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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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篇
秦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主義中央集權的國家,確定了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並建立了比較嚴密的官制。就中央官制來說,秦置丞相、太尉、禦史大夫等官職。丞相協助皇帝處理國家大政;太尉掌軍事;禦史大夫一方面負責管理皇帝的秘書工作,另一方面負責監察百官。此外還有“九卿”,職掌的大多是皇帝宮廷的私務。
西漢初年基本上仿照秦制。自漢武帝時起,皇帝常常通過內廷管理文書的“尚書署”親自裁決政務,這就使丞相和禦史大夫的職權逐漸縮減。隨後,尚書署改為尚書臺,成為皇帝的機要秘書處。原來的丞相、禦史大夫、太尉逐漸改名為大司徒、大司空、大司馬,合稱“三公”。原禦史大夫的屬官“中丞”保留下來專司監察,以後稱為“禦史臺”,中國歷史上專職的監察機構,從此正式建立起來。到了東漢,正式發號施令的是尚書臺,長官稱尚書仆射(yè)。三公的權力更為削弱,只能辦一些例行公事了。
東漢末,曹操為了掌握大權,自任丞相,並一度恢覆禦史大夫等官職。曹丕稱帝後,感到東漢的尚書臺權力太大,另設中書省,首長稱為中書監、中書令,掌管機要,起草和發布詔令,逐漸成為事實上的宰相府。至於尚書臺,則已成為執行機構,事務日益繁忙,開始分曹(分職治事的官署為“曹”)治事,設侍郎、郎中等官,綜理各曹工作。這時,“三公”基本上成了功勳大臣的虛銜。
晉代將漢代的侍中寺改為門下省,作為皇帝的侍從、顧問機構,長官為侍中。侍中在秦漢時侍從皇帝左右,出入宮廷,應對顧問,並常代表皇帝與公卿辯論朝政,地位雖不高,因能接近皇帝,故顯得很重要。到南北朝時,凡屬重要政令,皇帝每每征取侍中的意見,這就使門下省也開始成為參與國家大政的部門了。
隋唐時期,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南北朝時由尚書臺改稱)同為國家最高政務機構,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國家政務,三省長官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同列宰相地位。與此同時,原尚書省諸曹正式確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長稱尚書,副首長稱侍郎;各司正、副負責人稱郎中、員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確立,是秦漢以來封建國家中央官制不斷變化的結果。其組織較完整,分工較明確,可以看作是封建社會已經發展成熟階段的一個標志。
從隋唐至明清,六部制大體相沿,但是原來分立的三省到唐太宗以後卻逐漸起了變化。由於唐太宗未做皇帝前曾當過尚書令,他做皇帝後,這個職務就空著不再授人。尚書省的長官,就只設左、右仆射;但不久左、右仆射成了聽令執行的官員,不能再參決大政了。
唐高宗時,常用別的官員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的名義參與朝政,執行宰相職務,中書令、侍中就不常設了。執行宰相職務的官員們常在“政事堂”商討和辦理國政。政事堂初設在門下省,後移中書省,改稱“中書門下”。這樣,政事堂就成了實際上的宰相府。五代除沿用唐制以外,又有樞密院(管理軍事機密、邊防、軍馬等事務)參與大政,首長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北宋以中書門下省為政事堂,簡稱中書,和樞密院分掌政務、軍事,號稱“二府”。
元代中樞大政統一於中書省,首長為中書令,往往以太子充任,其次為左右丞相,下統諸部。此外,又在地方設行中書省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因此,元代中書省的職權很重,至於樞密院,則大體上與宋相似。
明初廢中書省,不設丞相,由皇帝直接處理國政,指揮六部。皇帝□□一切,由翰林院等機關選調幾個官員,加以殿閣大學士的名義備顧問,辦文墨。成祖時,選派大學士入午門內的文淵閣辦公,參與機務,稱為“內閣”。不過他們官位並不高,權勢也還小。仁宗以後,內閣專任批答奏章,草擬詔令,品級漸高,權力漸增,極易假借皇帝的□□威力行事,號為“輔臣”,實際權勢竟比歷代的宰相還大。
清初仍然設置內閣,有三殿(保和、文華、武英)、三閣(體仁、文淵、東閣)大學士,但國家大政的決策機構是由滿族最高貴族組成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內閣職權低落。到了雍正年間,又另設置軍機處,由滿漢大臣任軍機大臣,其下為軍機處行走、學習行走等。軍機處設於內廷,秉承皇帝意旨處理軍國要務、官員任免和重要奏章。發布命令時,直接用軍機大臣名義發出,稱為“廷寄”。各地奏章也由軍機處直達皇帝,不再經由內閣,於是內閣只辦例行公事,內閣大學士也變得有點類似位尊而不重要的“三公”了。軍機大臣由於親近皇帝,綜攬一切,名實俱重,是中國歷史上封建□□集權中央官制的最高發展。
