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試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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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試牛刀
“自古驅民在信誠,一言為重百金輕。
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熙寧二年(1069)正月,恢覆義倉法,在京師試點推行:
第一等戶每年納粟或麥二石、第二等戶一石、第三等戶五鬥、第四等戶一鬥五升、第五等戶一鬥,所納糧食儲存於裏社,每一社倉委派專人負責。
村社由耆長負責農戶納糧工作,縣官登記每年裏社糧食的具體數量,收成好的年景可以根據義倉糧食的多寡收納,收成不佳的年景則根據義倉糧食的多少賑濟當地百姓。
如果義倉糧食儲存時間長則可以借貸給老百姓,或新陳相易,以避免糧食的損壞。註1.
熙寧二年(1069)二月,皇帝趙頊命知樞密院事陳升之與參知政事王安石檢索三司衙門的有關資料,並新增設一個機構--同制置三司條例司。
王臱覺得這個三司條例司權總攬政策的制定、實施和修正,有點兒像現代的發改委,而且權利要更大些。原先分屬三司(民政、財政)和樞密院(軍政)的權利也都歸在了這個部門。註2.
王安石像皇帝建議任用呂惠卿為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獲準。同月,大名府留守推官蘇轍也被任命為條例司檢詳文字。
陳升之、王安石又建議皇帝趙頊:要興利除弊,必須集思廣益。
皇帝便下詔各地官僚將理財的利弊上報朝廷,朝廷還鼓勵一些平民到條例司陳述理財之道。王安石認為條例司應以用人為當務之急,然後才談得上理財。
王安石這些日子忙的腳不沾地,家都很少回了,好友曾鞏,曾子固不久後便要外放越州通判,臨行前來找王安石小聚,王安石一面舍不得好友,著實相見,一面腦子裏還在琢磨著心法的事。
曾鞏看他聊天有一搭沒一搭的興致不高,就提議下棋。誰承想這斯下棋也不好好下,只是隨手落子,曾鞏質問他還說些什麽,
“莫將戲事擾真情,且可隨緣道我贏。
戰罷兩奩分白黑,一枰何處有虧成。”
曾鞏看他雖說看起來神采飛揚,精神勁頭極好,但眼下的烏青也是占了小半張臉,身形也瘦削了不少,心下也是心疼,便不再叨擾辭了行。
這年河北發生水災、地震,王安石的兒女親家吳充臨時出任河北路安撫使,安撫地方。
回朝後,因親家王安石任參知政事,吳充為避嫌而解除諫職,轉而知審刑院,權三司使,任翰林學士。姐夫吳安持和姐姐也住在京城,臱兒經常去找姐姐玩,幾年分別仿佛又什麽都沒變。
姐姐王旉嫁蒲城吳氏已經三年多了,可至今無所出,這讓母親吳瓊很是擔憂,總是暗戳戳的給姐姐請大夫送補藥的,王安石雖然嘴上不說,心裏也是擔憂的。自己不納妾,自己兒子王雱不納妾可也約束不了人家蒲城吳家,人家要若留後什麽的,自己女兒無所出,吳家若要納個小的,那委屈自家女兒就得受著,否則就連七出的條件都夠了。可轉念一想,若是女兒真受了什麽委屈,出便出了,接回家了自己還能養不起不成。
宋朝的京城開封完全依靠江南、荊湖等六路上供錢物供給。
熙寧二年(1069)七月,制置三司條例司上書皇帝趙頊,京師的需要和六路上供情況互不通氣。況且各路上供每年都有固定的數額,豐收之年,各地也不會多交納朝廷一些,荒年時卻要拉緊褲腰帶也要為了那頂烏紗優先保障京師需求。
“諸路上供,歲有常數,年豐可以多致,而不能贏餘;年歉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黑,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因而地方上常有花大力氣、高價錢輸送到京師的財物,京師卻要以半價出售的情況。富商大賈也多有借此囤積居奇、操縱物價。
因此,制置三司條例司建議:增設發運使一職,總計六路賦稅收入情況,並詳細了解六路各地區財貨的有無,多寡而互相協調,凡是糴買、稅斂等上供朝廷的物品,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就是都必須避開價錢高的地區在便宜的地區購買,結合路費成本遵循就近原則。
同時,發運使還必須了解京師倉庫儲存物品情況,以此為基礎向各地征取所需物資,不給商人發揮“投機倒把”的空間。
這便是在桑弘羊的“均輸”政策上形成的均輸法。
王臱覺得這個政策大底有點類似於現代的宏觀調控,哪邊糧食、絲綢價格便宜官府就去哪邊收。比如如果那邊發生什麽旱災水災之類的自然災害就不會再去像往年一樣按章收稅加重農民負擔了,而是會去糧食大豐收的其他地區去征收。
制置三司條例司官員還多次上書朝廷,認為有不少臣僚以為常平倉、廣惠倉制度並無實際效果,徒有虛名。
大宋朝初期不抑制土地兼並,而買地置業,福延子孫,似乎是刻在DNA裏的“正道”。
宋太祖趙匡胤杯酒釋兵權時還曾說過:
“卿等何不釋去兵權,出守大藩,擇便好田宅市之,為子孫立永遠不可動之業。朕且與卿等約為婚姻,君臣之間,兩無猜疑,上下相安,不亦善乎?”註3.
