妖逆者懲之而已,豈必除之邪?刑一人而戒千萬人,何取一人之能改哉!盜斷其足,淫而宮之,雖欲不改,覆安所施。而全其命,懲其心,何傷於大德?今有弱子,罪當大辟,問其慈父,必請其肉刑代之矣。慈父猶施之於弱子,況君加之百姓哉!且蝮蛇螫手,則壯士斷其腕;系蹄在足,則猛獸絕其蹯:扶元反。可毀支而全生者也。夫一人哀泣,一堂為之不樂,此言殺戮,謂之不當也,何事於肉刑之間哉?赭衣滿道,有鼻者醜,當此時也,長城之役死者相繼,六經之儒填穴滿坑,何恤於鼻之好醜乎?此吾子故猶哀刑而不悼死也。”

――

夏侯玄看了李勝的回覆,搖了搖頭,心想,看來李勝等人還是不明白恢覆肉刑的害處,他又揮毫寫了篇論疏,遣人送去了洛陽:

“聖賢之治也。能使民遷善而自新。故《易》曰:‘小懲而大戒。’陷夫死者,不戒者也。能懲戒則無刻截,刻截則不得反善。暴之取死,此自然也。傷人不改,縱暴滋多,殺之可也。傷人而能改悔,則豈須肉刑而後止哉!殺人以除暴,自然理也。斷截之政,末俗之所雲耳。孔少府曰:‘殺人無所,斫人有小瘡。’故刖趾不可以報屍,而髡不足以償傷。傷人一寸而斷其支體,為罰已重,不厭眾心也。”

就這樣,兩人來回往返共寫了十六份論疏,可終究誰也沒能說服誰。

曹羲也寫了這樣一篇奏疏來支持夏侯玄反對肉刑的意見:

“夫言肉刑之濟治者,荀卿所唱,班固所述。隆其趣,則曰像天地為之惟明;察其用,則曰死刑重而生刑輕。其所馳騁,極於此矣。治則刑重,亂則刑輕。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固未達夫用刑之本矣。夫死刑者,不唯殺人,妖逆是除,天地之道也。傷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類也。如其可改,此則無取於肉刑也。且傷人殺人,皆非人性之自然也,必有由然者也。夫有由而然者,激之則淫,敦之則一,激之也者,動其利路,敦之也者,篤其質樸,故在上者,議茲本要,不營奇思,行之以簡,守之以靜。大則其隆足以牟天地,中則其理可以厚民萌,下則刑罰可以無殘虐。民靜理則其化為惡之尤者,眾之所棄。眾之所棄,則無改之驗著矣。夫死之可以有生,而欲增淫刑以利暴刑。暴刑所加,雖雲懲慢之由興,有使之然,謂之宜生,生之可也。舍死折骸,又何辜耶?猶稱以滿堂而飲,有向隅哀泣,則一堂為之不榮。在上者洗濯其心,靜而民足,各得其性。何懼乎奸之不勝,乃欲斷截防轉而入死乎?”

期間丁謐等人也參與到了其中,大家來往以書信辯論,可是最終夏侯玄、曹羲等人既沒有說服李勝、丁謐等人,對方也沒能夠說服曹夏二人。

大將軍曹爽見此事難以推行,於是便將覆肉刑之事再次擱置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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