——地方官員制度——
秦劃分全國為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餘郡),郡轄若幹縣,是二級制。郡置“守”,是行政長官;置“尉”,掌軍事;置“監禦史”(簡稱“監”),掌監察。大縣置“令”,小縣置“長”,為行政長官;縣有“尉”,掌治安;有“丞”,輔佐縣令或縣長管理倉儲、刑獄和文書。郡、縣的行政長官都由皇帝直接任免,體現了□□主義中央集權的精神。
漢初承秦制,只改郡守為太守,郡尉為都尉。諸侯王國,官制略如中央。漢武帝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又稱為部),每州設一刺史,奉皇帝詔巡察郡、國。到了漢成帝時,曾改刺史為州牧,以後或者仍然叫作刺史,或者再改稱為州牧。但這時刺史或州牧只是監察官,官階低於郡守;州(部)也是監察區,不是行政區。東漢末年,改刺史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的軍政大權,形同最高地方政權。
魏晉南北朝時期,地方政權基本上劃分為州、郡、縣三級。州的長官或稱州牧或稱刺史,主民政;縣的長官一律改稱為令。那時,有些外州刺史往往被加上“使持節都督某州軍事”或“假持節都督某州軍事”的頭銜,並加號“將軍”,權勢很大。
隋取消郡,只存州縣。隋末改州為郡,唐又改郡為州,都是兩級制。唐又置十個監察區叫“道”,每道派高級京官一人,先後稱黜陟使、按察使、采訪處置使等,掌監察州、縣官吏事,有權罷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時還合若幹州為一軍區,長官在隋稱總管,在唐稱都督。後來唐在邊境軍區置節度使,都帶京官和禦史大夫銜,集數州以至十餘州的軍政、民政、財政和監察諸權於一身,權勢很大。“安史之亂”後,節度使勢力擴大,割據獨立,世稱為“藩鎮”。
宋代削藩鎮,集權中央,節度使成為空銜,因地置不同名稱的州、府、軍、監,都有屬縣,仍然是二級制。州縣政務都由中央另派京官帶原銜出任,稱“知某州軍州事”(“州”指民政,“軍”指地方軍隊)、“知某縣事”,簡稱“知州”“知縣”。宋在兩級行政機構外,又設立稱為“路”的監察區。路有都轉運使,負責監察吏治和收納地方上繳中央的賦稅;有提點刑獄,稽考一路的民刑案件;有提舉司,長官稱“提舉某路常平公事”,管倉儲和茶鹽專賣;此外有經略安撫使或安撫使,掌一路的地方軍事,按例都以當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實為一路的軍政長官。宋代一路設官分職很多,目的主要是為了分散權力,避免地方割據。
元代設州和縣。州上有“道”,一種道是掌軍政民政的宣慰使司,一種道是掌稽查司法的肅政廉訪司,基本上可以看作一級行政機構。道之上有行中書省,作為中央中書省的派出機構,權力很大。這樣,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成省、道、州、縣四級制。
明初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仍稱為“省”),長官為布政使,掌民政和財政。此外,省級地方官署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掌刑獄和軍事,與承宣布政使司合稱“三司”。下有府或直隸州,長官為知府或知州;再下為縣或州(散州),長官為知縣或知州。這就正式形成地方政權的省、府(或直隸州)、縣(或散州)三級制。省府之間有“道”,道員由布政使僚屬參政、參議分理各道錢谷的稱“分守道”;由按察使的佐官副使、僉(qiān)事分理各道司法事務的稱“分巡道”,是一種監察性的小區。
明代由中央派監察禦史到地方執行監察職權,稱“巡按某處監察禦史”,簡稱“巡按”。後來有“巡撫”。巡區有的為一省,有的為幾省的邊區,使原來的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幾乎成為屬員。再後來,為了軍事目的,地方上又有總督的設立,往往加銜兵部尚書或兵部侍郎以及都禦史等名號。自從有了總督,巡撫又漸成為副手,有些地方甚至不設巡撫了。
清代的府州縣制與明略同。清在一些情況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廳”。廳的行政級和州相似,有直隸廳和散廳,但直隸廳很少轄有屬縣。府以上的道依然保留,並成為一級行政機構,道員也成為專設實官。省級則由總督或巡撫綜理軍民要政,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義仍然保留,但已成為總督或巡撫的屬員,專管稅收、民政,稱為藩臺;按察使管司法,稱為臬臺。巡撫轄一省,總督轄一省或二三省。這就構成省、道、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的四級地方官制,甚至有五級的趨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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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主義中央集權的國家,確定了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並建立了比較嚴密的官制。就中央官制來說,秦置丞相、太尉、禦史大夫等官職。丞相協助皇帝處理國家大政;太尉掌軍事;禦史大夫一方面負責管理皇帝的秘書工作,另一方面負責監察百官。此外還有“九卿”,職掌的大多是皇帝宮廷的私務。