到了如今,隨著社會的穩定,富人們不斷買宅置地,“為子孫立永遠不可動之業”,導致
“今公卿大臣之占田,或千頃而不知止!”
不過之前也不是沒人註意到兼並的問題,宋仁宗時期就在包拯包大人的建議下推出過《限田令》,規定官員占田一律不得超過三十頃,多出來的土地必須充公。
可這條政令的執行效果emmmm,
“承平日久,勢官富姓占田無限,
兼並冒偽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甚至有些士大夫認為,自己購置土地,是愛國的體現,是“為國守財”,到時候抗擊外族,平定內亂,不還是要靠鄉紳士大夫,出人出財?
可謂是,權勢之家“為國守財”,貧民子弟“為國賣命”。註2.
而這些大戶買的田地大多也都來自這些自耕農、半自耕農手裏。
大宋上..上上任宰相寇準也曾說過,“所部豪民(大地主),多貸錢貧民,重取其息。歲償不逮,即平入田產。”
在靠天吃飯的封建王朝,收成不好是無論再辛勤也難以避免的,何況就算是風調雨順,人吃五谷雜糧誰還能沒個頭疼腦熱傷損病痛的。
小門小戶的農民一遇事就得像富戶借貸,基本還都是高利貸,到頭來高利貸還不上就只能繼續借,還不了就得拿土地去抵債,自己做客戶(佃戶)。
那客戶的日子好過麽?
“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資於富民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蘇洵
客戶辛辛苦苦幹了一年只能得到產出的一半,這還是在自帶生產資料(牛牛和農具)的情況下,如果連牛牛都沒有,怕是就只能得到三成,累死累活忙活一年,吃飽肚子都是問題,就只能這樣利滾利的高利貸貸下去,賣兒賣女的償債。註2.
實在受不住了怎麽辦?《水滸傳》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
“今大臣不肯裁汰益避百十人官吏,怨其寧使得百萬蒼生塗炭而怨國家。
今盜賊-年多如一年,一夥強於一夥,天下禍患,豈不可憂”------歐陽修
王安石根據自己早年在鄞縣任官時實施的借貸糧食給老百姓,秋後計算利息以償還的經驗,改革常平倉制度,形成青苗法。
青苗法條文最初由呂惠卿起草,張端、蘇轍等人加以審查,同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將青苗法頒布到全國。
公示一月,百姓無異議後實施。
其主要內容包括:改變常平倉糧價高的時候適當減價出售常平倉糧食、糧價低時由官府適當加價購買糧食的辦法,將常平倉、廣惠倉現存的一千五百萬貫石財物交給各地轉運司換成現錢,將這些錢普遍借貸給當地城鄉居民。
各路轉運司一同辦理貸款業務。這筆款項不得移作他用。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進行試點借貸,然後再推行到全國各地。
臱兒覺得這個真的好像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小農貸款有麽有。
凡是借貸青苗錢者,一律按照預定價格將所借貸糧食折合成現款支付;歸還時,可以繳納現錢,也可以按時價折合成糧食,但不得虧蝕官本。
青苗錢的借貸一年中兩次進行,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稱為“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稱之為“秋料”,借貸戶隨二稅交納貸款,即五月、十月之前交納。
遇有災荒,則於下次收成之日歸還,不事生產、游手好閑之徒外,其他城鄉居民均可借貸。
優先借貸給鄉村人戶,如青苗錢有餘,再借貸給坊廓人戶,為了防備借貸戶逃亡或因其它原因而導致的官府蝕本(欠債不還)的事件發生,民戶每五戶或十戶結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戶出任甲頭,而縣令等官僚在農戶借貸時親自與耆長、戶長一起檢查驗證,按農戶家產的多寡進行借貸,以防止游手好閑之徒冒借、多借的事情發生。
宋代的戶籍,一般叫做“五等版籍”規定每逢閏年修造一次。
宋代戶籍分為主戶(稅戶)和客戶。
