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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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雋是秦明歌的直系師兄。彼時秦明歌入讀法學院,大三的許雋很快受她吸引:顏色好,聰明內秀,卻不咄咄逼人。
秦明歌一度也對他有好感,但最終認為他們並不合適:師兄家中貧寒,對金錢、前途有著極度克制的自尊和極為迫切的*,兩者糅合在一起,使得他渾身似一把重重布匹也裹不住的尖刀——她的庭訓教她從容,而他總是叫她不安。
後來就讀同一所大學金融系的高中同學為她介紹張嘉永,後者對她傾心並發起追求攻勢。當時的許雋正在焦頭爛額地準備畢業答辯、找工作,等他得閑,一切已經塵埃落定。
“你不選我沒關系,”彼時許雋對秦明歌說,“但是張嘉永也不是上選,他並非內心足夠堅定的人。”
“這需要一點年紀和許多經歷才能做到。”秦明歌這樣回答,“現在的我,配現在的他,剛剛好。”
然後許雋畢業,進入律師事務所,很快在一眾助理律師中脫穎而出,兩年的實習期屆滿,他轉正後第一時間獨立辦案——案源相當不少,連秦明歌畢業後有幸跟隨徐大狀做助理,也有賴他引薦。
許雋在律師界很是風光了幾年,他的眾多當事人中不乏本市的大鱷——其中一位史達鼎鼎有名,此人放高利貸,手下養了一班人,既包括開皮包公司便於洗、錢的眾多馬仔,也包括為其業務打擦邊球保駕護航的律師。許雋是其中一位。他從史達律師班底中最不起眼的小狀做起,以其膽識、專業能力,很快崛起為史達倚賴的重將。
眾所周知,民間高利貸是可以比肩販毒、販賣軍火的暴利行業。許雋以其劍走偏鋒,很快實現他名利雙收的理想——只是此時史達有一筆巨款不僅涉及民事糾紛,還涉入刑事犯罪,許雋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仍然走他的偏鋒——可惜此次註定鎩羽而歸——他被檢方控告犯有律師偽證罪。
許雋的才華毋庸置疑,欣賞他的前輩、老師不在少數。他被拘留入獄後,秦明歌連同眾人一起為他奔走,最後他們共同的刑法學老師秦廣征教授親自擔任他的辯護律師,針對許雋的審判最終以證據不足、無罪釋放告終。
但是經此一事,許雋的律師職業生涯也就此戛然而止。
許雋卻像打通了通向另外一個世界的路——他不知如何與史達達成了某種協議,居然從史達手中分了一杯羹,像模像樣地也做起了“民間借貸業務”(其本人語)。當然,明面上他經營著集餐飲、休閑一體的連鎖會所。
許雋創業之初,秦明歌還曾出借資金——如果我們縱觀時間的長河及整個事件,就會發現,所有的事情,都自有因果——當年秦明歌借給許雋的錢,正是她和張嘉永投資回籠打算歸還給父母的資金。正是因為這次出借行為,導致秦明歌只能分多次、且漫長地償還父母的借款,也因此在她主張小別墅是父母出資購買並系對她個人的贈與時,張嘉永予以反駁卻提不出相反的證據證明。
從以上秦明歌和許雋的相識、交往史,可以看出,兩人的關系、感情相當深厚,張媽辱罵秦明歌“不守婦道”所指向的對象也正是許雋——也許這也是張嘉永暗自忌諱的吧。之所以說是“暗自”,是因為明面上張嘉永與許雋也相交頗深。
這又要從張嘉永的工作說起。張嘉永所在的公司兩年前成功上市。上市前後張嘉永都是公司財務部的一把手,財務工作有許多無法贅述之處,其中一項,是跟各銀行負責人接洽商談貸款,而貸款歸還期限屆滿時公司的資金也許並沒有及時回籠,此時就需要借助民間資本——講白了就是先借高利貸把銀行貸款先還上,然後利用良好的信用記錄和公司的固定資產再貸款,等貸款發放後,或者公司資金回籠後,再第一時間把高利貸還上。
張嘉永的工作決定他得去找錢,許雋的生意決定他需要業務,他們倆互為供需關系,何況中間還有一個秦明歌。於是張嘉永對他負責籌措的款項部分,漸漸地都找許雋解決——哪怕扣掉許雋給他的回扣,許雋的借款的整體利率仍然低於其他債權人要求的利率,張嘉永完全可以向老板交代。
不管是工作所需的借貸,還是私人索取的回扣,都意味著,張嘉永和許雋之間有多筆資金往來。
許雋把秦明歌所要求的銀行流水都打了出來,有他名下的,也有他員工名下的,“這些都是轉款到張嘉永名下賬戶的記錄,總額大概300多萬。”
秦明歌頭也不擡地翻看流水單,“嗯,那我們做一張500萬的借條吧。”
“妹子,”饒是以許雋的城府都微微吃了一驚,“你對張嘉永,真是趕盡殺絕啊。”
“並不,也許他以後吃不起燕窩魚翅了,但吃快餐的錢我還是給他留了的。”
對秦明歌和許雋這樣深谙規則的人來說,如何使證據和說辭之間嚴絲合縫並非難事。
~~~~~~~~~~~~~~~~~~~~~~~
張嘉永很快應召,到法院領了傳票和起訴狀副本等相關應訴材料。