西漢初年基本上仿照秦制。自漢武帝時起,皇帝常常通過內廷管理文書的“尚書署”親自裁決政務,這就使丞相和禦史大夫的職權逐漸縮減。隨後,尚書署改為尚書臺,成為皇帝的機要秘書處。原來的丞相、禦史大夫、太尉逐漸改名為大司徒、大司空、大司馬,合稱“三公”。原禦史大夫的屬官“中丞”保留下來專司監察,以後稱為“禦史臺”,中國歷史上專職的監察機構,從此正式建立起來。到了東漢,正式發號施令的是尚書臺,長官稱尚書仆射(yè)。三公的權力更為削弱,只能辦一些例行公事了。
東漢末,曹操為了掌握大權,自任丞相,並一度恢覆禦史大夫等官職。曹丕稱帝後,感到東漢的尚書臺權力太大,另設中書省,首長稱為中書監、中書令,掌管機要,起草和發布詔令,逐漸成為事實上的宰相府。至於尚書臺,則已成為執行機構,事務日益繁忙,開始分曹(分職治事的官署為“曹”)治事,設侍郎、郎中等官,綜理各曹工作。這時,“三公”基本上成了功勳大臣的虛銜。
晉代將漢代的侍中寺改為門下省,作為皇帝的侍從、顧問機構,長官為侍中。侍中在秦漢時侍從皇帝左右,出入宮廷,應對顧問,並常代表皇帝與公卿辯論朝政,地位雖不高,因能接近皇帝,故顯得很重要。到南北朝時,凡屬重要政令,皇帝每每征取侍中的意見,這就使門下省也開始成為參與國家大政的部門了。
隋唐時期,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南北朝時由尚書臺改稱)同為國家最高政務機構,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國家政務,三省長官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同列宰相地位。與此同時,原尚書省諸曹正式確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長稱尚書,副首長稱侍郎;各司正、副負責人稱郎中、員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確立,是秦漢以來封建國家中央官制不斷變化的結果。其組織較完整,分工較明確,可以看作是封建社會已經發展成熟階段的一個標志。
從隋唐至明清,六部制大體相沿,但是原來分立的三省到唐太宗以後卻逐漸起了變化。由於唐太宗未做皇帝前曾當過尚書令,他做皇帝後,這個職務就空著不再授人。尚書省的長官,就只設左、右仆射;但不久左、右仆射成了聽令執行的官員,不能再參決大政了。
唐高宗時,常用別的官員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的名義參與朝政,執行宰相職務,中書令、侍中就不常設了。執行宰相職務的官員們常在“政事堂”商討和辦理國政。政事堂初設在門下省,後移中書省,改稱“中書門下”。這樣,政事堂就成了實際上的宰相府。五代除沿用唐制以外,又有樞密院(管理軍事機密、邊防、軍馬等事務)參與大政,首長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北宋以中書門下省為政事堂,簡稱中書,和樞密院分掌政務、軍事,號稱“二府”。
元代中樞大政統一於中書省,首長為中書令,往往以太子充任,其次為左右丞相,下統諸部。此外,又在地方設行中書省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因此,元代中書省的職權很重,至於樞密院,則大體上與宋相似。
明初廢中書省,不設丞相,由皇帝直接處理國政,指揮六部。皇帝□□一切,由翰林院等機關選調幾個官員,加以殿閣大學士的名義備顧問,辦文墨。成祖時,選派大學士入午門內的文淵閣辦公,參與機務,稱為“內閣”。不過他們官位並不高,權勢也還小。仁宗以後,內閣專任批答奏章,草擬詔令,品級漸高,權力漸增,極易假借皇帝的□□威力行事,號為“輔臣”,實際權勢竟比歷代的宰相還大。
清初仍然設置內閣,有三殿(保和、文華、武英)、三閣(體仁、文淵、東閣)大學士,但國家大政的決策機構是由滿族最高貴族組成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內閣職權低落。到了雍正年間,又另設置軍機處,由滿漢大臣任軍機大臣,其下為軍機處行走、學習行走等。軍機處設於內廷,秉承皇帝意旨處理軍國要務、官員任免和重要奏章。發布命令時,直接用軍機大臣名義發出,稱為“廷寄”。各地奏章也由軍機處直達皇帝,不再經由內閣,於是內閣只辦例行公事,內閣大學士也變得有點類似位尊而不重要的“三公”了。軍機大臣由於親近皇帝,綜攬一切,名實俱重,是中國歷史上封建□□集權中央官制的最高發展。