主戶是指占有田地、承擔賦役,(兩稅供谷帛,丁口供力役)的人家。按照他們財產(主要是田地)的多少,分為五等。(戶口統計時只登記男口,不登記女口。)
一等戶,占田400畝以上,大都為大地主;
二等戶,占田150-400畝之間,中等地主;
三等戶,占田50-150之間,小地主和自耕農中的富裕農民;
四等戶,占田30-50畝,自耕農(大都可以自給自足);
五等戶,占田小於30畝,半自耕農。
鄉村客戶,“佃人之田,居人之地。”以契約關系租資為生,客戶人身依附關系較為松弛,可以遷移,依大宋律例,客戶在某地定居滿一年,即可以編入當地戶籍之中。
客戶也可以借貸青苗錢,但必須與主戶合保,並視主戶家產時多少而借貸。
青苗錢一般按戶等的高低進行借貸,客戶和主戶中的第五等戶不得超過一點五貫,第四等戶不得超過三貫,第三等戶不得超過六貫,第二等戶不得超過十貫,第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
各地青苗支借之後尚有剩餘,由縣令斟酌按二等以上人戶的多少在規定數額外增加一些。
青苗錢在歸還之時,除本錢外還要繳納利息,夏秋分別納還。規定利息不可多於二分,視當年的收成而定。
靠政府借貸是一種較為緩和的緩解土地兼並的辦法,可以幫農民度過兇荒歲月在青黃不接的時候免受高利貸主的盤剝而且還能有些收入以從事基礎公共設施建設。註2.
臱兒幾年前就讀過爹爹王安石早年的詩作《兼並》,對爹爹大才佩服的那叫個五體投地感覺爹爹一下子就抓住了問題癥結所在。
“三代子百姓,公私無異財。人主擅操柄,如天持鬥魁。
賦予皆自我,兼並乃奸回。奸回法有誅,勢亦無自來。
後世始倒持,黔首遂難裁。秦王不知此,更築懷清臺。
禮義日已偷,聖經久堙埃。法尚有存者,欲言時所咍。
俗吏不知方,掊克乃為材。俗儒不知變,兼並可無摧。
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闔開。有司與之爭,民愈可憐哉。”
太平盛世安穩久了土地兼並貧富分化就會愈發嚴重,時局動蕩,戰爭,新的王朝建立,土地重新分配,幾百年一輪回,周而覆始。在學過近代史的王臱看來這很好理解,只是幾次懷疑能在1053寫出此詩的爹爹是不是也是穿越者。
事實證明穿越並不能提升人的智商,來自二十一世紀的王臱,自認是無法比爹爹做得更好,想得更透了。
同年十一月,在王安石的推動下,朝廷頒布了《農田利害條約》即農田水利法。
其主要內容是:
無論是官員還是一般者百姓,只要熟悉農業耕作技術或興修水利工程技術均可向各級政府陳述自己的意見。
如確實對農業生產有利,即將這些人的意見由州縣官府實施,較大的工程則由地方官奏請朝廷決定。
等完工後,會按所修水利工程的功利予以條陳意見者一定的獎勵,興利極大者由官府量材錄用。
在頒布《農田利害條約》之前,朝廷派遣劉彜等八名官僚分別巡視全國農田水利,同時還命令各路轉運司官員將本路農田水利方面的問題匯報給中央,各路專門設置一名農田水利官,負責本路水利工程的興修。
可謂是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招攬專業性人才也算是“不拘一格”。
這年的除夕,改革已初見成效,不少地方上都在趁著農閑興修水利。
“爆竹聲中一歲除,春風送暖入屠蘇。
千門萬戶曈曈日,總把新桃換舊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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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驅民在信誠,一言為重百金輕。
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熙寧二年(1069)正月,恢覆義倉法,在京師試點推行:
第一等戶每年納粟或麥二石、第二等戶一石、第三等戶五鬥、第四等戶一鬥五升、第五等戶一鬥,所納糧食儲存於裏社,每一社倉委派專人負責。
村社由耆長負責農戶納糧工作,縣官登記每年裏社糧食的具體數量,收成好的年景可以根據義倉糧食的多寡收納,收成不佳的年景則根據義倉糧食的多少賑濟當地百姓。
如果義倉糧食儲存時間長則可以借貸給老百姓,或新陳相易,以避免糧食的損壞。註1.
