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王耽美小說網

第七百三十一章 一人唱罷,一批登場

關燈
流光亭裏,一時靜謐無聲。

雖多數女眷不識小嫚,但卻無人不知秦子若與皇後的關聯,原本在午宴時,便見楚王妃公然讓皇後一母同胞的妹妹跪在身邊侍候,都曉得風波暗湧,眼下更覺矛盾一觸即發。

但誰也不能質疑楚王妃的言行。

皇後縱容區區選侍挑釁在先,蘇妃三言兩語便把張選侍繞進陷井,先行“獻醜”一曲,那琴藝確是只算普通,並不值得驚嘆,蘇妃那話也不算自大,當年她在芳林宴以琴藝奪魁是太皇太後評判,而秦子若那年又的確略遜一籌,眼下她是蘇妃侍婢,蘇妃讓她下場撫琴並無失禮之處。

難道要說——區區婢女哪有資格與後宮選侍一較高低?秦子若到底還是皇後一母同胞,這話誰也沒膽量出口。

皇後眾多“助拳”一時不知如何援手。

秦子若本打算看旖景出醜,哪預料這把火突地燒到她的眉睫,情緒轉變太大,便顯現在臉上,灼灼怒火燒紅了面頰,從眼底噴發出來。

但旖景顯然沒有顧及她的喜怒,莞爾笑顏一直就沖向皇後。

皇後下意識就想拍桌子砸杯子,手剛剛一動,立即就被秦夫人牢牢摁在膝頭。

“看來王妃是真瞧不上張選侍的琴藝。”秦夫人也是好容易才憋出這麽一句話來,笑容在唇角直抖,拉扯得眼角都不自然了。

“夫人說得不錯,我確實以為張選侍這一曲琴甚至不敵子若當年。”王妃毫不諱言。

秦夫人噎住,只好蹙眉看向小嫚,可她在上座,眾目睽睽下,當然不能擠眉弄眼太過明顯。

好在小嫚到底是風月場所出身,慣常察顏觀色,登即醒悟,怒火直沖旖景,以緩解秦子若的燃眉之急。

“王妃好大膽,竟敢對我不敬?!”

這話說得,就是無理取鬧了。

平樂實在忍不住捧腹,那叫一個樂不可支:“這選侍究竟是從哪個犄角旮旯選出來的,還當真無知無畏,你就比普通宮女略高一級,竟然還敢質問親王妃?便是皇後娘娘,若只論宗族禮法,還得稱呼楚王妃一聲堂嫂呢,你算個什麽東西?難道以為比皇後娘娘還要尊貴!”郡主已經完全不記得當年千嬈閣,曾與張選侍有一面之緣。

小嫚是當真弄不清醒此類禮規,只以為後宮嬪妃中她雖是低微,總比後宮之外的諸人尊貴,被這一句話噎得面紅耳赤,待要強辯,又拿不出理據,整個人都火燒火燎了,張口就是一句:“你又算個什麽東西!”

旖景揉了揉眉頭,及時摁住正欲“暴起”的平樂,卻不及說話,且聽一句:“皇後娘娘,張選侍如此放肆,先是對楚王妃不敬,又辱罵平樂郡主,實在張狂無禮,該當斥責。”

語音平靜,不溫不火,眾人找了好一歇,才發現說話的人究竟是誰。

僅次於首席之下,面東而坐,略顯深沈的黛綠錦服,正是韋太妃——十一娘的胞姐,恭平太子遺孀,這位便是皇後都得稱為長嫂恭奉著,自然有資格斥責區區選侍。

可自從恭平太子薨逝,韋妃便鮮少拋頭露面,就算露面也是擺設一般不言不語,她今日這麽一出聲,一眾都覺驚異,越發沒人敢貿然開口。

秦夫人也啞口無言,皇後眼底更是染上厚重的沈郁。

好歹還能顧及大局,清醒過來讓旖景與小嫚對掐的目的也算勉強達到,不宜再糾纏不前,遂將脖子上的青筋咬牙摁捺得不那麽突出,擺出公正的架勢來,輕斥了小嫚兩句,找了個好日子不能施罰的冠冕堂皇,只將人打發走開了事——橫豎接下來的計劃也要讓小嫚回避,免得她心智大亂下顛狂胡鬧,正好趁這機會讓她退場。