“我是案子的主辦法官,我姓湯。”接待他的法官說道,“舉證期限30天,如有證據請於期限內提交。請在15天答辯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辯狀——如果你有調解的意願,可以隨時電話我,傳票上有我的辦公電話。”
彭旭東很快得知他被起訴的事,親切過問,“咱們公司不是請了法律顧問麽?程律師是一位資深大狀,你也不用那麽麻煩再跑去外地請律師,請他就行了。”
案子如期開庭。
湯法官:“下面又原告陳述起訴的請求、事實及理由。”
許雋:“請求:1、判令被告張嘉永、秦明歌共同償還原告借款500萬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10月2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借款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如下:原告與二被告系朋友關系,二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11年6月16日,被告張嘉永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原告出於友誼,同意其請求,並通過員工項峰銀行轉賬方式向其轉款50萬元,現金交付50萬元,被告張嘉永向原告出具了100萬元的借條,借條上約定借期6個月,按月息2分計息。後被告張嘉永又於2011年8月11日,再次向原告借200萬元,原告出於信任,再次同意借款並通過銀行向其轉賬110萬元,分別於8月12日現金交付50萬,於8月13日交付現金交付40萬元,被告張嘉永於8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條上寫明其收到借款200萬元,款按月息2分計息,於2011年12月16日前還款。”
“2011年10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張嘉永通過銀行轉賬的14萬元利息。10月21日,被告張嘉永又向一個借款200萬元,稱其在投資房地產項目,利潤豐厚,只是所需資金巨大,需投入更多資金,並主動提出所有借款利息增加到月息3分,且其承諾三筆借款一定統一於半年內歸還。原告為彼此的友誼,也為高額的利息打動,同意借款,雙方為此簽訂總的借款協議,協議寫明:乙方(被告張嘉永)向甲方(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從2011年10月21日至2012年4月21日,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計算。協議簽訂後,原告依約向被告張嘉永轉賬150萬元,現金交付50萬元。”
“但被告此後並未依約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出於友情,只在電話中提醒了一下,被告總是稱很快就給,但直至借款期限屆滿,被告仍未依約支付利息,也未按期歸還借款,經原告幾次催討,也屢屢尋找借口推諉,至今拒不還款。”
“原告認為,被告張嘉永借款逾期未還,已經構成違約,應當償還原告借款及支付利息,因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標準過高,原告酌情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率,以600萬元為本金,從2011年10月21日起按計算至2012年4月21日;同時因被告構成違約,應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因雙方未約定逾期利息,應當參照借款利息的標準,即逾期利息應以600萬元為本金,從2012年4月22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還清借款之日止。”
“因上述借款發生在被告張嘉永與被告秦明歌婚姻存續期間,原告認為,二被告應當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湯法官:“下面由被告進行答辯。”
張嘉永鐵青著臉:“……”
代理人程律師:“被答辯人在訴狀上所訴均不屬實,答辯人的賬戶雖與被答辯人的賬戶有多筆資金往來,但並非借款。被答辯人沒有向答辯人借過錢。請求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張嘉永:“他這是汙蔑!虛假訴訟!”