熙寧二年(1069)二月,皇帝趙頊命知樞密院事陳升之與參知政事王安石檢索三司衙門的有關資料,並新增設一個機構--同制置三司條例司。
王臱覺得這個三司條例司權總攬政策的制定、實施和修正,有點兒像現代的發改委,而且權利要更大些。原先分屬三司(民政、財政)和樞密院(軍政)的權利也都歸在了這個部門。註2.
王安石像皇帝建議任用呂惠卿為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獲準。同月,大名府留守推官蘇轍也被任命為條例司檢詳文字。
陳升之、王安石又建議皇帝趙頊:要興利除弊,必須集思廣益。
皇帝便下詔各地官僚將理財的利弊上報朝廷,朝廷還鼓勵一些平民到條例司陳述理財之道。王安石認為條例司應以用人為當務之急,然後才談得上理財。
王安石這些日子忙的腳不沾地,家都很少回了,好友曾鞏,曾子固不久後便要外放越州通判,臨行前來找王安石小聚,王安石一面舍不得好友,著實相見,一面腦子裏還在琢磨著心法的事。
曾鞏看他聊天有一搭沒一搭的興致不高,就提議下棋。誰承想這斯下棋也不好好下,只是隨手落子,曾鞏質問他還說些什麽,
“莫將戲事擾真情,且可隨緣道我贏。
戰罷兩奩分白黑,一枰何處有虧成。”
曾鞏看他雖說看起來神采飛揚,精神勁頭極好,但眼下的烏青也是占了小半張臉,身形也瘦削了不少,心下也是心疼,便不再叨擾辭了行。
這年河北發生水災、地震,王安石的兒女親家吳充臨時出任河北路安撫使,安撫地方。
回朝後,因親家王安石任參知政事,吳充為避嫌而解除諫職,轉而知審刑院,權三司使,任翰林學士。姐夫吳安持和姐姐也住在京城,臱兒經常去找姐姐玩,幾年分別仿佛又什麽都沒變。
姐姐王旉嫁蒲城吳氏已經三年多了,可至今無所出,這讓母親吳瓊很是擔憂,總是暗戳戳的給姐姐請大夫送補藥的,王安石雖然嘴上不說,心裏也是擔憂的。自己不納妾,自己兒子王雱不納妾可也約束不了人家蒲城吳家,人家要若留後什麽的,自己女兒無所出,吳家若要納個小的,那委屈自家女兒就得受著,否則就連七出的條件都夠了。可轉念一想,若是女兒真受了什麽委屈,出便出了,接回家了自己還能養不起不成。
宋朝的京城開封完全依靠江南、荊湖等六路上供錢物供給。
熙寧二年(1069)七月,制置三司條例司上書皇帝趙頊,京師的需要和六路上供情況互不通氣。況且各路上供每年都有固定的數額,豐收之年,各地也不會多交納朝廷一些,荒年時卻要拉緊褲腰帶也要為了那頂烏紗優先保障京師需求。
“諸路上供,歲有常數,年豐可以多致,而不能贏餘;年歉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黑,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因而地方上常有花大力氣、高價錢輸送到京師的財物,京師卻要以半價出售的情況。富商大賈也多有借此囤積居奇、操縱物價。
因此,制置三司條例司建議:增設發運使一職,總計六路賦稅收入情況,並詳細了解六路各地區財貨的有無,多寡而互相協調,凡是糴買、稅斂等上供朝廷的物品,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就是都必須避開價錢高的地區在便宜的地區購買,結合路費成本遵循就近原則。
同時,發運使還必須了解京師倉庫儲存物品情況,以此為基礎向各地征取所需物資,不給商人發揮“投機倒把”的空間。
這便是在桑弘羊的“均輸”政策上形成的均輸法。
王臱覺得這個政策大底有點類似於現代的宏觀調控,哪邊糧食、絲綢價格便宜官府就去哪邊收。比如如果那邊發生什麽旱災水災之類的自然災害就不會再去像往年一樣按章收稅加重農民負擔了,而是會去糧食大豐收的其他地區去征收。
制置三司條例司官員還多次上書朝廷,認為有不少臣僚以為常平倉、廣惠倉制度並無實際效果,徒有虛名。
大宋朝初期不抑制土地兼並,而買地置業,福延子孫,似乎是刻在DNA裏的“正道”。
宋太祖趙匡胤杯酒釋兵權時還曾說過:
“卿等何不釋去兵權,出守大藩,擇便好田宅市之,為子孫立永遠不可動之業。朕且與卿等約為婚姻,君臣之間,兩無猜疑,上下相安,不亦善乎?”註3.