但對蘇妃的折辱還未結束,皇後淡淡撇了一眼跽坐左側一直奉承討好的李氏。

也只有用這等不谙禮法蠻直粗野之輩,才有望激怒旖景。

而在李氏出場之前,皇後擠出僵硬的笑臉朝向旖景:“是我大意,讓張選侍沖撞了阿景,阿景來這邊坐,我可得敬你一杯。”

皇後屈尊用了“敬”字,旖景自是不能堅持只受“罰酒”,起身過去,先是一福,待得淑妃讓了一讓,才挨著皇後旁邊的席位坐下,秦子若自是“眼明手快”,搶先阿明一步跟了過去“服侍”。

這下,矛盾雙方近在咫尺,互掐起來越發方便,鬧得底下一眾女眷不約而同地暗暗吸氣,各懷心思備戰。

水上畫舫又駛來近前,琴音激昂,婉轉娥眉也換成了英姿颯爽,舞劍助興。

但顯然沒有再引起流光亭裏一二關註,這邊才叫劍拔弩張呢。

一眾人摁捺心思全神貫註,眼見皇後與楚王妃寒喧客套一番,盞舉盞落,兩兩笑容可掬,那跽坐皇後身邊的李氏就忽然說道:“妾身聽聞戚家堂眾寇窮兇極惡,諸多罪行悚人聽聞,王妃被扣一載有餘,定是經歷不少折磨,實在讓人唏噓,得以安返真是萬幸。”

話很突兀,但似乎又在眾人預料當中。

“這位是……”旖景甚是疑惑。

又是秦子若“盡職盡責”:“回稟娘娘,這位是孫宜人。”

原來就是李氏二娘——旖景再一次恍然大悟了。

當著眾目睽睽諸多“豎耳”,面對這般顯然的挑釁,旖景當然不會避諱,仍舊淺淺一笑:“孫宜人身為命婦,倒置朝廷審斷不顧,專信流言蜚語無根之談。”

李氏也是受了帝後之命,當然不會因此偃旗息鼓,把腰身略為一挺:“王妃是說百姓之言、禦史上奏皆為無稽?那麽王妃可有證據顯明賊寇無辜,眾說一辭皆為汙篾?”

“未知宜人聲稱百姓之言為何人之言,禦史上奏又是哪些禦史?”

李氏眉梢一挑:“王妃何必明知故問?”

“那麽宜人知之甚詳?不知上奏禦史今何在,而宜人所稱百姓之言,當真不是局限片面之辭?”

上奏禦史皆已獲罪,朝廷公斷其為“自身不正”故而彈劾皆為不實,百姓眼下多稱蘇妃大義,那悍婦龔氏不守婦道片面之辭,怎能引以為信?

旖景這回是與李氏正面“嗆對”,底下一眾女眷瞪目結舌。

李氏卻不懼場,倒能覆之以莞爾:“王妃若真光明正大,又怎麽會自請和離?難道不是因為心懷愧疚,自認損及宗室聲譽才會如此,妾身聽聞之後,也實在唏噓,但對王妃不無飲佩,皆因王妃深明大義,總算還對得起楚王殿下赤誠心意,更深知宗室聲譽不容有損,才甘願自責。”

旖景似乎聽聞底下一片難以遏制的吸氣——和離?楚王妃當真自請和離?

卻仍舊心平氣和:“孫宜人,不知你從何處聽說我自請和離?竟就信以為真。”

“王妃返家確為事實!”李氏斬釘截鐵。

“返家又如何?難道我不能返家小住,一旦返家便是自請和離?不過宜人即使不說,我也知道這事根底,是誰在散布謠言……”旖景微微一笑,目光往秦子若這邊一掃:“和離一事,子若你倒是當真出口相勸過,原本是你越矩的行為,該當斥罪,且看著重前也算故舊,我沒追究而已,又怎會真聽信你這番可笑荒謬的所謂勸言?卻是不想,原來子若果懷叵測之心,竟敢將你一廂情願的以為張揚開去,造謠中傷於我。”

旖景眼見眾人神色,多數秦氏黨羽尷尬失語,諸如平樂與謝氏等人卻不無嘲諷的直盯著秦子若,而子若姑娘,這時臉色刷白,不知是在震驚自己當眾把她“供出”,抑或是因為自己義正言辭地否定和離一事。

“王妃休得冤枉旁人,這事決不是秦姑娘告之妾身。”李氏連忙分辯。

“那麽便是孫宜人有意當眾造謠詆毀,好,今日你若不拿出真憑實據,可是陷害宗室重罪。”旖景忽然斂了笑容,起身就沖皇後一福:“娘娘今日芳辰,臣妾本不當敗興,但孫宜人挑釁不放,實為以卑犯尊,還請娘娘寬恕臣妾計較,宗室聲譽不容有失,更不容人無端詬病!”

