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運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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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運元年
正月元日,太皇、太後、皇帝受百官朝賀。
儀訖,出,帝戲語小徐氏曰:「冕服當真重也!」氏肅曰:「禁中無戲言。」帝瞲然,倍益愛敬。氏亦囑然支曰:「我屬固為人輕,稍不密,不知首異何處。」然支心憚,事宰臣猶謹。
廿一戊寅,拜賀胤魏國公;鄧先南陽侯;李君淩櫟陽縣伯;呂吉臣順化縣伯。
三月初四己未,太皇減閑廄馬數,以免百姓稅草。詔雲:「今廄馬既配於諸軍,課駒留於畜牧,應稅之草,則不宜循前。今年已裁舊數,可更三分減一。」
四月十二丙申,冊仁宗第四子宜為豐王;六子寬為原王;七子定為邵王;八子憲為淄王;九子寔為信王;十子容為廣王。
十七辛醜,冊彌勒奴為長安公主,食實封五百戶。仍居禁中。以武彥璘為傅,詔征齊、宋、江、襄諸王女年五歲以上二十餘人,又沈、王二氏近親子孫十餘人,另為開邸第,為公主伴讀。阮氏孫楊玉入宮陪侍,年歲相仿,玩樂甚諧。
彌勒奴讀書,至「囊螢夜讀」處,頗奇之。乃命人捕螢火,百裏之內皆絕焉。
五月十六庚午,太皇憐公孫鍔地遠,移為揚州刺史。三十甲申,除其刑部囚籍。
閏六月十五戊辰望,太皇制詔:「諸色人中,有孝悌力田、茂才異行、諷諫主文、高蹈不仕者,委所在長官及臺省常參官具以名聞奏。限來年正月內集。」
舊制:凡計罪人之贓,先平其價錢,再以犯處中絹估平之。
七月初三丙戌,禦史中丞武玉裁奏雲:「天下贓估不定,刑罰不侔輕重。假有人隋州盜物,即取隋州物直,準隋州中絹之價。然其地絹賤,計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而餘地絹貴,或計七百以上,方至死刑。臣恐詐偽斯起,奸邪滋生。請適理天下,以貫文計贓。」付公卿百寮討議。秘書監孔尚迪曰:「布帛不可以寸易,菽禾不可以忽貿。昔者,以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古往今來,時移事異,豈無變通?」左監門長史朱循議曰:「先朝,唯京師及三吳用錢,餘郡雜以谷帛,交、廣、西域以金銀。泉貨亂雜,虧損正道。高祖創軌立法,行元授通寶錢,始開流泉之利。幾至百年矣。而今私鑄不絕,盜鑄者破重錢為輕錢,貨物虛貴不下。至於商賈積資,富豪藏鏹,而貧窶日困。臣望交易既盛,款籌必多,宜改錢以一當十,別為新鑄,並不廢舊錢。輕重雜行於市,則民必信其重者,而疑其輕者,由是私錢無利,無利則人不鑄矣。」
又委中書門下詳議可否。時宰臣皆以為「多品並行,費損國用,奸民更得圖利之機」。事既不行,十月廿七戊寅,敕鑄錢州嚴斷惡錢。
時百姓久用惡錢。敕下以後,頗為驚擾。公孫鍔奏請量出倉米,依時價糶與百姓,收取惡錢,後送官府捶碎。
是時,有二人在市,以惡錢易好者。執刀悉執之,鍔令斬。法曹參軍項僧用曰:「此二人當坐杖,殺之不法。」鍔不聽,仍重其法,鄰、保、裏、坊、村正皆從坐。俄而少定。
十二月初十庚申,詔:天下女徒已論,歸家。官出伐木錢,月三百。每鄉舉賢婦一人,免其租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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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元日,太皇、太後、皇帝受百官朝賀。
儀訖,出,帝戲語小徐氏曰:「冕服當真重也!」氏肅曰:「禁中無戲言。」帝瞲然,倍益愛敬。氏亦囑然支曰:「我屬固為人輕,稍不密,不知首異何處。」然支心憚,事宰臣猶謹。
廿一戊寅,拜賀胤魏國公;鄧先南陽侯;李君淩櫟陽縣伯;呂吉臣順化縣伯。
三月初四己未,太皇減閑廄馬數,以免百姓稅草。詔雲:「今廄馬既配於諸軍,課駒留於畜牧,應稅之草,則不宜循前。今年已裁舊數,可更三分減一。」
四月十二丙申,冊仁宗第四子宜為豐王;六子寬為原王;七子定為邵王;八子憲為淄王;九子寔為信王;十子容為廣王。
十七辛醜,冊彌勒奴為長安公主,食實封五百戶。仍居禁中。以武彥璘為傅,詔征齊、宋、江、襄諸王女年五歲以上二十餘人,又沈、王二氏近親子孫十餘人,另為開邸第,為公主伴讀。阮氏孫楊玉入宮陪侍,年歲相仿,玩樂甚諧。
彌勒奴讀書,至「囊螢夜讀」處,頗奇之。乃命人捕螢火,百裏之內皆絕焉。
五月十六庚午,太皇憐公孫鍔地遠,移為揚州刺史。三十甲申,除其刑部囚籍。
閏六月十五戊辰望,太皇制詔:「諸色人中,有孝悌力田、茂才異行、諷諫主文、高蹈不仕者,委所在長官及臺省常參官具以名聞奏。限來年正月內集。」
舊制:凡計罪人之贓,先平其價錢,再以犯處中絹估平之。
七月初三丙戌,禦史中丞武玉裁奏雲:「天下贓估不定,刑罰不侔輕重。假有人隋州盜物,即取隋州物直,準隋州中絹之價。然其地絹賤,計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而餘地絹貴,或計七百以上,方至死刑。臣恐詐偽斯起,奸邪滋生。請適理天下,以貫文計贓。」付公卿百寮討議。秘書監孔尚迪曰:「布帛不可以寸易,菽禾不可以忽貿。昔者,以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古往今來,時移事異,豈無變通?」左監門長史朱循議曰:「先朝,唯京師及三吳用錢,餘郡雜以谷帛,交、廣、西域以金銀。泉貨亂雜,虧損正道。高祖創軌立法,行元授通寶錢,始開流泉之利。幾至百年矣。而今私鑄不絕,盜鑄者破重錢為輕錢,貨物虛貴不下。至於商賈積資,富豪藏鏹,而貧窶日困。臣望交易既盛,款籌必多,宜改錢以一當十,別為新鑄,並不廢舊錢。輕重雜行於市,則民必信其重者,而疑其輕者,由是私錢無利,無利則人不鑄矣。」
又委中書門下詳議可否。時宰臣皆以為「多品並行,費損國用,奸民更得圖利之機」。事既不行,十月廿七戊寅,敕鑄錢州嚴斷惡錢。
時百姓久用惡錢。敕下以後,頗為驚擾。公孫鍔奏請量出倉米,依時價糶與百姓,收取惡錢,後送官府捶碎。
是時,有二人在市,以惡錢易好者。執刀悉執之,鍔令斬。法曹參軍項僧用曰:「此二人當坐杖,殺之不法。」鍔不聽,仍重其法,鄰、保、裏、坊、村正皆從坐。俄而少定。
十二月初十庚申,詔:天下女徒已論,歸家。官出伐木錢,月三百。每鄉舉賢婦一人,免其租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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