到了如今,隨著社會的穩定,富人們不斷買宅置地,“為子孫立永遠不可動之業”,導致
“今公卿大臣之占田,或千頃而不知止!”
不過之前也不是沒人註意到兼並的問題,宋仁宗時期就在包拯包大人的建議下推出過《限田令》,規定官員占田一律不得超過三十頃,多出來的土地必須充公。
可這條政令的執行效果emmmm,
“承平日久,勢官富姓占田無限,
兼並冒偽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甚至有些士大夫認為,自己購置土地,是愛國的體現,是“為國守財”,到時候抗擊外族,平定內亂,不還是要靠鄉紳士大夫,出人出財?
可謂是,權勢之家“為國守財”,貧民子弟“為國賣命”。註2.
而這些大戶買的田地大多也都來自這些自耕農、半自耕農手裏。
大宋上..上上任宰相寇準也曾說過,“所部豪民(大地主),多貸錢貧民,重取其息。歲償不逮,即平入田產。”
在靠天吃飯的封建王朝,收成不好是無論再辛勤也難以避免的,何況就算是風調雨順,人吃五谷雜糧誰還能沒個頭疼腦熱傷損病痛的。
小門小戶的農民一遇事就得像富戶借貸,基本還都是高利貸,到頭來高利貸還不上就只能繼續借,還不了就得拿土地去抵債,自己做客戶(佃戶)。
那客戶的日子好過麽?
“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資於富民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蘇洵
客戶辛辛苦苦幹了一年只能得到產出的一半,這還是在自帶生產資料(牛牛和農具)的情況下,如果連牛牛都沒有,怕是就只能得到三成,累死累活忙活一年,吃飽肚子都是問題,就只能這樣利滾利的高利貸貸下去,賣兒賣女的償債。註2.
實在受不住了怎麽辦?《水滸傳》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
“今大臣不肯裁汰益避百十人官吏,怨其寧使得百萬蒼生塗炭而怨國家。
今盜賊-年多如一年,一夥強於一夥,天下禍患,豈不可憂”------歐陽修
王安石根據自己早年在鄞縣任官時實施的借貸糧食給老百姓,秋後計算利息以償還的經驗,改革常平倉制度,形成青苗法。
青苗法條文最初由呂惠卿起草,張端、蘇轍等人加以審查,同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將青苗法頒布到全國。
公示一月,百姓無異議後實施。
其主要內容包括:改變常平倉糧價高的時候適當減價出售常平倉糧食、糧價低時由官府適當加價購買糧食的辦法,將常平倉、廣惠倉現存的一千五百萬貫石財物交給各地轉運司換成現錢,將這些錢普遍借貸給當地城鄉居民。
各路轉運司一同辦理貸款業務。這筆款項不得移作他用。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進行試點借貸,然後再推行到全國各地。
臱兒覺得這個真的好像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小農貸款有麽有。
凡是借貸青苗錢者,一律按照預定價格將所借貸糧食折合成現款支付;歸還時,可以繳納現錢,也可以按時價折合成糧食,但不得虧蝕官本。
青苗錢的借貸一年中兩次進行,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稱為“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稱之為“秋料”,借貸戶隨二稅交納貸款,即五月、十月之前交納。
遇有災荒,則於下次收成之日歸還,不事生產、游手好閑之徒外,其他城鄉居民均可借貸。