說完便就直身:“孫宜人,你可敢當眾說明,到底為何斷定我有自請和離之舉?”

李氏瞪目結舌,實沒想到王妃竟然如此“恬不知恥”,竟會理直氣壯否定和離一事,反而問罪於她,難道就不擔心旁人議論恃強淩弱?

李氏這麽一楞怔,遲遲未得姐們兒眼神提示的韋十一娘卻忍耐不住,那個什麽張選侍是後宮,皇帝的女人,她不好斥責,眼見區區一個宜人也敢對王妃不敬,如何能忍,越眾出來,步於亭中主座之下,先是屈膝一禮,持禮說道:“皇後娘娘,孫宜人當眾詆毀王妃,損及宗室聲譽,當以大不敬論罪,請娘娘公斷。”

皇後正是牢騷滿腹,一見韋氏出頭,越發窩火,卻自恃身份,不願與韋氏對嘴,狠狠給了李氏一個目示。

李氏頓時底氣大增,竟然拍膝而起:“大膽,韋氏你竟敢血口噴人,威逼皇後娘娘,才當論罪大不敬!”

韋十一娘心下“哈哈”兩聲,心說這位大姐,好歹你不是和尚,就算舉頭三尺有方屋頂看不著天,頭皮上還長著毛發,怎麽也不能“無法無天”不是?當即二話不說跪倒:“娘娘,休論李氏對王妃不敬,便是臣妾,也有誥命在身,李氏不知尊卑,竟敢斥責臣妾,實為以下犯上置禮法於無物,甚至還越制代娘娘問罪,更是妄法,請娘娘公斷。”

有了韋十一娘挑頭,早難摁捺的平樂也是拍案而起:“區區宜人,竟敢以卑犯尊,皇後您還坐著呢,她就敢起身叫囂,難不成比娘娘還要尊貴?”

話音才落,席上又是一人起立,上前跪於十一娘身後:“皇後娘娘,李氏無視尊卑,還請娘娘處治。”——竟是邢家少奶奶,皇後親邀的賓客甄氏六娘。

她的婆母根本不料兒媳會有此舉動,目瞪口呆。

但甄二太太也即六娘生母立即反應過來——甄夫人已經在家庵“清修”過程中“病逝”,眼下她便是甄家主婦,今日也是皇後所邀,卻毅然支持女兒。

緊接著,又是一人上前跪倒,卻是謝氏,話說得更加“跋扈”:“倘若任由孫宜人以卑犯尊,禮法又有何用?請皇後公斷!”

六妹妹早難忍耐,這時也隨之上前跪地。

於是陳夫人也沒有坐著,只她才一起身,旖辰便一步上前——

“娘娘,孫宜人罔顧尊卑,實為張狂無禮,若不斥罪,豈非尊卑無序?”

皇後氣得手腳冰冷——居然往常任由折辱大氣不敢吭上一口的福太妃也敢“犯上作亂”?

韋十一娘眼見眾人來援,越發有了底氣,提高嗓音:“今日李氏若不受責,臣妾只好去太皇太後面前上諫,以維持誥命等級朝廷法度!”

皇後一口悶氣在胸——原計劃是要利用李氏激怒蘇妃,趁著爭執沖突,好讓李氏“失手”,可眼下蘇妃反而成了袖手看戲,主角由韋氏等賤婦來唱!總不能因為被韋氏等刁難,李氏卻潑蘇妃一身茶水吧?

更關鍵的是,眼下被架在火上烤的人反而成了自己!

秦子若一看情勢不妙,遂也理會不得太多,竟就插言:“顧夫人,今日到底是皇後娘娘芳辰,何必不依不饒……”

她話未說完,已聞旖景低沈一聲:“跪下!”

秦子若噎住。

旖景冷冷掃了她一眼:“顧夫人乃聖上親封二品誥命,怎由你一侍婢質問,還不叩首道罪!”

眾目睽睽之下,竟讓秦子若跪在韋氏面前叩罪,士可忍孰不可忍!

本站無廣告,永久域名(danmei.twking.cc)