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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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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章

“國朝茶利,除官本及雜費外,凈入錢禁榷時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九萬四千九十三貫八百八十五,內六十四萬九千六十九貫茶凈利,賣茶,嘉佑二年收十六萬四百三十一貫五百二十七,除元本及雜費外,得凈利十萬六千九百五十七貫六百八十五。客茶交引錢,嘉佑三年,除元本及雜費外,得凈利五十四萬二千一百一十一貫五百二十四。四十四萬五千二十四貫六百七十茶稅錢。最中嘉佑元年所收數,除川茶錢在外。通商後來,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一百四貫九百一十九錢,內三十六萬九千七十二貫四百七十一錢茶租,嘉佑四年通商,立定茶交引錢六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一貫三百八十,後累經減放,至治平二年,最中分收上數。八十萬六千三十二貫六百四十八錢茶稅。最中治平三年,除川茶稅錢外會此數。交引錢,是指商人在邊關繳納錢財或者糧草,按價值所領取的文券的意思,稱為交引。交引可以到內地的官府領取現錢,或者領取茶葉、鹽進行銷售獲利。領取現錢的交引稱錢交引,領取茶葉的稱茶交引,領取鹽的稱鹽交引。通商,是指允許商人自由買賣的意思。全篇文章翻譯過來的意思是說,本朝從茶葉貿易中所獲取的利潤,除開官府的本錢以及雜費外,凈收入在官府專賣時,取一年的平均數,凈收入是一百九萬四千九十三貫八百八十五文,其中六十四萬九千六十九貫是茶凈利,賣茶,嘉佑二年收入十六萬四百三十一貫五百二十七文,除原來的本錢及雜費外,獲得凈利十萬六千九百五十七貫六百八十五文。商人所繳納的茶交引錢,嘉佑三年,除本錢及雜費外,獲得凈利五十四萬二千一百一十一貫五百二十四文。四十四萬五千二十四貫六百七十文是茶稅錢。嘉佑年間元年所收茶稅錢數是平價數,其中四川地區的茶錢沒有計算在內。允許商人自由經銷茶葉以後,取一年的平均數,有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一百四貫九百一十九錢,其中三十六萬九千七十二貫四百七十一錢茶租,嘉佑四年允許商人經銷茶葉,制定茶交引錢六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一貫三百八十文。後來屢經減免,到治平二年,取中間數就得到了上面的數額。八十萬六千三十二貫六百四十八錢茶稅。治平三年的數額是平價數,除開四川的茶稅錢以外總計得到這一數額。宋代茶法篇的原文為本朝茶法,乾德二年始詔在京、建州、漢、蘄口各置榷貨務;五年,始禁私賣茶,從不應為情理重。太平興國二年,刪定禁法條貫,始立等科罪。淳化二年,令商賈就園戶買茶,公於官場貼射,始行貼射法。淳化四年,初行交引,罷貼射法。西北入粟給交引,自通利軍始。是歲罷諸處榷貨務,尋覆依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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