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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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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轄豁免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在外交實踐中,對於觸犯駐在國刑法的外交人員,鑒於他們免受司法管轄,駐在國一般不提起訴訟,不由司法部門判決,而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即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出面口頭或書面照會提出交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例如,五十年代,某駐華使館外交人員以不法手段欺騙引誘中國婦女,加以侮辱,經外交部向該使館提出交涉後,此人被其本國政府調回。

對觸犯駐在國法令的外交人員,如是一般違法,通常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向有關代表機關提請註意或發出警告。如違法和犯罪情節比較嚴重,駐在國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要求派遣國限期將其召回。當嚴重威脅駐在國安全時,駐在國對犯罪的外交人員可予以驅逐出境。

民事管轄豁免

外交人員所享有的民事管轄豁免的情況與刑事豁免大致相同。駐在國不得因外交官的債務而對他提起訴訟或進行判決。但是,《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在三十一條中,規定了下述情況外交人員不能援引民事管轄的豁免權,即:涉及外交人員在駐在國私有不動產的物權(如房屋)訴訟;外交人員以私人身份卷入的遺產繼承訴訟;外交人員在駐在國從事獲利的商業和其他私人職業活動引起的訴訟。上述情況在國內並不常見,但在其他一些國家中則時有所聞。

行政管轄豁免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人員對接受國的行政管轄享有豁免。各國的法令和實踐一般都規定這項豁免。例如,外交人員除向駐在國外交部按規定作到任、離任通知並辦理身份證件外,不作戶口登記,不服兵役和勞務,外交人員的死亡、子女出生等都不許履行駐在國有關行政規定的手續。

無作證的義務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無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外交人員之所以享有作證的豁免,是因為作證本身實際上也就是受某中管轄和強制,而這同管轄豁免是抵觸的。但是,這並不意味外交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拒絕作證。只要派遣國政府同意,外交人員也可為某一案件作證。作證的方式一般是,提供書面證詞或要求法院派人到使館聽取證詞,當然也可以親自出庭作證。但是,有的國家法院按國內法隨意下令要使館人員出庭作證,這是不能接受的。

外交人員享有豁免權,但亦可放棄豁免權,服從駐在國的管轄。凡外交人員放棄管轄豁免,得由派遣國或其外交代表機關明確表示後,方可確認。豁免的放棄常

外交特權與豁免

見的有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外交人員或其配偶在駐在國為私人利益從事某種職業或經商,則他們就喪失了外交人員身份,同時亦放棄了享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例如,外交人員的夫人在駐在國從事教育工作或在校學習,則須放棄其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服從學校當局的管理。(2)享有管轄豁免的外交人員主動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這表明他使自己負有服從法院規章的義務。因此,當被訴者提起同主訴直接相關的反訴時,該外交人員就不能要求管轄豁免。

通訊自由

外交代表機關為執行職務,需要向本國政府報告情況,請示問題並接受領導部門的指示,同時也需同本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機關取得聯系,而且這些通信聯絡必須保密。所以駐在國應給予各國外交代表機關以通信方便,並加以保障。這是使館執行職務的重要條件之一。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二十七條規定,“接受國應允許使館為一切公務目的自由通訊,並予保護。使館與派遣國政府及無論何處之該國其他使館及領事館通訊時,得采用一切適當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電信在內”。

使用密碼電報通訊。外交代表機關館長可以拍發國際政務電報和掛發國際長途政務電話。電報通訊可以使用密碼機,既可以通過駐在國的郵電部門拍發,也可以通過自設的電

外交信件

臺拍發。但是,外交代表機關的無線電臺,必須事先征得駐在國的同意並在互惠原則的基礎上方可設置和使用。

派遣外交信使和使用外交信袋。派遣外交信使運送外交信袋是國際間通行的做法。信使可以是專業性的,也可以是臨時性的,但兩者都需持有證明其身份的官方文件,即:註明信使身份的外交護照、信使證明書或臨時信使證明書。信使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權和司法豁免權,駐在國對他們應加以保護並給予各種便利。許多國家的鐵路章程規定,信使隨身攜帶的行李可超出一般旅客的限額。外交信袋國際上公認不可侵犯,即不得開拆、檢查、扣留或毀損,但外交信使的私人行李不享有免驗優待,實際上各國通常不進行檢查。信袋內以裝載外交文件或公務用品為限。我國規定外交信袋內只能裝載外交文件、資料和辦公用品。信袋外部一般均嚴密包裝,並有可資識別的標記。例如在封口處用有外交機關印記的鉛印或火漆印固封,並註明“外交郵袋”字樣。