——地方官員制度——
秦劃分全國為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餘郡),郡轄若幹縣,是二級制。郡置“守”,是行政長官;置“尉”,掌軍事;置“監禦史”(簡稱“監”),掌監察。大縣置“令”,小縣置“長”,為行政長官;縣有“尉”,掌治安;有“丞”,輔佐縣令或縣長管理倉儲、刑獄和文書。郡、縣的行政長官都由皇帝直接任免,體現了□□主義中央集權的精神。
漢初承秦制,只改郡守為太守,郡尉為都尉。諸侯王國,官制略如中央。漢武帝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又稱為部),每州設一刺史,奉皇帝詔巡察郡、國。到了漢成帝時,曾改刺史為州牧,以後或者仍然叫作刺史,或者再改稱為州牧。但這時刺史或州牧只是監察官,官階低於郡守;州(部)也是監察區,不是行政區。東漢末年,改刺史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的軍政大權,形同最高地方政權。
魏晉南北朝時期,地方政權基本上劃分為州、郡、縣三級。州的長官或稱州牧或稱刺史,主民政;縣的長官一律改稱為令。那時,有些外州刺史往往被加上“使持節都督某州軍事”或“假持節都督某州軍事”的頭銜,並加號“將軍”,權勢很大。
隋取消郡,只存州縣。隋末改州為郡,唐又改郡為州,都是兩級制。唐又置十個監察區叫“道”,每道派高級京官一人,先後稱黜陟使、按察使、采訪處置使等,掌監察州、縣官吏事,有權罷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時還合若幹州為一軍區,長官在隋稱總管,在唐稱都督。後來唐在邊境軍區置節度使,都帶京官和禦史大夫銜,集數州以至十餘州的軍政、民政、財政和監察諸權於一身,權勢很大。“安史之亂”後,節度使勢力擴大,割據獨立,世稱為“藩鎮”。
宋代削藩鎮,集權中央,節度使成為空銜,因地置不同名稱的州、府、軍、監,都有屬縣,仍然是二級制。州縣政務都由中央另派京官帶原銜出任,稱“知某州軍州事”(“州”指民政,“軍”指地方軍隊)、“知某縣事”,簡稱“知州”“知縣”。宋在兩級行政機構外,又設立稱為“路”的監察區。路有都轉運使,負責監察吏治和收納地方上繳中央的賦稅;有提點刑獄,稽考一路的民刑案件;有提舉司,長官稱“提舉某路常平公事”,管倉儲和茶鹽專賣;此外有經略安撫使或安撫使,掌一路的地方軍事,按例都以當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實為一路的軍政長官。宋代一路設官分職很多,目的主要是為了分散權力,避免地方割據。
元代設州和縣。州上有“道”,一種道是掌軍政民政的宣慰使司,一種道是掌稽查司法的肅政廉訪司,基本上可以看作一級行政機構。道之上有行中書省,作為中央中書省的派出機構,權力很大。這樣,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成省、道、州、縣四級制。
明初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仍稱為“省”),長官為布政使,掌民政和財政。此外,省級地方官署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掌刑獄和軍事,與承宣布政使司合稱“三司”。下有府或直隸州,長官為知府或知州;再下為縣或州(散州),長官為知縣或知州。這就正式形成地方政權的省、府(或直隸州)、縣(或散州)三級制。省府之間有“道”,道員由布政使僚屬參政、參議分理各道錢谷的稱“分守道”;由按察使的佐官副使、僉(qiān)事分理各道司法事務的稱“分巡道”,是一種監察性的小區。
明代由中央派監察禦史到地方執行監察職權,稱“巡按某處監察禦史”,簡稱“巡按”。後來有“巡撫”。巡區有的為一省,有的為幾省的邊區,使原來的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幾乎成為屬員。再後來,為了軍事目的,地方上又有總督的設立,往往加銜兵部尚書或兵部侍郎以及都禦史等名號。自從有了總督,巡撫又漸成為副手,有些地方甚至不設巡撫了。
清代的府州縣制與明略同。清在一些情況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廳”。廳的行政級和州相似,有直隸廳和散廳,但直隸廳很少轄有屬縣。府以上的道依然保留,並成為一級行政機構,道員也成為專設實官。省級則由總督或巡撫綜理軍民要政,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義仍然保留,但已成為總督或巡撫的屬員,專管稅收、民政,稱為藩臺;按察使管司法,稱為臬臺。巡撫轄一省,總督轄一省或二三省。這就構成省、道、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的四級地方官制,甚至有五級的趨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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