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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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產假是指員工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應享受的相關假期。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延長產假60天,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給予42天規定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56天的延長假。
(三)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其所在單位應當每天給予2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2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
(四)女員工在確認懷孕及預產期後應盡快通知所在部門或單位。
第二十四條男員工配偶休產假時,可給予男員工15天護理假。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假。員工因實行計劃生育手術,需要休息的,可以根據地方政府規定核給計劃生育假。接受絕育手術確需其配偶護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護理假
第二十六條員工在產假期間的固定工資待遇: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執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固定工資照發。
第二十七條員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哺乳期可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原崗位聘期自動終止,工資待遇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礎,由雙方協商確定。請假期滿進入內部人力資源市場,通過公開競聘或雙向選擇等方式上崗,上崗後簽訂新的崗位聘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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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延長產假60天,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給予42天規定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56天的延長假。
(三)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其所在單位應當每天給予2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2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
(四)女員工在確認懷孕及預產期後應盡快通知所在部門或單位。
第二十四條男員工配偶休產假時,可給予男員工15天護理假。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假。員工因實行計劃生育手術,需要休息的,可以根據地方政府規定核給計劃生育假。接受絕育手術確需其配偶護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護理假
第二十六條員工在產假期間的固定工資待遇: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執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固定工資照發。
第二十七條員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哺乳期可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原崗位聘期自動終止,工資待遇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礎,由雙方協商確定。請假期滿進入內部人力資源市場,通過公開競聘或雙向選擇等方式上崗,上崗後簽訂新的崗位聘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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