優先借貸給鄉村人戶,如青苗錢有餘,再借貸給坊廓人戶,為了防備借貸戶逃亡或因其它原因而導致的官府蝕本(欠債不還)的事件發生,民戶每五戶或十戶結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戶出任甲頭,而縣令等官僚在農戶借貸時親自與耆長、戶長一起檢查驗證,按農戶家產的多寡進行借貸,以防止游手好閑之徒冒借、多借的事情發生。
宋代的戶籍,一般叫做“五等版籍”規定每逢閏年修造一次。
宋代戶籍分為主戶(稅戶)和客戶。
主戶是指占有田地、承擔賦役,(兩稅供谷帛,丁口供力役)的人家。按照他們財產(主要是田地)的多少,分為五等。(戶口統計時只登記男口,不登記女口。)
一等戶,占田400畝以上,大都為大地主;
二等戶,占田150-400畝之間,中等地主;
三等戶,占田50-150之間,小地主和自耕農中的富裕農民;
四等戶,占田30-50畝,自耕農(大都可以自給自足);
五等戶,占田小於30畝,半自耕農。
鄉村客戶,“佃人之田,居人之地。”以契約關系租資為生,客戶人身依附關系較為松弛,可以遷移,依大宋律例,客戶在某地定居滿一年,即可以編入當地戶籍之中。
客戶也可以借貸青苗錢,但必須與主戶合保,並視主戶家產時多少而借貸。
青苗錢一般按戶等的高低進行借貸,客戶和主戶中的第五等戶不得超過一點五貫,第四等戶不得超過三貫,第三等戶不得超過六貫,第二等戶不得超過十貫,第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
各地青苗支借之後尚有剩餘,由縣令斟酌按二等以上人戶的多少在規定數額外增加一些。
青苗錢在歸還之時,除本錢外還要繳納利息,夏秋分別納還。規定利息不可多於二分,視當年的收成而定。
靠政府借貸是一種較為緩和的緩解土地兼並的辦法,可以幫農民度過兇荒歲月在青黃不接的時候免受高利貸主的盤剝而且還能有些收入以從事基礎公共設施建設。註2.
臱兒幾年前就讀過爹爹王安石早年的詩作《兼並》,對爹爹大才佩服的那叫個五體投地感覺爹爹一下子就抓住了問題癥結所在。
“三代子百姓,公私無異財。人主擅操柄,如天持鬥魁。
賦予皆自我,兼並乃奸回。奸回法有誅,勢亦無自來。
後世始倒持,黔首遂難裁。秦王不知此,更築懷清臺。
禮義日已偷,聖經久堙埃。法尚有存者,欲言時所咍。
俗吏不知方,掊克乃為材。俗儒不知變,兼並可無摧。
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闔開。有司與之爭,民愈可憐哉。”
太平盛世安穩久了土地兼並貧富分化就會愈發嚴重,時局動蕩,戰爭,新的王朝建立,土地重新分配,幾百年一輪回,周而覆始。在學過近代史的王臱看來這很好理解,只是幾次懷疑能在1053寫出此詩的爹爹是不是也是穿越者。
事實證明穿越並不能提升人的智商,來自二十一世紀的王臱,自認是無法比爹爹做得更好,想得更透了。
同年十一月,在王安石的推動下,朝廷頒布了《農田利害條約》即農田水利法。
其主要內容是:
無論是官員還是一般者百姓,只要熟悉農業耕作技術或興修水利工程技術均可向各級政府陳述自己的意見。
如確實對農業生產有利,即將這些人的意見由州縣官府實施,較大的工程則由地方官奏請朝廷決定。
等完工後,會按所修水利工程的功利予以條陳意見者一定的獎勵,興利極大者由官府量材錄用。
在頒布《農田利害條約》之前,朝廷派遣劉彜等八名官僚分別巡視全國農田水利,同時還命令各路轉運司官員將本路農田水利方面的問題匯報給中央,各路專門設置一名農田水利官,負責本路水利工程的興修。
可謂是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招攬專業性人才也算是“不拘一格”。
這年的除夕,改革已初見成效,不少地方上都在趁著農閑興修水利。
“爆竹聲中一歲除,春風送暖入屠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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