秦明歌:“我對上述借款毫不知情,被告張嘉永也未將該款項用於家庭生活。我現在已經跟他離婚,不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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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明歌一度也對他有好感,但最終認為他們並不合適:師兄家中貧寒,對金錢、前途有著極度克制的自尊和極為迫切的*,兩者糅合在一起,使得他渾身似一把重重布匹也裹不住的尖刀——她的庭訓教她從容,而他總是叫她不安。
後來就讀同一所大學金融系的高中同學為她介紹張嘉永,後者對她傾心並發起追求攻勢。當時的許雋正在焦頭爛額地準備畢業答辯、找工作,等他得閑,一切已經塵埃落定。
“你不選我沒關系,”彼時許雋對秦明歌說,“但是張嘉永也不是上選,他並非內心足夠堅定的人。”
“這需要一點年紀和許多經歷才能做到。”秦明歌這樣回答,“現在的我,配現在的他,剛剛好。”
然後許雋畢業,進入律師事務所,很快在一眾助理律師中脫穎而出,兩年的實習期屆滿,他轉正後第一時間獨立辦案——案源相當不少,連秦明歌畢業後有幸跟隨徐大狀做助理,也有賴他引薦。
許雋在律師界很是風光了幾年,他的眾多當事人中不乏本市的大鱷——其中一位史達鼎鼎有名,此人放高利貸,手下養了一班人,既包括開皮包公司便於洗、錢的眾多馬仔,也包括為其業務打擦邊球保駕護航的律師。許雋是其中一位。他從史達律師班底中最不起眼的小狀做起,以其膽識、專業能力,很快崛起為史達倚賴的重將。
眾所周知,民間高利貸是可以比肩販毒、販賣軍火的暴利行業。許雋以其劍走偏鋒,很快實現他名利雙收的理想——只是此時史達有一筆巨款不僅涉及民事糾紛,還涉入刑事犯罪,許雋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仍然走他的偏鋒——可惜此次註定鎩羽而歸——他被檢方控告犯有律師偽證罪。
許雋的才華毋庸置疑,欣賞他的前輩、老師不在少數。他被拘留入獄後,秦明歌連同眾人一起為他奔走,最後他們共同的刑法學老師秦廣征教授親自擔任他的辯護律師,針對許雋的審判最終以證據不足、無罪釋放告終。
但是經此一事,許雋的律師職業生涯也就此戛然而止。
許雋卻像打通了通向另外一個世界的路——他不知如何與史達達成了某種協議,居然從史達手中分了一杯羹,像模像樣地也做起了“民間借貸業務”(其本人語)。當然,明面上他經營著集餐飲、休閑一體的連鎖會所。
許雋創業之初,秦明歌還曾出借資金——如果我們縱觀時間的長河及整個事件,就會發現,所有的事情,都自有因果——當年秦明歌借給許雋的錢,正是她和張嘉永投資回籠打算歸還給父母的資金。正是因為這次出借行為,導致秦明歌只能分多次、且漫長地償還父母的借款,也因此在她主張小別墅是父母出資購買並系對她個人的贈與時,張嘉永予以反駁卻提不出相反的證據證明。
從以上秦明歌和許雋的相識、交往史,可以看出,兩人的關系、感情相當深厚,張媽辱罵秦明歌“不守婦道”所指向的對象也正是許雋——也許這也是張嘉永暗自忌諱的吧。之所以說是“暗自”,是因為明面上張嘉永與許雋也相交頗深。
這又要從張嘉永的工作說起。張嘉永所在的公司兩年前成功上市。上市前後張嘉永都是公司財務部的一把手,財務工作有許多無法贅述之處,其中一項,是跟各銀行負責人接洽商談貸款,而貸款歸還期限屆滿時公司的資金也許並沒有及時回籠,此時就需要借助民間資本——講白了就是先借高利貸把銀行貸款先還上,然後利用良好的信用記錄和公司的固定資產再貸款,等貸款發放後,或者公司資金回籠後,再第一時間把高利貸還上。
張嘉永的工作決定他得去找錢,許雋的生意決定他需要業務,他們倆互為供需關系,何況中間還有一個秦明歌。於是張嘉永對他負責籌措的款項部分,漸漸地都找許雋解決——哪怕扣掉許雋給他的回扣,許雋的借款的整體利率仍然低於其他債權人要求的利率,張嘉永完全可以向老板交代。
不管是工作所需的借貸,還是私人索取的回扣,都意味著,張嘉永和許雋之間有多筆資金往來。
許雋把秦明歌所要求的銀行流水都打了出來,有他名下的,也有他員工名下的,“這些都是轉款到張嘉永名下賬戶的記錄,總額大概300多萬。”
秦明歌頭也不擡地翻看流水單,“嗯,那我們做一張500萬的借條吧。”
“妹子,”饒是以許雋的城府都微微吃了一驚,“你對張嘉永,真是趕盡殺絕啊。”
“並不,也許他以後吃不起燕窩魚翅了,但吃快餐的錢我還是給他留了的。”
對秦明歌和許雋這樣深谙規則的人來說,如何使證據和說辭之間嚴絲合縫並非難事。
~~~~~~~~~~~~~~~~~~~~~~~
張嘉永很快應召,到法院領了傳票和起訴狀副本等相關應訴材料。
“我是案子的主辦法官,我姓湯。”接待他的法官說道,“舉證期限30天,如有證據請於期限內提交。請在15天答辯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辯狀——如果你有調解的意願,可以隨時電話我,傳票上有我的辦公電話。”