外交信袋一般由外交信使攜帶,但各國在實踐中亦常交通運輸、郵政部門托運或郵寄。信袋運抵後,有關外交代表機關得派館員前往提取。

捐稅豁免

捐稅豁免是一個極其覆雜和細致的問題。由於社會制度和國情不同,各國在具體做法上頗不相同。《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僅確定了若幹條原則性的規定,歸納起來有:外交代表機關公用物品和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私人用品入境免納關稅;外交代表機關在駐在國擁有或租賃的供使館使用的房舍免納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等。

免納關稅

通常外交人員及其家屬進出駐在國或路過第三國時,其隨身攜帶的行李(包括附載於同一交通工具上的行李)享有免稅優待。外交人員分離寄運(包括郵寄)的自用物品和外交代表機關辦公用品進出口,在駐在國海關規定的許可範圍內免納關稅和免除進出口許可手續,但申報手續一般仍不可免。超出部分則需辦理許可證。

外交代表機關的公用物品一般指國旗、國徽、館牌、辦公文具、表冊等。對於汽車、建築材料、煙、酒之類的物品,在許多國家則認為是私人物品,一般均予以免稅放行,但規定有一定的限額。對於有爭議的物品,各國一般掌握兩個處理原則:一是尊重駐在國的規定,一是要求互惠對等。

為了維護本國的政治和經濟利益,各國根據各自情況對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公私物品進出口,在數量、品種、出售、轉讓等方面都有所限制。

在數量上,各國一般都掌握在一個合理的數量範圍內,對超出部分則要求納稅甚至禁止進出口。有些國家用稅額加以限制,每次進口物品由海關估稅登記入冊,每年結算一次。有的國家規定具體數量。例如1974年西班牙規定大使每年可免稅進口各種酒類80箱、煙77,000支,其他外交官酒45箱、煙36,250支。

在品種上,各國一般都規定不準攜帶或寄運違禁品,如軍火、毒品、珍貴文物、敵視駐在國的宣傳品等。對攜帶的金銀、外幣須辦申報手續。中國海關列入禁止進口的物品有:各種武器、彈藥、無線電收發報機和器材(如需進出口上述物品須辦申報手續)、爆炸物品、人民幣,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等,毒藥、能使人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鴉片、嗎啡、******等等。禁止出口的除上述物品外,還有未經核準的外國貨幣、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各種材料、珍貴文物、貴重金屬、珍寶、圖書等等。為防止病疫的傳染,各國還規定了各種檢疫條例。如新西蘭、日本、美國等對動植物檢疫管制很嚴,各種肉類、動植物制品甚至草類等列為違禁品,不得進口。對旅客帶有泥土的鞋襪都得經過消毒處理。

出售和轉讓。通常各國都規定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免稅進口的物品不得任意轉讓,須事先經過海關批準。如轉讓給享有豁免關稅待遇的人,可予免稅,否則應照章納稅。中國在這方面也有具體規定。

外交代表機關托運、寄運的公用品和外交人員的隨身行李、托運、寄運的私用物品,一般享受免驗的待遇。《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定,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受查驗,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裝有按駐在國規定禁止進出口或有檢疫條例加以管制的物品時,即可檢查。免驗只是一種優遇,是出於國際交往的禮貌。各國海關法令都訂有保留在必要時對行李物品進行檢查的權利。但實際上,非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不行使這種權利。檢查時,須有行李物品所有人或他授權的代理人在場。

免納直接捐稅

稅收歷來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不同制度的國家,稅種各不相同。捐稅大體可分直接稅和間接稅。對納稅人的收入或財產征收的捐稅和對消費者直接征收的捐稅,統稱直接稅。附加在商品或服務價格中的捐稅稱為間接稅。國際上一般公認的原則是外交人員可以免納直接稅,不能免納間接稅。

可免納的直接稅大體有:個人所得稅、公用房地產稅、汽油稅、娛樂稅、印花稅、購買稅以及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本身不受益的當地政府征收的地方附加等。但使館本身受益部分,如用於路政、防火等措施的捐稅或地方附加等,則不能免。

不能免納的稅種大體有:通常計入商品或勞務費用內的間接稅、對外交人員自有私用的不動產征收的捐稅、對在駐在國從事商業和投資征收的捐稅,以及駐在國征收的有關遺產的各種捐稅等。但在某些國家,外交人員可免納包含在商品價格中已由商家繳付過的間接稅或進口關稅。

由於各國稅收的規定和稅目頗不相同,因此,許多國家要求在免稅問題上達成互惠雙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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