彭旭東很快得知他被起訴的事,親切過問,“咱們公司不是請了法律顧問麽?程律師是一位資深大狀,你也不用那麽麻煩再跑去外地請律師,請他就行了。”
案子如期開庭。
湯法官:“下面又原告陳述起訴的請求、事實及理由。”
許雋:“請求:1、判令被告張嘉永、秦明歌共同償還原告借款500萬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10月2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借款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如下:原告與二被告系朋友關系,二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11年6月16日,被告張嘉永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原告出於友誼,同意其請求,並通過員工項峰銀行轉賬方式向其轉款50萬元,現金交付50萬元,被告張嘉永向原告出具了100萬元的借條,借條上約定借期6個月,按月息2分計息。後被告張嘉永又於2011年8月11日,再次向原告借200萬元,原告出於信任,再次同意借款並通過銀行向其轉賬110萬元,分別於8月12日現金交付50萬,於8月13日交付現金交付40萬元,被告張嘉永於8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條上寫明其收到借款200萬元,款按月息2分計息,於2011年12月16日前還款。”
“2011年10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張嘉永通過銀行轉賬的14萬元利息。10月21日,被告張嘉永又向一個借款200萬元,稱其在投資房地產項目,利潤豐厚,只是所需資金巨大,需投入更多資金,並主動提出所有借款利息增加到月息3分,且其承諾三筆借款一定統一於半年內歸還。原告為彼此的友誼,也為高額的利息打動,同意借款,雙方為此簽訂總的借款協議,協議寫明:乙方(被告張嘉永)向甲方(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從2011年10月21日至2012年4月21日,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計算。協議簽訂後,原告依約向被告張嘉永轉賬150萬元,現金交付50萬元。”
“但被告此後並未依約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出於友情,只在電話中提醒了一下,被告總是稱很快就給,但直至借款期限屆滿,被告仍未依約支付利息,也未按期歸還借款,經原告幾次催討,也屢屢尋找借口推諉,至今拒不還款。”
“原告認為,被告張嘉永借款逾期未還,已經構成違約,應當償還原告借款及支付利息,因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標準過高,原告酌情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率,以600萬元為本金,從2011年10月21日起按計算至2012年4月21日;同時因被告構成違約,應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因雙方未約定逾期利息,應當參照借款利息的標準,即逾期利息應以600萬元為本金,從2012年4月22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還清借款之日止。”
“因上述借款發生在被告張嘉永與被告秦明歌婚姻存續期間,原告認為,二被告應當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湯法官:“下面由被告進行答辯。”
張嘉永鐵青著臉:“……”
代理人程律師:“被答辯人在訴狀上所訴均不屬實,答辯人的賬戶雖與被答辯人的賬戶有多筆資金往來,但並非借款。被答辯人沒有向答辯人借過錢。請求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張嘉永:“他這是汙蔑!虛假訴訟!”
秦明歌:“我對上述借款毫不知情,被告張嘉永也未將該款項用於家庭生活。我現在已經跟他離婚,不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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